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是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
  • 外文名: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rter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30日
  • 發布單位: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 核准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章條數:七十一條
制定過程,發布公示,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8年5月28日,受省教育廳委派,以國家督學、湖南師範大學原校長劉湘溶教授為組長的專家組一行對我校章程實施情況進行了現場督導。校黨委書記趙運林、校長廖小平和全體在家校領導、部分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了匯報、現場督導和意見反饋。
專家組經過全面、認真、深入、細緻的檢查和評估後,高度肯定了我校在章程實施方面取得的成績。同時,專家們指出,學校章程宣傳教育還需進一步加強,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師生權益保障機制、理事會制度與社會資源參與支持辦學機制建設等方面仍需進一步努力。
2023年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下發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2023年第13號檔案,核准本章程。

發布公示

核准後的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於2023年5月30日頒布實施,同時在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官網公示。

章程內容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章程
(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2023年第13號核准,2023年5月30日頒布實施)
  序 言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前身之一是1958年在長沙成立的湖南林學院。1963年,在時任中南局第一書記陶鑄同志倡議下,湖南林學院遷至廣州與華南農學院(現華南農業大學)林學系合併,組建中南林學院。1970年,中南林學院與華南農學院合併,成立廣東農林學院。1974年,學校從廣東農林學院分立並搬遷到湖南省漵浦縣,暫用名湖南林學院;1978年,恢復中南林學院校名;1983年,整體遷至湖南省株洲市;2000年以後,原湖南林業學校、湖南林業技工學校和湖南省農業機械研究所相繼併入;2003年,學校主體遷至長沙市天心區;2005年,更名為中南林業科技大學;2006年,與原湖南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合併,組建新的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學校秉承“求是求新,樹木樹人”的校訓和“包容、誠樸、堅毅、公允”的校風,立足湖南,面向中南,服務全國,走向世界;堅持聚焦特色、聚焦內涵、聚焦質量,持續推進一流本科建設、一流學科建設、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努力建成國內一流、特色鮮明、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中文簡稱為:中南林、中南林科大。學校英文全稱為: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CSUFT。
  學校法定住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南路498號。
  學校建有蘆頭實驗林場(北羅霄國家森林公園),位於湖南省岳陽市平江縣。
  學校根據辦學需求,可設多個校區。
  學校網址為:www.csuft.edu.cn。
  第三條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共建。學校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堅持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堅持以強林興林為己任,持續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加強教學基本建設,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在職研究生教育,積極穩妥發展國際教育,規範有序發展繼續教育,形成多層次辦學格局。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堅持依法依章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反對學術不端。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九條 舉辦者湖南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據共建協定,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推動實現學校辦學目標。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與國內大學、研究機構及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設定理學、工學、農學、文學、經濟學、法學、管理學、藝術學、教育學等學科門類,積極發展交叉學科。最佳化和調整學科、專業結構,促進各學科、專業協調發展。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並組織實施;
  (六)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確定標準並授予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向學生收取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七)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依法評聘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機制;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自有設施和經費、受捐贈財產及其他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九)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結合,興辦科技產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十)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正式錄取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和教學設備;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違法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處理或處分。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推薦和就業創業教育指導等服務。
  第十七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主體。
  第十九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及保障服務等工作,依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按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根據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合法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與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踐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法律法規、學校的規章與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認證制度和職務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國家規定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並建立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增長機制;關心愛護教職工身心健康,豐富教職工文化生活,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職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聘請的兼職教師、專家和外籍教師,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契約管理。
  
  第五章 管理與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責,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加強對學校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黨員發展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向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會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會是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制度。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委會會議的議事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及其所屬黨支部。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的主要職權包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以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和組織架構。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的產生程式、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等遵循其章程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授予審定機構,決定學位及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增列及調整、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及招生資格審查,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
  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平台,是學校聽取教職工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代會代表以分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應占全體教職工的10%,一線教師(包括教學、科研、技術人員)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和女教職工代表應有適當比例。
  教代會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投資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中國教育工會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的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其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根據其授權履行相關職責。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繫廣大同學的橋樑和紐帶,由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團體按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等黨外代表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崗位上為學校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設定的黨政職能部門、教學輔助部門、學院及其他獨立建設的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機構,根據本章程和學校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對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簽署的重要契約與協定、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規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諮詢,處理對外法律糾紛。
  法律顧問由校長聘任。
  
  第六章 學 院
  第四十一條 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本學院學科專業領域的建設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工作、學生工作、科學研究、學科建設、文化傳承、學術交流合作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推薦學院學科專業領域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教師職稱晉升、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
  (四)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日常運轉經費、設備和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五)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學院設院長1人,視需要設定副院長若干人。副院長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發揮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委(黨總支)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根據相應議事規則研究決定本單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應當經黨委(黨總支)會議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黨委(黨總支)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統籌行使學院學科專業領域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展學院學科專業領域學位授予工作;根據需要還可設立各專門委員會。學院分委員會根據學校有關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全體教職工大會或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按有關規定並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第四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學院學生大會或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院學生大會或學生代表大會是學院黨委(黨總支)領導、團委指導下實現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院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按有關規定並參照學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院遵照學校規定設定教學基層組織,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教學基層組織依據學校及學院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九條 學校積極履行服務社會的責任。通過人才培養、教育培訓、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優秀文化弘揚等參與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繁榮,在國家和地方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平台。
  理事會由有關政府領導、著名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學校管理者和師生代表組成。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依法募集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需要,可以與社會組織或個人合作舉辦獨立學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其章程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需要,可以與國外(境外)知名大學共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進行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學校授予校友資格的其他個人。
  學校設立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校友會。學校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會分支機構。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與成就,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實行財務報告制度,財務主管部門和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定期向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及教代會匯報學校資金收支、財務運行及管理狀況。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含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實體,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活動場所,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建立安全保障機制,為師生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體系,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識(標誌物)、校譽。
  
  第九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中文校名標準字型為陶鑄手寫體。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學校的象徵。
  徽志圖案為:雙圓套圓形標識,中間是由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的“中”字為核心視覺元素的圖案,內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由“中南林業科技大學”中文校名和英文名稱組成;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學員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字型為金黃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綠色,校名字型為黃色;本科、專科學生和學員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白色,校名字型為紅色。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綠底白字,底色為綠色,寓意為大自然的森林,象徵著和平、環保和希望,體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理念。校旗涵蓋了學校的校名、校徽、標準字和標準色等內容,彰顯學校的文化理念和個性特色。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科技棟樑之歌》,李幼容作詞,陸在易作曲。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5日。
  學校適時舉辦慶典活動,具體日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教代會30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等發生變化;
  (二)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等發生變化;
  (三)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四)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的基本依據,學校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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