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

2000年7月28日經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於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7.28
  • 實施時間:2000.07.28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提高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綜合效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自然資源,是指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活動相關的土地、水、生物、氣候等自然資源。
本條例所稱綜合管理,是指對農業自然資源進行綜合性的調查、監測、評價、區劃、規劃,以及對農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 對農業自然資源實行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資源區划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環保、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專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業自然資源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對農業自然資源的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先進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監測
第五條 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自然資源類型、數量、質量、分布狀況、組合形式和利用現狀及其動態變化進行調查。
第六條 農業自然資源調查分為農業自然資源普查、區域調查和專項調查。農業自然資源普查,由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區域調查,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專項調查,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
農業自然資源調查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程進行。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專業主管部門的專項調查和年報的農業資源數據及資料,在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送同級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農業自然資源的數據應當真實、客觀。同一資源不同部門的數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且涉及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的,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核實訂正。
第八條 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自然資源的監測,並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建立動態監測體系,對農業自然資源動態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第九條 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農業自然資源調查數據和有關資料歸入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利用先進的信息管理手段,建立農業自然資源信息網路,加強信息管理,實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十條 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狀況、農業自然資源動態變化趨勢,定期編制農業自然資源綜合評價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自然資源綜合區劃和專業區劃。綜合區劃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專業區劃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同級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經過批准的綜合區劃和專業區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論證修訂,並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以及科研單位,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以及農業自然資源綜合評價報告和農業資源區劃,進行科學論證,編制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並應當根據農業自然資源變化狀況,以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作為制定農村產業政策、農村經濟發展計畫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與保護農業自然資源應當符合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途徑,確保農業自然資源的高效持續利用。
第十六條 建立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制度。
對農業自然資源可能產生影響的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
對農業自然資源可能產生影響的跨市、縣行政區域,或者跨流域的開發項目,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進行評審;跨省的開發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評審通過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開發利用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閒置農業自然資源,推廣套用提高農業自然資源利用效率和有效保護的各種技術與方法,科學引進新的優良品種資源,促進農業自然資源的高效持續利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良和提高耕地、園、林、水等農業自然資源質量,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對農業動植物種子資源、野生物種資源,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保護點。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農業自然資源和從事其他與農業自然資源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農業生態環境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對農業自然資源過度或者掠奪式利用。對農業自然資源造成破壞的,應限期進行整治、恢復。
第四章 資源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在農業自然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二)監督、檢查農業區劃、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實施與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重大開發項目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的實施情況,並進行後期評估;
(四)監督監測農業自然資源動態變化狀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接受單位和個人對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狀況有關的意見、建議和投訴,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專業主管部門在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協調。
