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地質環境工作,省廳制定了《湖南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二О一О年三月三十日
- 單位:湖南省國土資源局
- 有效期:兩年
印發通知,政策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地質環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國土資源局,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地質環境項目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環境工作,省廳制定了《湖南省地質環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地質環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政策全文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地質環境項目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下達的專項用於地質環境保護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財政下達給我省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項目資金、地質遺蹟保護項目資金;
(二)從省本級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中安排的用於地質環境保護的項目資金;
(三)從省本級一般預算中安排的用於地質災害防治的資金;
(四)省財政安排的用於地質環境保護的其它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項目管理原則。地質環境項目資金一律實行項目管理,按項目管理的要求進行立項論證、預算編審、資金管理和財務決(結)算。
(二)專款專用原則。所有項目必須分項目進行會計核算,不得與其它項目資金混賬核算,所有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三)規範分配原則。依地質環境狀況、各市州、縣市區財政投入的額度、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考評的結果等因素進行資金的總額控制,並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二章 項目資金支出範圍與結構
第四條 地質環境項目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大中型地質災害治理支出,包括地質災害選址踏勘、工程地質勘查、治理工程施工、搬遷避讓、監測預警等支出;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支出,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勘查、恢復治理工程施工、搬遷避讓、監測預警等支出;
(三)地質遺蹟保護支出,包括地質遺蹟保護項目調查、保護工程施工、地質公園標識系統、科普考察專線、地質博物館建設等支出;
(四)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支出,包括野外地質調查、調查成果編制、資料庫建設、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方案編制等支出;
(五)地下水及地熱資源調查評價與監測支出,包括野外地質調查、野外勘查、工程施工、成果編制、資料庫建設等支出;
(六)地質環境動態巡查與日常監測支出,包括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等的野外常規調查、監測預警、信息體系建設等支出;
(七)地質災害應急補助支出,包括應急調查、應急處置、應急治理工程施工等支出;
(八)地質環境項目組織實施支出,包括項目選址、立項論證審查、設計預算審查、項目日常監管、竣工驗收與決算、成果資料管理、項目公告公示等支出;
(九)用於地質環境保護的其它支出。
第五條 第四條第(一)至(三)款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拆(搬)遷補助費和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項目工程施工前發生的各項支出,按項目工程施工費據實列支,其中項目工程施工費在5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8%據實列支,項目工程施工費在50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7%分段累退據實列支,包括選址踏勘、立項審查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預算編制和初審等費用支出。
(二)工程施工費,是指項目工程施工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及稅金。工程施工費計價辦法參照現行省頒建設工程的計價辦法和相關行業的定額標準執行。
(三)拆(搬)遷補助費和設備購置費,是指按項目設計必須進行的拆(搬)遷建築物、附著物的補助支出和項目配套必須購置的設備所發生的購置支出。
(四)竣工驗收費,是指項目完工後,因竣工驗收、結算、成果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資料印刷費、工程驗收費、決算編制費、決算審計費等,按不超過項目工程施工費的2%據實列支。
(五)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可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的2.5%據實列支。
(六)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工資及物價水平發生較大變化而增加的費用,按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與拆(搬)遷補助費、業主管理費總額的1.5%核定。
前期工作費、業主管理費、竣工驗收費可以相互調劑使用,但不得高於控制總額。不可預見費的使用在財務決算報告中必須單獨加以說明。
第六條 第四條第(四)至(六)款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4]192號)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和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諮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條 第四條第(七)款地質災害應急處理補助支出的開支範圍,只局限於對被補助項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機械施工的補助,不得用於其它支出。
第三章 項目預算申報、審核與下達
第八條 每年初,省國土資源廳將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規劃》、《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湖南省地質勘查規劃》以及年度部門預算,提出年度項目申報要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九條 第四條第(一)至(三)款的項目中向中央申報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會省財政廳直接組織有相應資格(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兩廳審核後報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審批;由省自行審批的項目,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有相應資格(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對報告進行初審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條 第四條第(四)至(六)款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相關單位申報,並聯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第四條第(七)款項目,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人員現場踏勘,並綜合審定後,向省財政廳申報應急補助資金。一般每年度集中向省財政廳申報一次,特別緊急的應急處理,隨時向省財政廳申報應急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第四條第(八)款的支出,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組織編制,列入省國土資源廳部門預算,在省級兩權價款中據實安排支出。
第十三條 通過立項審查的第四條第(一)至(六)款項目,進入省級地質環境項目庫。項目庫定期維護,實行滾動管理。
第十四條 由中央下達的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下達的資金額度,結合可研報告中項目建設任務的輕重緩急,組織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單位編制設計和預算,由兩廳組織專家審核後,再向市州、縣市區和有關單位下達建設任務和資金明細預算。
第十五條 屬於省本級安排的地質環境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當年資金預算,從項目庫中和各地申請補助的項目中優選項目,聯合向市州、縣市區和有關單位下達建設任務和資金明細預算。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按原渠道報批。
第四章 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竣工決算的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格(資質)。
第十八條 實行專家庫管理制度。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必須建立由技術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並適時進行充實、調整。每次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實行竣工結算審計制度。項目終了,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辦理竣工驗收和結算。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項目內部資金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按項目單獨建帳,單獨進行會計核算。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將採取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取消申報新項目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