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湖北省
鄂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教育科技
鄂州政辦發53號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7-17
法規內容
各區、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青少年學生的安全問題,事關廣大學生、家長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近期我市學校安全形勢嚴竣,學生溺水身亡事件屢有發生,搞好學校學生安全管理工作,是當前一項緊迫任務。為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強化安全監管,狠抓學校安全工作
(一)加強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各學校尤其是地處危險區域學校要對校舍安全情況進行逐一排查,重點檢查舊校舍、改建校舍的結構安全情況。對排查出有安全隱患的教室要立即停止使用,必要時採取臨時停課等緊急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有安全隱患的學校校舍的拆除、改造工作。
(二)加強校車管理。切實做好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加大對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力度,及時堵塞校車管理漏洞。凡用於接送學生的校車必須經交管部門審核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堅決制止校車超載、超速和使用故障車、拼裝車、報廢車等違規違章行為,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
(三)加強校園內部保衛工作。各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校園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嚴格的門衛、保衛值班巡邏制,要建立事故及時報告制度、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預警機制。寄宿制學校要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落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進行晚自習點名和定時查鋪。加強對教職工、聘用人員、臨時工的資質審查,防範和避免內部人員侵害學生的事件發生。
(四)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各學校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確保消防設施齊全,消防通道安全、暢通。校園內電網、煤氣管道鋪設及電器、煤氣設備等基礎設施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更換。遇緊急突發情況時,要有專人負責指揮疏散學生撤至安全地帶。每年要定期舉行安全自救演練,確保師生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逃生自救方法。
(五)加強飲食衛生安全工作。學校飲食衛生、食堂設施設備以及食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加工、留驗要符合衛生標準,嚴格實行食堂從業人員培訓上崗制度,嚴禁無衛生許可證擅自經營現象發生。對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達不到衛生防疫標準的食堂、小賣部一律停止使用或關閉。
(六)加強安全教育工作。各學校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一次安全教育,特別是加強學生應對游泳、交通、洪水、滑坡、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訓練,提高學生自救自護能力,預防溺水、交通等事故的發生。
二、建立協同機制,徹底整治學校周邊環境
(一)教育部門要協調會同公安、安監、文化、衛生、城管、工商等部門抓好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重點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學校周邊不良商業經營和社會治安問題。
(二)公安部門要堅決打擊學校周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預防針對學生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的侵害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要在校園周邊治安情況複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亭,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並根據需要向學校派駐保全人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選派民警擔任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負責治安防範、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學校內保工作的檢查、指導,提高學校安全防範水平。
(三)交管部門要合理規劃學校周邊的交通標線,在學校周邊道路設定完善的交通標誌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劃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設定人行橫道信號燈。交通複雜路段的國小、幼稚園上學放學時,要有民警或協管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切實解決好學生上學放學期間校門前交通擁堵問題。
(四)消防部門要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治理整頓學校周邊消防秩序。對寄宿制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活動,並督促、指導學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五)文化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周邊文化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堅決取締中國小校周圍200米範圍內的網咖,淨化學校周邊文化市場。
(六)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校內食堂、小賣部和學校周邊餐廳、飲食攤點的衛生監管,預防食物中毒和各類傳染病發生。
(七)城管、工商部門要加強學校周邊經營門店的監督管理,堅決清理、取締學校門前占道經營、無照經營行為。
(八)各相關部門要聯合行動,對民辦中國小、幼稚園的辦學資質進行一次審查。對違規設立的非法辦學機構,一律限期整改,經教育行政部門驗收達到辦學條件和標準後再履行合法辦學手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關閉或限期整改。
三、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地、各部門要從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以對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加強青少年學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各自職能分工,把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個人,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公安、教育、衛生等部門和學校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各學校要建立校長負總責、分管副校長分工負責、專人具體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制度,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建立安全工作會議、安全隱患台帳制度,嚴格執行定期安全檢查。
(三)嚴格執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政府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導致學校重特大事故發生的,要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