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改變農業自然資源的現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對農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抄送上一級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農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給予通報批評,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進行農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或者編制規劃、區劃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農業綜合區劃的;
(三)開發利用農業自然資源不符合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所規定的方向和用途的;
(四)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括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或者在評價內容中弄虛作假,或者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評審未經通過而擅自立項和動工建設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爭議解決之前,擅自改變農業自然資源現狀的。
第二十六條 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農業資源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合理開發利用、有效保護農業資源,搞好農村的生態環境建設,是保證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的基礎。為了提高農業資源的整體效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必須把專業管理與綜合管理密切結合起來,逐步改變傳統計畫體制延伸下來的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資源管理模式,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當前政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通過制定本《條例》,從巨觀層次上實行資源的綜合管理,不僅體現了資源的整體性、系統性和生態性的本質特徵,而且有利於我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利於農業資源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農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是一項具有現實意義又有長遠意義的工作。
1、加強資源綜合管理是保護我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農業發展勢頭很好,但農業資源狀況卻不容樂觀,人均占有農業資源數量日益減少,農業環境日趨惡化。主要表現在:一是人口過快增長與耕地減少的矛盾日趨突出。據統計分析,從1985年到1998年的14年中,淨減少耕地總計475萬畝,減少總量在全國排在陝西、內蒙之後居第三位,減少幅度達5.9%,是全國平均減幅(2.2%)的2.7倍。14年平均每年減少耕地34萬畝,相當於一個山區縣的耕地面積,而與此同時人口每年平均增加73萬人,相當於一個中等縣的人口。1998年底我省人均耕地僅有0.84畝,已接近聯合國規定的人勻耕地0.8畝的警戒線。隨著退耕還林、退田還湖政策的實施,我省耕地還將有一定幅度的減少。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由於調整了農村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以及農業科學技術在農村廣泛推廣,我省耕地產出連續上了幾個新台階,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耕地質量下降較為嚴重。這一方面表面在坡耕地比重較大,據土地利用詳查,全省現有坡耕地(坡度大於6º)2630萬畝,占全部耕地的35%,其中大於25º的陡坡地612萬畝,占耕地的8%。坡耕地土質差,肥力低,產出少,且易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另一方面表現在由於耕地過渡利用,而相應的養地措施跟不上,造成耕地肥力下降。據調查,1996年我省耕地土地有機質平均含量為1.9%比1983年下降了20%左右,有機質含量小於1%的面積有1400萬畝,比1983年擴大了1.3倍;土地速效鉀平均含量每千克中只有95毫克,比1983年下降了30%,缺鉀耕地(速效鉀含量小於100mg/kg)占總耕地面積比重由19%上升到72%。二是人均水資源趨減,時空分布不均繼續存在。總體上看,我省水資源比北方各省較為充沛,但仍低於長江流域七省二市的人均占有水平。1979年全省人均占有水量2042立方米(長江流域平均水平為2670立方米),1994年人均水量降為1673立方米,比1979年減少了18%。全省水資源地域差異很大。武陵山區與幕阜山區多年平均降水量大於1400毫米,年徑流深大於700毫米,地表水資源占全省的41.9%,耕地面積卻只占全省16.9%,而耕地面積占全省83.1%的其他地區,地表水資源僅占全省的58.1%。全省按現勢水利工程條件,到21世紀初,中等乾旱年農業灌溉缺水量達34億立方米,特大幹旱年缺水量達90億立方米。三是生物物種資源銳減,生物多樣性遭受破壞。據調查全省業已發現的維管束植物3816種,242變種。由於濫砍濫伐,使植物資源急劇下降,一級保護植物珙桐、禿杪已極少,二級保護植物天然杜仲、野生天麻也已殆盡。由於森林生態的破壞,動物資源急劇減少,以致滅絕。60年代之前刁汊湖尚有魚種70多種,到80年代則僅剩37種。動植物多樣性的降低是一個深層次的危機,必將危機到全省的農業生態系統,使農業資源環境問題日趨嚴重。四是農業資源環境日益惡化。全省水土流失面積已達7.81萬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積的42%,每年進入江河湖泊庫的泥砂達數億噸。全省湖泊比解放初期減少489個,減少面積5544平方公里,減少幅度達65%。我省森林面積人均1.23畝,人均活立木蓄積量1.48立方米,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林業結構不合理,中幼林比重高達88%,成熟林只有12%;用材林比重高達65%,防護林卻只占9%;森林樹種較單一,混交林少,森林鬱閉度較低等,由此帶來森林涵水保土調節氣候的功能較差。全省氣候狀況也在發生變化,近十年來,全球性的厄爾尼諾現象對我省影響也逐漸顯現,暖冬涼夏,降雨波動大,旱澇災害頻繁。據統計,近十二年來,全省成災面積1000萬畝以上的大旱年大洪澇年各有5年,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特別是去年我省遭受歷史上罕見的特大洪澇災害,使我省經濟蒙受了巨大損失。此外,由於“三廢”和大量使用農藥、農膜對農業資源的污染也很嚴重,全省受“三廢”污染的耕地達500餘萬畝,占全省耕地的10%。每年30億噸的廢水,有75%未經處理而排入河流湖泊水庫,致使水質下降,90%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同時農業後備資源不足,耕地後備資源更是十分有限,人均資源數量以及質量都呈下降趨勢。以上大量數據說明,我省農業資源極待加強綜合管理,否則這樣發展下去,不僅會危害當代,而且會遺禍後代,嚴重地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後患無窮。在我們即將跨入21世紀的時候,面臨著人口繼續增長的趨勢不可逆轉;農業資源人均減少的趨勢不可逆轉;人民消費水平提高對多種優質農產品需求量增加的趨勢不可逆轉的嚴峻局面。其中農業自然資源相對不足,將成為二十一世紀我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對此不可等閒視之。因此制定本《條例》把我省農業資源管理工作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搞好,對我省經濟持續發展是十分緊迫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加強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是完善現行農業自然資源管理體制的需要。目前,國家和我省頒布的有關農業資源的單項法律和法規對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多個單項法律、法規立法時的具體背景不同,且經歷了十餘年的時間,絕大多數是在黨的十四大之前,基本按照計畫經濟模式制定的。法規之間存在著某些重複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時現有單項農業資源法規也存在著空檔和覆蓋遺漏的問題,這些都影響了現有單項法規有力執行。特別是由於缺乏從巨觀上進行有效的綜合管理的法規,不利於促進農業資源綜合持續利用。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國21世紀議程》,針對“資源管理體制上分散,缺乏協調一致的管理機制和機構”的問題,明確提出“建立和改善可持續發展農業綜合管理體系,提出改善與加強的計畫”,要求在2000年以前逐步建立和完善可持續農業綜合管理體系;著手研究制定自然資源綜合管理的立法試點省,其中遼寧、吉林兩省1997年就已出台了本省的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浙江、河北、陝西、貴州、湖南等省的立法情況也進展很快,即將出台。因此,根據國家的有關精神,參考兄弟省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通過依法建立綜合性的協調、監督和決策機制,有利於農業資源管理體製得到進一步完善,有利於現有資源單項法律法規得到更順利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從綜合的角度,強化對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的巨觀管理。
