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

《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已經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賜貴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
  • 施行時間:2008年3月1日
  • 目的:加強本市擁軍優屬工作
  • 地區:廈門市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擁軍職責,第三章 撫恤優待,第四章 接收安置,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擁軍優屬工作,維護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擁軍優屬工作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國家、社會、民眾相結合的制度。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分別是同級人民政府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做好本辦法具體實施的協調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五條 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擁軍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擁軍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軍地溝通聯繫機制,研究和落實擁軍優屬等相關工作;
(二)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
(三)落實擁軍優屬的組織與經費;
(四)按規定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工作;
(五)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維護營區安全;
(六)完善徵兵工作機制,動員鼓勵適齡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完成徵兵任務;
(七)配合軍事機關加強民兵、預備役工作。
第八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駐廈部隊開展共建活動。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與部隊開展共建活動的,應當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事供應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做好生活、衛生、安全等軍事供應保障工作。
第十條 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或建設項目用地確需部隊支持的,應當報市或區人民政府統一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參加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的部隊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教育宣傳,不斷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二條 教育、科技、勞動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科技擁軍工作,支持部隊科技強軍,幫助部隊官兵和其他優撫對象做好文化教育、科技教育、人才培養和勞動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因國防建設需要徵用土地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市政、電力、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部隊進行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

第三章 撫恤優待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慰問優撫對象。
第十六條 每年清明節或公祭日,各級人民政府舉行悼念烈士活動。
本市戶籍現役軍人或其他人員犧牲後被評為烈士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其舉行追悼會或事跡追思會,予以悼念褒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生活的優撫對象可以增發生活補助金。增發的生活補助金,按規定財政支出渠道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本市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本市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後,生活仍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和扶助。
第十九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條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時,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及其它優待不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興辦優撫醫院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或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
第二十二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或租賃社會保障性住房。
城鎮中經濟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烈士遺屬,其公房租金由房管部門或自管房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居住在農村的優撫對象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提供宅基地;居住在農村的烈士遺屬的住房需要翻建或修建的,經房屋安全鑑定部門鑑定後,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發給建房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優撫對象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對其中無工作單位的,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區民政、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區財政安排資金。
前款規定的殘疾軍人及其他重點優撫對象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家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金和義務兵立功獎勵金。
第二十六條 城鎮退伍軍人、烈士遺屬、殘疾軍人、現役軍人配偶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憑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以憑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破產、兼併、轉讓或經營困難等情況時,應當妥善安置本單位的烈士遺屬、殘疾軍人、退伍軍人、現役軍人配偶。對需要重新就業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免費或優惠轉崗(業)培訓,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九條 義務兵和士官的服役年限,視同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與退役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義務兵和士官退役被安置或復工復職的,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種待遇。
第三十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三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子女、弟妹,本人自願參軍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原戶籍在本市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三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家屬,需要從外地調入本市的,給予適當放寬條件,優先辦理。
第三十一條 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每年給予現役軍人配偶一次探親假。其探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乘坐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二條 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從外地調入本市,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且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烈士遺屬、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遊覽公園、紀念館、博物館、風景點及其他向公眾開放的公辦收費觀瞻場所,免費乘坐廈鼓渡輪。
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烈士遺屬憑有效證件辦理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憑證。
第三十四條 民航、鐵路、公路和輪船客運部門應當設立軍人售票視窗;有條件的,開設軍人候車(機、船)室。
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三十五條 政府出資興建的體育場館和運動場所,應當對部隊有計畫組織的軍事訓練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擁軍優屬保障資金,重點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發展優撫事業。

第四章 接收安置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使軍隊轉業幹部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軍轉安置部門下達的當年度軍隊轉業幹部計畫指標,完成接收安置任務。
第三十八條 按計畫分配到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給予2年、3年的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契約,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解除勞動、聘用契約。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
鼓勵軍隊轉業幹部選擇自主就業,相關部門應當採用召開專場招聘會等形式為自主就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十條 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安置,採取自主就業、重點安置對象安排工作的安置辦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役的,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待遇;回原校復學的,享受減免學費等優待。
第四十一條 對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業;本人自願自主就業的,可根據獎勵等級相應提高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 經批准戶籍隨軍遷移至本市的隨軍軍人配偶,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戶籍關係和社會保障關係的轉接手續。
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為隨軍軍人配偶就業創造有利條件,同等條件下應當為其優先接收就業。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對不履行擁軍職責、不按規定進行撫恤優待、不接受安置任務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系指現役軍人(含武警)、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辦法所稱重點優撫對象,系指享受政府發給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
本辦法所稱遺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本辦法所指的有效證件,指國務院、中央軍委及各總部、各軍兵種、武警部隊、各類軍事院校和市級以上民政部門制發的證明優撫對象身份的證件。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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