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湘政發〔1999〕2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9〕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
近幾年來,我省各級供銷合作社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圍繞把供銷合作社辦成農民合作組織這一目標,在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開拓農村市場,強化為農服務,深化內部改革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於體制不順、機制不活、管理粗放、人員負擔及債務包袱沉重,導致虧損不斷增加,為農服務功能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結此,各地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扎紮實實地把供銷合作社改革進一步引向深入。
深化改革的目標是,堅定不移地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各地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逐步推進。應堅持合作制原則與多種經濟組織形式相結合;堅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與強化管理相結合;堅持搞活直屬企業與抓好基層社相結合;堅持為農服務與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相結合。在參與、服務之中拓展自身發展空間和經營渠道,提高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
二、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城鄉經濟發展
(一)大力發展龍頭企業,積極參與產業化經營。各地要緊緊圍繞我省農村資源優勢和主導產業,下大力氣培育一批起點高、實力強、帶動農戶多的龍頭企業。省供銷合作總社要牽頭或參與組織好棉花、茶葉、食用菌、水果產業化經營。各級政府為鄉鎮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制定的企業改革、改制、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政策,適用於供銷合作社。
(二)大力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加快農副產品基地建設。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現有的專業合作社,鞏固提高現有農副產品基地,努力辦好一批專業合作社和基地。
(三)大力發展農副產品加工,努力開發一批名牌產品。要大力調整產品結構,生產適銷對路產品;要加快技改步伐,積極引進、推廣農副產品保鮮、加工、包裝、儲運等先進技術和設備,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農副產品的附加值;要加強同科研院所合作,切實搞好新產品開發。
(四)大力培育和開拓城鄉市場,拓寬為農服務領域。各地要切實搞好農村市場的規劃、建設和指導工作;要充分利用供銷合作社場地和網路的優勢,大力興辦各類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連鎖店和消費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努力做好進出口業務。各級外經貿部門在進出口權的審批和配額等方面,應繼續予以支持。對供銷合作社利用現有的場地、倉庫新建、改建各類市場和儲藏設施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減免房產稅。供銷合作社因平垸行洪、移民建鎮拆遷的設施,各級政府應統籌安排,納入移民建鎮計畫。實行連鎖經營的企業和消費合作社,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的,所得稅可由總部統一繳納。對安置下崗職工達職工總數60%以上的連鎖公司和消費合作社,可免徵所得稅3年。
三、改造改組基層社,逐步將其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基層社應直接體現為農服務宗旨和合作經濟性質,要按照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則,完善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降低經營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一)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對經營狀況和為農服務較好的基層社,重點是鞏固和提高辦社質量;對效益不好或一般的基層社,重點是轉換體制和機制;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的基層社,可依法實施破產。破產基層社的國家正式職工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程。基層社破產後,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有關程式,重新組建新的基層社。基層社在改革過程中,被精簡、分流的國家正式職工,其分流渠道和鼓勵政策,可參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湘發〔1999〕7號)辦理。
(二)拓寬服務領域,增強服務功能。基層社要充分發揮在農村流通領域中的優勢,努力開拓城鄉市場,拓寬為農服務領域。凡農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務,都應積極組織經營。對國家專營或歸口經營的商品,有關部門應儘量委託基層社在農村代購代銷。
(三)改進經營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基層社應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切實搞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要大力發展契約制、聯營制、代理制、利潤返還制、連鎖制、配送制等新的行銷方式,重新確立在農村市場的主體地位。尤其是要為廣大農戶提供系列化、全方位的服務。
四、深化省地縣三級直屬企業改革,搞活社辦企業
省地縣三級直屬企業改革應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加大社有企業改制和重組的力度,堅決扭轉效益低下的狀況。
(一)在改制中要因企制宜,對規模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的,可改為控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規模較小、效益較差的,可採取兼併、租賃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對經濟包袱沉重、資不抵債的,可依法實施破產。同時,要切實加強資本運營的監管,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要依法保護供銷合作社的財產和出資人權益,不準無償量化並分掉社有資產;要接受債權銀行監督,防止逃廢銀行債務。在產權轉讓中,涉及到要評估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
(二)切實搞好減員分流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改革。近5年內,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在職職工人數減少50%。除國家政策性安置外,實行“不招工、不調入.政策,確實需要新增的人員,應從現有職工中調劑解決。破產企業的職工和改制企業的富餘人員必須從原崗位下崗分流。社辦企業中下崗分流的國家正式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工程,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等全民保險統籌。對無力按比例上繳保險費的特困、破產企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實行緩繳,也可一次性交納一定數額的統籌費,將離退休人員交社保部門統一管理。
