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

《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是一項由湖南省政府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類型:文案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日
頒布單位,基本內容,

頒布單位

湖南省

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增強公民衛生意識,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提高公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並將愛國衛生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價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本省愛國衛生活動月,重點解決愛國衛生中的突出問題。
第八條 城市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義務衛生勞動制度,實行庭院、門前清掃保潔、綠化美化環境和衛生秩序責任制度。
第九條 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和文明衛生單位的活動。
城市市區和縣城所在地的鎮應當按照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建設標準,完善衛生基礎設施,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社會衛生水平。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健全、落實愛國衛生制度,完善有關衛生設施,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使本單位的工作、生活環境逐步達到文明衛生單位的標準。
第十條 鄉(鎮)、村應當按照村鎮建設規劃整治環境,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除害防病為重點,開展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的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中國小校和托幼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公民應當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不在街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等。
第十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醫院的病房、診室、候診室;
(二)托幼機構、少兒活動場所、學校教室、學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三)車站、港口、機場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廳和公共運輸工具的車廂、船艙、機艙內;
(四)圖書閱覽室、展覽廳、影劇院演出場所;
(五)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單位的其他場所禁止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由場所單位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並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市區養犬,應當嚴格限制。具體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居(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之內。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
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藥品、工具的工本費,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六條 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藥品、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應當標明批准文號、使用說明及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餌還須有劇毒標記和鮮明的警戒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愛國衛生義務的單位,可以對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擔負本級人民政府愛衛會委託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於妨害愛國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對於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達到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村和文明衛生單位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或者取得榮譽稱號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標準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拒不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工具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愛衛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