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是一部湖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6月0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702
  • 發布文號:湘政發[2001]12號
  • 發布日期:2001-06-04
  • 生效日期:2001-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2001]12號
【發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2001-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發〔2001〕1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文化經濟政策,對推動我省宣傳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繼續支持宣傳文化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檯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併徵收。省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省金庫,各地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先全額上繳省金庫,省財政再按各地實際上繳數額返還70%,30%歸入省級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省本級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管理和使用,繼續按照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關於印發〈湖南省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行字〔1998〕89號)執行。
二、對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社、報刊社不得享受此項政策。
(一)由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登記的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新華通訊社湖南分社以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二)大中國小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
(三)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三、縣(市、區)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
四、繼續實施下列發展電影事業的經濟政策。
(一)對瀟湘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徵增值稅;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從電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電影行業的巨觀調控。
(三)從電視廣告純收入中提取3%建立“電影精品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瀟湘電影製片廠精品攝製。
(四)特別重點影片的創作生產,可個案報批財政補貼。
五、對經計畫部門立項認定的標誌性、公益性宣傳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應繳的有關費用比照安居工程優惠政策予以減免;對政府興辦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包括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科技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地)、轉播開央台和省台廣播電視節目的台(站),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必要的公用經費;對圖書館的購書經費應逐年有所增加;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文物保護、文物徵集和基礎設施建設。
六、繼續增加對宣傳文化事業的財政投入。
(一)省、市(州)財政繼續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並繼續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部分專項經費,納入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各級政府應逐步增加對邊遠地區、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的投入。
七、文化部門所屬公益、準公益性事業單位基礎較差,有關部門在安排文化事業建設費和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時,要給予適當傾斜。
八、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制度。為促進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增強調控能力、保證重點需要、規範資金管理,省本級要建立健全有關專項資金制度。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財政預算資金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收費等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徵收預算外資金,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徵收預算外資金。要進一步完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秀劇(節)目創作演出專項資金”、“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電影精品專項資金”和“出版發展專項資金”等專項資金制度。
專項資金是財政資金,要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保證專項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九、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內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我省有代表性的湘劇、花鼓戲劇、崑劇、漢劇、祁劇、巴陵戲劇、辰河戲劇、少數民族地區民族歌舞等民族藝術表演團體以及省歌舞劇院交響樂團、省木偶皮影戲劇團、省雜技團、省話劇團、省京劇團、省民族交響樂團、省藝術學校、省電影學校、省廣播電視學校的捐贈。
(二)對全省縣級以上圖書館、文化館、民眾藝術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世界著名的湘籍人士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民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五)對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重點作品創作生產和精神文明建設重大活動的捐贈。
(六)對精神文明建設重點工程的捐贈。
十、抓好落實,加強管理。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文化經濟政策。宣傳文化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文化經濟政策的巨觀調控作用。宣傳文化機構要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接受的捐贈資金要專門用於發展宣傳文化事業,不得擠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等活動。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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