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3月31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保密工作部門的專門培訓。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設施,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對屬於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項目,產生單位應當及時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科技主管部門或者省有關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審定。
第五條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爭議方應當將爭議的事項及其認定密級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報國家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爭議各方在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密級前,應當先行按爭議中的最高密級管理該事項。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定期進行清理,發現需要變更密級或者解密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解密手續,並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七條 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人員範圍,由確定密級的單位或者允許接觸該秘密事項的單位主管領導人限定。接觸絕密級國家秘密的人員,由確定該絕密事項的單位限定。
第八條 國家秘密檔案、資料由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負責印製和銷毀。銷毀國家秘密檔案、資料,應造冊登記,並派人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國家秘密檔案、資料交非定點單位印製或者銷毀;不得將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出售給收購廢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用以傳輸、存貯國家秘密的有線、無線通信設施和電子計算機設備,應當按照保密工作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的要求採取保密技術措施。
第十條 新聞出版單位和提供信息的單位,對擬公開出版、報導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自審;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應當送交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審定。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主辦單位應當事前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通報情況,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接待境外人員參觀、洽談業務或者進行學術交流涉及國家秘密的,接待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情況採取相應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國家秘密。
第十三條 確因工作需要,需攜運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應當報經該秘密確定單位同意後,到所在地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申辦出境許可證手續;出境時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
第十四條 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人員出境或者應聘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經本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人員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國家秘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存放、銷毀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二)不使用無保密技術措施的有線、無線通信設施和電子計算機設備等傳輸國家秘密;
(三)不在私人通信和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國家秘密;
(四)不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參加社交活動或者出入公共場所;
(五)不郵寄或者非法攜運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六)不在接受記者採訪或者對外交往中非法提供國家秘密;
(七)不隱瞞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有保護國家秘密的義務,遇有下列情況時,應當採取相應措施:
(一)拾得他人遺失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或者當地保密工作部門;
(二)發現他人出售或者收購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就近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公安、國家安全機關;
(三)發現他人盜竊、搶劫、騙取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和保密工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泄密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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