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

《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是於2011年3月24日通過的關於在福建省轄區內擁軍優屬問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
  • 外文名:Fujian province yongjunyoushu Ordinance
  • 實施區域:福建省
  • 類型:省擁軍優屬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3月24日
  • 發布機關:福建省第十一屆人大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1年7月1日
條例頒布,修訂內容,條例內容,相關報導,

條例頒布

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修訂內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十二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3日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修改為“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促進軍政軍民團結”,將“法律法規”修改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二、將第四條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司法行政、教育和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根據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經常性的擁軍優屬宣傳報導,在全社會營造擁軍優屬、尊崇軍人的氛圍。”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清明節、烈士紀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紀念日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悼念烈士活動。
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犧牲的烈士舉行安葬儀式,予以悼念褒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烈士紀念碑(牆),刻上本地區烈士名單,永久紀念。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有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軍民融合工作機制,促進軍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動經濟領域和國防領域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強軍地在基礎設施、產業、科技、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領域的融合發展。”
六、刪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不斷改善部隊的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條件”、第十五條中的“在規費、土地審批等方面”。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駐地部隊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部隊駐地安全。”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軍用車輛過路、過橋、過渡、過隧道免繳通行費;停放在各類公共停車場的,免繳停車費。”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並在春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組織走訪慰問部隊和軍人家庭,在新兵入伍、軍人退役期間組織歡送、歡迎等儀式。
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祝賀慰問軍人家庭並予以宣傳。
軍人退役返回地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介紹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優撫安置政策,鼓勵自主就業、創業。”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義務兵服役期間享受優待金待遇。城鎮和農村的義務兵年度優待金均按照不低於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發放,且家居農村的不得低於戶籍所在地上年度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百。”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除第一款中的“家屬戶口所在地”,刪除第二款。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發給其遺屬烈士褒揚金,並增發烈士生前月工資的二十倍。
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民政行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撫恤優待對象的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應調整。
退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除發放當月的定期撫恤金外,增發一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的退役撫恤優待對象(不含殘疾軍人)死亡的,除發放當月的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外,增發半年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十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勳章、榮譽稱號的,享受相應的勳章、榮譽稱號待遇;受中央軍事委員會表彰的,按規定享受國家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軍隊戰區(含原軍區)級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立一等功的,享受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
十六、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第一項修改為:“(一)免門票遊覽參觀風景區、名勝古蹟、紀念館、博物館”,將第二款修改為:“(三)機場、車站、港口、醫院、銀行等場所應當單設視窗或者掛牌優先服務”。
十七、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現役軍人配偶應當優先錄(聘)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招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現役軍人配偶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十八、刪除原條文中的第二十九條。
十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刪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的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社會就業培訓計畫”。
二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按照規定享受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自籌資金不足且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二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未就業的,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受委託經辦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享受相應促進就業政策;未就業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發給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就業援助政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崗位,用於招(聘)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屬。”
二十二、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現役軍人、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排到公辦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就讀。
駐邊防、海島、高山等艱苦地區的部隊,艦(船)艇部隊服役的或者立二等功以上的現役軍人,其子女需到其他法定監護人所在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給予優先安排。
現役軍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隨遷轉學或者符合條件臨時就讀的,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因公犧牲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立二等功以上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加分待遇。”
二十三、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予以保障,按照其意願安排學校就讀。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加分待遇。
烈士子女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學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助學金;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免收其保教費、學費、雜費,對其中的寄宿學生免收寄宿費並給予生活補助,民辦幼稚園、民辦學校按照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標準免收費用和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二十四、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配偶隨軍且在部隊無住房的部隊幹部、士官,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請保障性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當放寬其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二十五、刪除原條文中的第三十八條。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退役軍人報考本省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升學和轉專業的,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免試、加分和減免學費等相關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自主就業、自主創業的,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等,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創業貸款擔保、稅收減免等扶持和優惠政策。”
二十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和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安置工作。對原屬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現役軍人配偶,按照身份不變、專業對口的原則妥善安置,落實安置的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對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安置與轉業幹部安置同步進行。”
此外,還對有關條款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條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條例內容

