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是湖南省政府辦公廳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702
  • 發布日期:2002-0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2002]5號
【發布日期】2002-01-22
【生效日期】2002-0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2]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我省法律援助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來,為實現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法律援助是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取法律服務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制度,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種保障機制,是社會文明尤其是法制文明的必然趨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援助體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現實需要,是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完善司法人權保障體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對於完善法制機制、擴大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覆蓋面、保障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積極支持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體系。法律援助體系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組織保證。目前,我省法律援助體系還不健全,與依法治省的形勢不相適應。為此,未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市、縣(市、區),允許其從實際出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以及“撤一建一”的原則,申報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要給予支持;已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要加強建設,儘快形成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網路。
省司法廳要制定具體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團體、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財力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經省司法廳批准可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處)。省直有關部門和工、青。婦等民眾團體應積極協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儘可能滿足不同層次法律援助對象的需求,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一律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要制定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方案,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城鄉特困居民、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人員,通過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或者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可憑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印製的公函依法進行,有關部門、單位應予接待、配合,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加強法律援助人員隊伍的建設。法律援助專職隊伍是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力量。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專職隊伍的管理、教育和監督,努力提高隊伍的素質和專業化水平;要組織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發揮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作用,增強法律援助意識,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對象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四、安排必要經費確保法律援助順利開展。各級政府在安排財政支出時,應當對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內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辦公經費應按同級行政機關的標準撥付,業務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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