3、加強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是實現我省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的需要。由於各農業單項資源管理部門所處的地位和站的角度不同,往往只能從單項資源開發、利用去考慮生產發展問題,而很難考慮到全省各項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問題,再加上市場利益的驅動和資源開發的多向性,有些地方出現了對農業資源實行掠奪性開發利用,獲取當前利益,而不著眼長遠利益,甚至破壞了長遠利益。農業資源利用具有多宜性的特點,只有單項農業資源管理,而沒有綜合農業資源管理是很難實現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的。因此,站在我省國民經濟全局的高度,制定本《條例》,就有關農業資源巨觀管理全局的重大方面作出法律規範,從農業資源的整體性出發,依法加強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有利於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有利於使有限的農業資源得到持續高效利用,有利於農業生態環境的最佳化。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國家的有關指示精神,省計委從1995年就著手本《條例》起草的前期調研工作。1998年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畫的要求,進一步加快了《條例》起草的工作力度,成立了起草專班,制定了工作方案,深入地、市、縣調查研究,多次召開由專家、學者、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條例》(草案)論證協調會,考察並借鑑了兄弟省的立法經驗、數易其稿。省政府法制辦在審修過程中,書面徵求了水利、林業、土管、農業、地礦、農墾、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組織上述部門及部分地市縣進行了座談,各部門所提意見基本已採納。《條例》共6章33條,包括總則、資源監測與信息管理,資源區劃與計畫管理,資源監督協調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998年12月4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本《條例》同現有的農業資源單項法律、法規的關係問題。基於農業資源開發利用具有多宜性和其作用的發揮具有整體性的特點,實現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協調,是本《條例》實行綜合管理的出發點。因此這個《條例》定位於巨觀層次上的管理。它是與專項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地方綜合性農業資源管理法規,既是對專業管理法的補充完善和服務的,又是巨觀層次上協調推動專業管理法更順利實施。為此,在《條例》起草中,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1、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法規與單項資源法規的關係,既互相銜接協調,又彌補空檔不足。2、綜合管理部門與單項資源管理部門的關係,各有關部門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積極性。3、當前和長遠的關係,既要考慮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促進現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又要考慮整個國民經濟、社會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和農業資源的持續利用。
(二)關於執法主體問題。考慮到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具有依法進行巨觀調控的性質,協調任務大,需要巨觀管理部門承擔,又鑒於全國的生態環境建設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總的組織工作,這同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緊密相連。還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對農業資源區劃主管部門職能的規定,以及我省各級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大部分歸口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少部分不在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機構設定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計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農業資源綜合管理工作。”這樣也就在兩個層次上既明確了農業資源綜合管理的執法主體,同時又保持原有機構的特點,不違背機構改革的原則。
(三)力求《條例》有可操作性,有較強的力度。如第三章第二十條,“對涉及全局性、綜合性的重大農業資源開發項目,以及對農業資源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立項前進行農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編制評價報告。農業資源可持續影響評價的具體工作由農業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國務院發布的《中國21世紀議程》和《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都明確提出了這種要求,後一個檔案甚至要求:“工程驗收時,要同時檢查生態環境措施的落實情況”,把這種要求在法律法規條文中體現出來,必將有力地推動農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關於農業資源監督協調管理問題。監督協調管理是農業資源綜合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明確指出現實中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有待於不斷解決。同時強調要審理現有與農業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有關的法規、政策和管理體系,提出改善與加強的計畫,補充新的、更專門化的法規、標準;強化農業資源與環境體系建設,提高管理效率的能力。《條例》(草案)依據《議程》這一精神,在第四章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七條,分別對在監督管理中沒有具體主管部門或部門職能交叉矛盾的問題,在資源管理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違法的問題,部門、行業和地區農業資源使用單位以及個人對農業資源的利用方向、方式、途徑發生爭議的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問題。一是單項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沒有涉及的違法行為,《條例》(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設定四項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分規定。二是農業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條例》(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作出了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三是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問題,由於《行政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條例》(草案)沒有再作規定。