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
(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擁軍
第三章 撫恤優待
第四章 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義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軍地聯席會議制度,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縣級以上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機構統籌協調、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日常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承擔。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擁軍優屬有關具體工作,積極開展經常性的服務活動,為現役軍人、離退休軍人和其他撫恤優待對象排憂解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司法行政、教育和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根據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經常性的擁軍優屬宣傳報導,在全社會營造擁軍優屬、尊崇軍人的氛圍。
每年元旦、春節和建軍節期間,各地應當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每年建軍節前一周為本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周。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擁軍優屬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的捐款,並按基金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擁軍優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擁軍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軍民融合工作機制,促進軍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動經濟領域和國防領域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強軍地在基礎設施、產業、科技、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領域的融合發展。
第十條 部隊執行作戰、處置突發事件、戰備執勤、訓練演習、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任務時,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並保守軍事秘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支前物資供應站、軍糧供應站(點)、支前快速食品供應網路和軍供站建設。未設軍供站的市、縣(區),當地支前物資供應站和支前快速食品供應網路應當承擔軍供站的職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幫助駐高山、海島、邊遠地區和新組建的部隊搞好基礎設施、訓練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平戰結合的原則,將鄉鎮、村通往部隊駐地、重要軍事設施的進出道路,納入全省農村公路資料庫管理,同步建設。
第十四條 駐邊防、海島、高山等艱苦地區的部隊,艦(船)艇部隊,新組建的部隊需要在城鎮建設供部隊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十五條 駐軍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用土地建設供部隊使用的住房的,執行軍隊和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建設有關規定,並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幫助部隊搞好各類教育,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等部門應當幫助部隊培訓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項目,優先轉讓科研成果。
第十七條 依法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嚴厲打擊危害國防利益和侵害軍人軍屬的違法犯罪行為,為軍人軍屬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駐地部隊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部隊駐地安全。
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軍用車輛過路、過橋、過渡、過隧道免繳通行費;停放在各類公共停車場的,免繳停車費。
第三章 撫恤優待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並在春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組織走訪慰問部隊和軍人家庭,在新兵入伍、軍人退役期間組織歡送、歡迎等儀式。
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祝賀慰問軍人家庭並予以宣傳。
軍人退役返回地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介紹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優撫安置政策,鼓勵自主就業、創業。
第二十一條 清明節、烈士紀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紀念日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悼念烈士活動。
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犧牲的烈士舉行安葬儀式,予以悼念褒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烈士紀念碑(牆),刻上本地區烈士名單,永久紀念。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有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享受優待金待遇。城鎮和農村的義務兵年度優待金均按照不低於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發放,且家居農村的不得低於戶籍所在地上年度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百。
第二十三條 義務兵在部隊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其優待金髮放單位增發優待獎勵金,其標準不低於:
(一)被授予榮譽稱號、立一等功的,為當年優待金的百分之百;
(二)立二等功的,為當年優待金的百分之六十;
(三)立三等功的,為當年優待金的百分之三十;
(四)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為當年優待金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發給其遺屬烈士褒揚金,並增發烈士生前月工資的二十倍。
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五十;
(二)被軍隊戰區(含原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四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的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應調整。
退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除發放當月的定期撫恤金外,增發一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的退役撫恤優待對象(不含殘疾軍人)死亡的,除發放當月的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外,增發半年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補助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撫恤優待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繳費參保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勳章、榮譽稱號的,享受相應的勳章、榮譽稱號待遇;受中央軍事委員會表彰的,按規定享受國家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軍隊戰區(含原軍區)級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立一等功的,享受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離退休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門票遊覽參觀風景區、名勝古蹟、紀念館、博物館;
(二)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三)機場、車站、港口、醫院、銀行等場所應當單設視窗或者掛牌優先服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現役軍人配偶應當優先錄(聘)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招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現役軍人配偶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除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探親假外,當年現役軍人已回家探親的,其配偶仍可享受探親假。現役軍人配偶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報銷往返路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三十三條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享受相應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三十四條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按照規定享受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自籌資金不足且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第三十五條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未就業的,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受委託經辦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享受相應促進就業政策;未就業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發給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就業援助政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崗位,用於招(聘)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屬。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現役軍人、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排到公辦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就讀。
駐邊防、海島、高山等艱苦地區的部隊,艦(船)艇部隊服役的或者立二等功以上的現役軍人,其子女需到其他法定監護人所在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給予優先安排。
現役軍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隨遷轉學或者符合條件臨時就讀的,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因公犧牲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立二等功以上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加分待遇。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予以保障,按照其意願安排學校就讀。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加分待遇。
烈士子女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學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助學金;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免收其保教費、學費、雜費,對其中的寄宿學生免收寄宿費並給予生活補助,民辦幼稚園、民辦學校按照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標準免收費用和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配偶隨軍且在部隊無住房的部隊幹部、士官,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請保障性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當放寬其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安置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就業工作,落實軍隊轉業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政策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條 退役軍人報考本省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升學和轉專業的,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免試、加分和減免學費等相關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自主就業、自主創業的,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等,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創業貸款擔保、稅收減免等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對參加部隊組織的集資建房或者購買部隊自建住房,且配偶戶口已遷入該住房所在地的團職以上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軍人和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離退休軍人和殘疾軍人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的接收工作,落實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醫療等待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和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安置工作。對原屬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現役軍人配偶,按照身份不變、專業對口的原則妥善安置,落實安置的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對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安置與轉業幹部安置同步進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擁軍優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拖欠、截留、剋扣、挪用、侵占撫恤優待經費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公職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擁軍優屬,是指擁護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優待烈屬、軍屬。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撫恤優待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近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擁軍優屬政策法規建設,在2007年至2010年連續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意見》等4個擁軍優屬檔案,從解決軍轉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隨軍家屬調動和就業、軍人子女上學、軍休幹部醫療保障、交通戰備、軍事設施保護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續加大了擁軍優屬工作力度。《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頒布實施,進一步鞏固提升了擁軍優屬政策創新成果,促進了福建建雙擁工作規範化、法制化水平的提升。該條例對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一百個月工資;因公犧牲,六十個月工資;病故,三十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這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八十、四十、二十個月標準的基礎上,分別高出二十、二十、十個月,使我省一次性撫恤金髮放標準仍然保持高於國家標準的優勢。
《條例》還規定:退役軍人報考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經批准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從事個體經營的,免交工商註冊登記費、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和小額貸款擔保政策。未就業的享受相應就業促進政策,並由當地政府發給基本生活保障金;現役軍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隨遷轉學借讀的,應及時為其辦理手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立二等功以上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時予以加分。
據悉,在近年政府部門精簡機構、大幅裁員的情況下,我省是全國唯一在省、市、縣(區)三級保留擁軍支前機構的省份。在 “十二五”規劃制定過程中,省委、省政府優先考慮駐軍建設發展的新需求,將部隊41個建設項目列入其中。近3年來,我省始終走智力擁軍、科技擁軍、法律擁軍之路,先後依託廈門大學、集美大學等10多所大專院校的教育資源,為部隊培養高素質人才1萬多人,藉助高科技企業技術平台,建立擁軍科技基地30多個。近2年來,駐軍派出官兵和民兵預備役人員5萬餘人次,參加海西重點工程建設55個,執行閩西北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63次,支援地方建設“生態林”7萬餘畝。在軍地共同努力下,我省9個設區市均兩次被評為全國雙擁模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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