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

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

安徽省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提高全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於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
  • 地址:安徽省
  • 通過時間:2000年3月27日
  • 類型:條例準則
簡介,修訂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

簡介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推動軍民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尊重和關懷軍人軍屬,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優撫對象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依照國家規定由地方承擔的擁軍優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擁軍優屬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擁軍優屬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擁軍優屬的有關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公益宣傳,增強軍人軍屬榮譽感和公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社會風尚。
第六條對擁軍優屬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擁軍
第七條部隊執行作戰、訓練演習、戰備執勤、國防施工、教學科研、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時,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部隊需求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並保守軍事秘密。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合理規劃、組織建設軍供站,為過往部隊提供飲食、休整和其他相關服務保障。
軍供站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維護。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駐地部隊基礎設施、訓練設施等軍事設施的建設。
對軍事設施的建設,除收取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相互配合,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需要,徵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和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將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納入規劃內容。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進地方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完善軍民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促進軍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動經濟領域和國防領域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強軍地在基礎設施、產業、科技、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領域的統籌發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衛生計生、文化等部門,應當幫助駐地部隊開展各類教育培訓、科學技術研究,培養軍地兩用人才、軍事科技人才;支持駐地部隊做好軍人軍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為軍人軍屬到地方醫療機構就醫提供方便;支持駐地部隊圖書室、文化活動室等建設,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涉軍案件和糾紛,打擊危害國防利益和侵害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軍人軍屬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激勵高素質兵源應徵入伍。公民被徵集入伍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歡送,慰問被徵集人員家庭,為被徵集人員家庭送掛光榮牌匾。
軍人在部隊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軍人原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祝賀、慰問軍人家庭,並以增發優待金等形式予以褒獎。
軍人退出現役返回地方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歡迎活動,介紹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優撫安置政策,鼓勵自主就業、創業。
第十五條部隊車輛通過本省行政區域的公路、橋樑、隧道、城市道路、渡口,免交車輛通行費;在各類停車場停放,免交停車費。
第三章 優撫
第十六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軍隊離休退休人員憑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買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民航航班票,殘疾軍人享受普通票價半價優待;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工具;
(三)參觀遊覽公園、紀念館、博物館和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免收門票。
鼓勵政府定價管理外的景區景點經營者施行相應優惠措施。
第十七條民航、鐵路、公路、水路等客運企業應當在其經營服務場所設立軍人優先購票的顯著標誌;駐軍部隊集中的設區的市所在地民航、鐵路、公路、水路等客運企業,應當設立軍人售票視窗和候車(機、船)室。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優撫對象同時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撫恤優待,在審查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條件時,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優待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九條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優待金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及時足額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二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入伍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優撫對象的生活、住房、醫療等困難,從資金、項目、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改善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助、提供志願服務等形式改善優撫對象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義務兵、士官入伍前,隨軍家屬隨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及相關權益應當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條隨軍隨調的現役軍人家屬,需要調動、安置工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幫助調動、安置。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裁減人員時,應當根據優撫對象的實際情況,予以照顧。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註銷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失業的優撫對象參加就業創業培訓。
第二十五條軍人配偶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假期、報銷交通費。探親假期間,享受工作期間正常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部隊的住房建設,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應當統籌考慮駐地部隊的住房需求。配偶隨軍的家庭在部隊和駐軍所在地無住房的,可以按照駐軍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租金減免或者適當補助;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優待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其他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醫療保險、醫療補助、醫療救助等方面的優待。
對依靠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優撫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給予幫扶、救助。
第二十九條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稚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省屬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第三十條軍人子女、異地安置的退役軍人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入園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就近安排進入公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和公辦國小、初級中學,並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夫妻雙方均為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子女可以進入軍人父母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接受教育,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優先安排,並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招收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退出現役的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配偶和隨軍家屬。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隨軍家屬的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社會就業培訓計畫。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且符合相關規定的,享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三十三條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自籌資金不足且符合創業貸款、擔保貸款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創業貸款、擔保貸款貼息。
第三十四條隨軍家屬未就業的,可以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機構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未就業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發給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四章安置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拒絕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分配的退出現役的軍人。
第三十六條對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工作和職務,並安排職業培訓。
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和培訓,並給予政策扶持和優待。
