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暫行辦法印發機構是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布時間是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暫行辦法
- 時間: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 印發機構: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 執行機構: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等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發布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現將《湖南省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強和規範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根據《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的通知》(湘發〔2010〕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9個檔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就業工作管理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原則是:(1)就業政策屬地管理原則;(2)就業專項資金分配與就業管理事務相匹配原則;(3)確保落實就業政策、完成目標任務的原則;(4)公平、公正、科學、合理、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只能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等補貼,補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對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扶持公共就業服務以及經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批准的其他相關支出;如中央政策調整,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第四條 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行“以上年補助數為基數、按影響因素滾動調整”的分配辦法。如果中央和省本級調整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規模,則相應按比例調整各市州本級(含非省直管的區、縣,下同)、省直管縣分配基數。
第五條 省對市州本級及縣(市、區)的分配數=上年度省對市州本級及縣(市、區)的分配數×(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調整係數×0.3+就業目標完成情況調整係數×0.3+就業專項資金配套情況調整係數×0.2+財政困難程度調整係數×0.2)。
(一)就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調整係數(權重30%)
根據各市(州)本級及縣(市、區)上年度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和決算情況對比分析確定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得分,滿分為100分。評分辦法見附屬檔案1。
就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調整係數=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得分之和/100。
(二)就業目標完成情況調整係數(權重30%)
根據上年度各市州本級及縣(市、區)的就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得分,滿分為100分。縣(市、區)的得分由市(州)按統一辦法確定。評分辦法見附屬檔案2。
就業目標完成情況調整係數=各項就業目標完成情況得分之和/100。
(三)就業專項資金配套調整係數(權重20%)
根據上年度各市州本級及其縣(市、區)本級財政就業專項資金投入決算數分別占其上年度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決算總額的比重評分:上年度投入數占其支出總額比重等於20%的,得100分,比重每增加或降低1個百分點,分值相應增加或降低5分。
就業專項資金配套調整係數=就業專項資金配套得分/100。
(四)財政困難程度調整係數(權重20%)
財政困難程度調整係數根據上年度各市州本級縣(市、區)人均財力分檔確定,其中:對人均財力在2.5萬元以下的,調整係數確定為1.6; 對人均財力在2.5萬元到3.5萬元之間的, 調整係數確定為1.4; 對人均財力在3.5萬元到4.5萬元之間的, 調整係數確定為1; 對人均財力在4.5萬元到5.5萬元之間的, 調整係數確定為0.8; 對人均財力在5.5萬元到10萬元之間的, 調整係數確定為0.6; 對人均財力超過10萬元的, 調整係數確定為0.4。
第六條 因係數調整導致分配總額結餘或短缺的,原則上按比例相應調整分配數額。對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比較規範、工作實績突出的地方,結餘資金可給予重點傾斜。
第七條 非省直管縣分配的資金併入市(州)本級下達。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湖南省實施〈就業促進法〉辦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08〕20號)的規定,認真履行政府促進就業的法定職責,不斷調整和完善財政支出結構,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
各地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可從實際出發,用於扶持人力資源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台、創業培訓基地等公共就業服務支出和就業工作的相關支出。
第九條 省對市(州)、省直管縣就業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原則上採取全年三次撥付方式進行:(1)預撥資金。在中央財政預撥就業專項補助資金下達我省後的20個工作日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上年轉移支付情況及各地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市州、省直管縣預撥50%的中央預撥資金,以保證各地就業工作的正常開展;(2)因素調整分配。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總指標下達我省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因素調整法提出年度就業專項資金分配意見,報經省政府審定後將剩餘的就業專項資金分兩次撥付各市(州)、省直管縣。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就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沖抵預算撥款。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在收到省下達的資金指標檔案後20個工作日內,應將此項資金下達到未納入財政“省直管縣”的縣(市、區),並抄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實行財政直管縣後,根據湘勞社工字〔2009〕48號檔案的規定,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由原來的省、市州、縣(市、區)按5:3:2比例分擔,調整為省對市州本級、省對直管縣都按5:5比例分擔。非“省直管縣”的區、縣仍然按照湘勞社工字〔2009〕48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分配按有關規定執行,只分配到市州。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評分辦法
年末結餘(不含小額擔保貸款基金)不得大於當年就業專項資金總支出額的15%,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計),扣3分;各項目預算數與決算數比較,差距在5%以內不扣分,差距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計),分項目確定扣分數(各項目具體分值和扣分標準見下表)。在預算執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導致預算調整並按程式批准的情況除外。
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評分表
支出項目 | 滿分值 | 差距每增加5%扣分標準 | 評分值 |
社會保險補貼 | 15 | 2 | |
職業培訓補貼 | 15 | 2 | |
職業介紹補貼 | 5 | 0.5 | |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 5 | 0.5 | |
公益性崗位補貼 | 10 | 1 | |
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 10 | 1 | |
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 15 | 2 | |
其它支出 | 10 | 1 | |
就業資金年末結餘 | 15 | 2 | |
合計 | 100 |
附屬檔案2:
就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評價辦法
就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評價,以就業工作整體情況為基礎,著重考核年度就業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同時對日常工作進行量化綜合評價。由省對市州、市州對縣(市、區)進行考核評價。縣(市、區)的評分結果由各市州確定後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一)就業工作各項目標任務評分標準:凡超額完成或者完成年度各項目標任務值的,將得到該項指標最高分值;目標任務值完成比例每少5%(包括5%在內)的,扣2分,完成比例低於75%的,該項指標不得分。因重大客觀因素影響,經過努力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的,應書面說明原因並經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同意後,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酌情給予相應指標分值。
(二)就業工作綜合評價:主要是根據日常工作情況,對證件發放、信息材料報送、督辦事項、調研、統計報表上報等情況進行評價打分,實行倒扣分辦法,扣完為止。未按規定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證》等基礎證件的登記、發放、管理等工作的,一次扣1分;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新出台的就業政策措施、重大活動、突發性事件等就業工作信息材料的一次扣1分;對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督辦事項,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開展就業專項調研任務的,一次扣1分;凡就業統計報表報送不及時、報表質量差的,一次扣1分等。
就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評價表
目標任務 | 滿分值 | 評分值 |
城鎮新增就業人數 | 15 | |
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 | 10 | |
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人數 | 10 | |
零就業家庭動態就業援助 | 15 | |
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人數 | 10 | |
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人數 | 10 | |
創業培訓人數 | 10 | |
企業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訓人數 | 10 | |
就業工作綜合評價 | 10 | |
合計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