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收取訴訟費用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9.25
- 實施時間:1981.10.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經濟司法工作,促使訴訟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有利於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均按本辦法收取訴訟費用。
第三條 凡屬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之間和這些企業與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契約糾紛和其他非契約經濟糾紛案件以及涉外經濟案件,均收取訴訟費用。
第四條 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訴訟活動費。
訴訟活動費是指鑑定費,勘驗費,訴訟資料副本製作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旅差費。
第五條 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無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按件計征,每件收取二十元至二百元;有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依率計征,標的額不足一萬元的收取二十元至四十元,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收千分之五,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收千分之七,十萬元以上的收千分之十。
抗訴案件的受理費,比照第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原告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第六條 訴訟活動費根據實際支出憑證計算,由當事人負擔。
第七條 原告起訴,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審理終結,案件受理費和訴訟活動費由敗訴一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按比例分擔。共同訴訟人敗訴的,其訴訟費用的負擔自行協商解決,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決定。案件調解成立的,訴訟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第八條 在訴訟活動中,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行為所支付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九條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填發收費單據,一式四聯(存根、會計憑證、交款單位收執、附卷歸檔),並加蓋專用公章。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1981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如有統一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