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通知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政府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5]34號
【發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5年12月22日湘政發〔1995〕34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近幾年來,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有了新的進步.取得了很大成績,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擁軍優屬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全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現作如下通知:

通知全文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
做好新形勢下的擁軍優屬工作是促進國家和軍隊穩定與發展的戰略任務,是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必須進一步提高對擁軍優屬工作的認識,高度重視.擺正位置.明確責任,加強領導。要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作為考核各級領導幹部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廣泛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妥善解決軍民關係中的矛盾和問題,進一步樹立軍民之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良好風尚,
二、積極支持軍隊建設。努力為部隊辦實事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關心、支持軍隊的建設和發展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努力為軍隊建設多辦好事,多辦實事。要積極支持部隊完成戰備值勤,訓練、演習、試驗、營建和施工任務;努力做好軍隊的糧食、副食品、燃料、水電供應工作,幫助部隊發展農副業生產;妥善解決好隨軍家屬工作及部隊幹部子女入學入托問題;主動配合部隊搞好軍事設施保護和維護營區安全,為部隊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嚴禁以任何名義部隊攤派各種費用,全省範圍內所有停車場和公路、橋樑、渡口收費站,對軍車一律實行免費。
三、認真落實優撫政策,保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城鄉基層組織和機關、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優撫職責,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成為優撫對象辦實事,推進優撫工作的社會化。企業實行契約制度或租賃承包、破產倒閉,要考慮傷殘軍人、軍烈屬的特殊情況,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和生活,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撫政策。要採取妥善辦法,切實解決好在鄉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公費醫療問題,以保證他們的傷病得到及時治療。要按時發放撫恤優待金,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因拖欠撫恤優待金引起不良後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四、努力做好安置工作,解除軍人的後顧之憂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切實完成好這項政治任務。各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安置轉業幹部、志願兵和城鎮退伍兵的規定,不得強調客觀原因而拒絕或拖延接收轉業、退伍軍人。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接收轉業、退伍軍人的單位,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農村退伍軍人,有關鄉(鎮)、村要搞好兩用人才的開發.用其所長。
五、改進義務兵優待金統籌辦法,建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根據形勢的發展,我省要改革現行的優待金由鄉、鎮統籌的辦法,逐步推廣以縣市為單位全社會統籌的辦法,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市、縣政府制定,民政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為了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優撫保障制度,縣以上民政部門應設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其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以及全社會統籌優待金的剩餘部分。統籌優待金和擁軍優屬保障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實際困難
在鄉老復員軍人為革命事業作出過貢獻和犧牲,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各級財政部門應有計畫地增撥一定的經費,解決他們的特殊困難,在1996年底以前達到財政部、民政部1989年規定的每人每月25元的定補標準;要採取多種形式,儘快建立醫療保障制度,努力解決他們的治病問題;通過扶持發展生產、群幫公助建房、建立合作醫療等多種形式,力爭在兩年內把全省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難、住房難、治病難問題解決好。
七、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把優撫對象穩定在基層
思想教育是優撫工作方針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教育,使廣大民眾懂得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要在優撫對象中廣泛開展顧大局、講團結、比貢獻的活動,教育他們體諒國家困難,保持和發揚光榮傳統,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新的成績;對他們反映的困難,只能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對提出無理要求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把優撫對象反映的問題解決在基層,不能把矛盾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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