(三)充分發揮棉花、農資企業的主導作用,切實做好各項經營業務。各棉花收儲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政策,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設施和棉檢技術力量,完善全程系列化服務體系,合理調整收儲網點,努力減少流通環節和流通費用。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縣級以上棉花收儲企業發放棉花收購資金貸款,並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管理,棉花收儲企業必須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帳戶,不得擠占挪用收購資金,不得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凡符合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條件,有還本付息能力的農業部門良種棉加工廠,經農業發展銀行審核同意後可在該行開戶,由該行供應良種棉花的收購資金。其他良種棉加工廠的良種棉花收購資金,由其開戶的國有商業銀行優先供應。目前,全省籽棉加工能力過剩,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項目,更不得使用被取締的小軋花機、土打包機。各有關銀行不準對籽棉加工項目提供貸款。
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企業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精神,適應化肥市場逐步放開的要求,轉變經營機制,堅持為農服務宗旨,改善服務方式。國有商業銀行應優先安排經營資金,加強監管,防止挪用。繼續實行救災化肥儲備制度,所需資金由有關國有商業銀行負責安排。各級委託農資企業承擔的儲備任務,各級財政要核定儲備費用和利息補貼數額,超出定額費用由企業自行負擔。
邊銷茶是國家指令性計畫管理商品。各地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的各項民貿優惠政策,嚴格執行“計畫調撥,定點生產,歸口經營,國家定價”的政策,對非定點廠要堅持實行“關、停、並、轉”;要嚴格規範定點廠的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保證邊銷茶的供應。
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公司經營包括報廢汽車在內的各種廢舊物資,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的稅、費優惠政策。
五、理順各級聯社的組織管理體制,加強各級聯社建設
各級聯社應實行社企分開,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責任。除國家委託的政策性經營任務外,上級聯社不對下級聯社下達經營任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成員社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對未改制企業收取的資產占用費,必須由各級聯社報同級地稅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縣聯社在發揮供銷合作社作用中處於關鍵環節,要切實加強對基層社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縣(市)聯社的理事會人員和機構設定由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嚴格核定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仍維持現行渠道。
省、市(州)級聯社應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含聯社機關離退休人員)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管理費。
六、認真清理整頓社員股金,防範和化解風險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堅決做到在清理整頓和規範社員股金期間,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不準新辦獨立的股金服務機構,原有股金服務部必須立即停止從事或變相從事存貸款業務;社員股金必須遵循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不再實行“保息分紅”。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積極穩妥化解股金風險。沒有出現虧空的基層社,要根據股金的來源、期限,在3年內分期轉退,平穩過渡,並嚴格按照合作制原則進行規範管理。對已出現虧空的基層社,應採取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大清收欠款的力度,回籠社員股金。對因清產核資發生的訴訟費、審計費、變賣資產應交的費用等,比照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政策辦理。
七、妥善處理供銷合作社虧損掛帳,切實做好扭虧增盈工作
為了促進供銷合作社轉換經營機制,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的虧損掛帳,省政府決定成立由省計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沙金融監督辦、省農業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審計廳、省供銷合作社總社組成的供銷合作社虧損掛帳清理核查小組,負責對供銷合作社歷史形成的虧損掛帳進行全面清理,核實掛帳數額,提出具體處理辦法,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市、州、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清理核查小組,配合抓好此項工作。處理歷史虧損掛帳總的原則是:“分清性質、分清責任、逐級負擔”。各級供銷合作社要積極配合,據實填報數額和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帳目。各級政府要全力協助做好此項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地要抓住機遇,開拓市場,搞好增購擴銷;要大力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擴大經營領域和範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杜絕“跑、冒、滴、漏”;要建立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的扭虧增盈目標責任制,把任務落實到人到崗,實行與經濟效益掛鈎的分配辦法和獎罰措施,切實做好扭虧增盈工作。
八、切實加強領導,促進供銷合作社的穩定與發展
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5〕5號檔案和省委、省政府湘發〔1995〕21號檔案精神,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的領導、協調、扶持和監督,供銷合作社的結構調整、企業改革、再就業工程、化解股金風險等工作需要政府組織協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要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活動,不得隨意下達政策性經營任務和進行各種行政性攤派及收費。今後凡政府委託供銷合作社從事政策性業務,都要事先簽訂契約,明確責任、義務和權益,並確保兌現。要保障供銷合作社組織的完整性,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的隸屬關係。對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隸屬關係和將基層社下放給鄉(鎮)政府的做法,應予以糾正。要加強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建設,保持各級機構的相對穩定。縣以上供銷合作社主任的選舉、任免、調動,以及直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湘發〔1995〕21號檔案的規定辦理,以促進供銷合作社的穩定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