第三十七條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的,可以按照規定免費參加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依法享受創業貸款擔保、稅收減免等扶持和優待。
第三十八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待安置期間工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休退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拖欠、截留、挪用、私分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經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截留、挪用、私分的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分配的退出現役的軍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軍人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優撫對象,是指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軍隊離休退休人員、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2000年3月,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施行16年來,在弘揚我省擁軍優屬優良傳統,加強和鞏固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4年、2011年,《條例》依據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先後被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取代。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對徵兵、優待、安置制度作較大幅度調整。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雙擁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為維護法制統一,保持政令暢通,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完善。
(二)適應工作新形勢的需要。我省素有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擁軍優屬工作,就軍人軍屬普遍關心的教育、就業、醫療等問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全方位加大對軍人軍屬權益的保障。各地結合實際,總結出許多擁軍優屬成功做法和經驗,如:新兵入伍,地方組織歡送;軍人在部隊立功受獎,鄉鎮、街道上門祝賀慰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隨軍家屬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社會就業培訓計畫等。這些政策性規定和實踐中的經驗成果,需要通過修訂《條例》予以制度化、法制化。
二、修訂的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我廳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修訂草案》送審稿。省法制辦會同我廳對送審稿修改後,先後到合肥、滁州、馬鞍山和肥西、和縣等多個市縣,實地聽取政府有關部門、駐地部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和部分軍人軍屬的意見;書面徵求各市、部分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通過安徽日報等媒體,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召開立法論證會、協調會、預審會,專門研究省軍區關於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立法的意見,聽取省法院、省檢察院、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建議。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送審稿反覆修改,形成《修訂草案》。2016年12月1日,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修訂草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共39條。與《條例》相比,刪除7條、修改31條、新增11條。
(一)刪除7條。一是法律法規已作具體規定,不再重複。《條例》第十三條有關徵兵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安徽省徵兵工作條例》已作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退役士兵安置的要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已作規定;第二十七條優撫醫院、光榮院等優撫事業單位設施建設的要求,民政部規章已作規定。二是社會情勢發生根本變化,予以刪除。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地方向部隊集資、攤派的問題已成為歷史,刪除第十四條。三是根據立法技術規範,相應刪除第三十四條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修改31條。一是細化了各級政府、雙擁委員會、政府有關部門和村居委會擁軍優屬的職責(第二至第四條),明確了對擁軍優屬成績顯著單位、個人的表彰(第六條)。二是制定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部隊建設發展的具體措施(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三是完善了軍人軍屬和其他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措施(第十五至二十六條)。四是補充了退役軍人接收安置、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休退休軍人的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同時,調整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立法依據、優撫對象範圍和施行時間(第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三)新增11條。一是著重精神褒揚,增強軍人軍屬家庭的榮譽感。規定在重要節日期間,地方要開展擁軍優屬活動;媒體要開展公益宣傳;新兵入伍、軍人在部隊立功受獎,地方要開展慰問活動(第五條、第十三條)。二是著重服務軍人軍屬,促進軍隊建設和軍人軍屬權益保護。規定地方要幫助駐地部隊開展教育、科學、醫療、文化建設,培養軍地兩用人才、軍事科技人才;要依法及時處理涉軍案件和糾紛,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三是著重促進就業創業,解決軍人家庭後顧之憂。規定軍人家屬、轉業軍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享受優先招收、教育培訓、融資貸款、稅收優惠等優待政策(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3日,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總體表示贊成,認為修訂草案充分體現了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精神,符合我省實際,有利於加強我省擁軍優屬工作、深化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17個相關省直部門、16個設區的市和2個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並通過安徽人大網徵求了社會意見,赴天長市、來安縣、六安市、裕安區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2月2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民政廳、省軍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3月21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普惠加優待原則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在法規中明確規定對優撫對象的普惠加優待原則,貫徹落實普惠待遇與優撫待遇疊加共享的政策。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軍人在作戰、搶險、救災等活動中承擔特殊義務,作出巨大貢獻,但在照顧家庭、教育子女等一般性權利行使時還存在諸多實際困難。為了維護軍人軍屬的權益,保障權利和義務相對均衡,在條例中體現普惠加優待,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而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體現,我省在實際工作中也予支持。據此,建議參照中央有關檔案規定,在總則中增加一條關於普惠加優待的原則規定,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將優撫對象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優撫對象同時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撫恤優待。”(修改稿第三條)同時,為將普惠加優待原則落到實處,在分則中對優撫對象的住房、就學、就業、社保、安置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修改稿第二十六至三十六條)
二、關於軍人家庭住房保障
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對軍人家庭住房保障作了原則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軍人家庭住房保障方面增加有關具體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增加軍人家庭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是必要的,也是普惠加優待原則的具體體現。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研究,建議對“配偶隨軍的家庭在部隊和駐軍所在地無住房的”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兩種情形給予優待,分別表述為:“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應當統籌考慮駐地部隊的住房需求。配偶隨軍的家庭在部隊和駐軍所在地無住房的,可以按照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住房保障。”(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租金減免或者適當補助;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軍人安置
修訂草案第四章對軍人安置作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認為本章規定較為籠統,建議細化。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當前正值國防和軍隊改革關鍵時期,國家層面的軍人安置政策尚未完全定型,因此我省地方立法只宜進行原則性規定。此外,立法調研中有的地方建議,對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工齡計算作出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鑑於工齡政策屬於國家政策調整,為了有利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解決現實存在問題,建議增加一條作出指引性規定,表述為:“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待安置期間工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四、關於軍民融合發展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在法規中增加規定關於軍民融合發展的專門條款。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把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是黨中央從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其主要是指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融合發展,不屬於本法規調整的範圍。因此,建議對軍民融合發展方面不作規定。
此外,根據中央有關檔案規定,優撫政策中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三項已合併調整為“撫恤金、優待金”兩項,修改稿對此進行了明確規範。修改稿還對部分概念作了統一,同時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調整,並作了個別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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