以上說明及《湖北省農業資源綜合管理條例》(草案)妥否,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吸納了上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作了較大修改,內容簡潔,基本可行,建議作適當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通過。會議期間,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省計委,對《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進行了研究和修改,7月26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55次會議,對《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7月26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55次會議,對《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新修改稿)》)。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中應當增加“氣象”第四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的規定沒有必要,應刪除。根據這個意見,我們相應作了增加和刪除。(《條例(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五條中的“荒棄、浪費”農業自然資源的行為難以界定和掌握。檢舉和控告破壞農業資源的行為等內容在國內有關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不必重複。根據這個意見,刪除了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容易引起歧議,應作修改。根據這個意見,我們在此款句首增加了“農業自然資源的數據應當真實、客觀。同一資源不同部門的數據應當一致”的內容。(《條例(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四、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九、十、十一條的順序應當作適當調整合併。增加“利用先進的信息管理手段”、“加強對農業自然資源進行管理”的內容,將第九條中“禁止……”一句,改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根據這個意見,我們作了修改和合併。(《條例(草案新修改稿)》第八、九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十八條應對跨省的開發項目作出規定。根據這個意見,我們在該條第三款中,增加了“跨省的開發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三款)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條農業自然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作了規定,本條例不宜再作規定,應當刪除此條。根據這個意見,我們作了刪除。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的規定不必寫入條例。根據這個意見,我們刪除了此款。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一章中應對前幾章中的禁止性條款作出相應處罰。根據這個意見,在第二十八條中增加了兩項處罰條款,即“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農業綜合區劃的”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農業自然資源現狀的。” (《條例(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將條例題目改為:“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區劃管理條例”。考慮到本條例除對農業自然資源區劃作了規範化、法制化的規定外,還根據《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中,有關“逐步建立和完善可持續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體系”的要求,從巨觀和綜合管理的角度,增加了制度農業區域綜合開發規劃、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制度等規定。另外,已出台的外省區這方面的法規都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因此,建議不作修改為宜。
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例的執法主體應當上下一致。考慮到目前,市縣農業自然資源區劃管理機構大多數在計委,但也有在其他部門的。各級政府部門的機構設定、分工是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為地方立法,不宜作出統一規定。故不作修改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新修改稿由原來的三十條,減少為二十七條。
按照上述意見修改的《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已印發,特此說明。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5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對《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二審。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強調農業自然資源的綜合管理和巨觀調控,充分發揮農業自然資源的整體效益給予了肯定;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在是否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問題上,由於當時意見不一,同時考慮到省政府在機構改革中可能因部門職能調整而影響該條例執法主體的變動。因此,財經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提出該條例暫不提交表決,擬進行三審的建議。主任會議同意財經委的建議,並將該條例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目前,省政府的機構改革已告一段落,有關農業區劃管理工作仍由省計委承擔。為了完成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畫,修改好《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今年6月初,由省人大財經委牽頭,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省計委參加,組織了一個立法調研組,專程走訪了全國人大農委、法工委、國家資源區劃辦;學習和考察了遼寧、浙江等省制定的實施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地方性法規的情況。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並將修改後的稿件再次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7月7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53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參考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湖北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並建議將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由於農業自然資源的單項法律、法規較多,因此條例中一定要處理好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的關係,“綜合管理”的概念要界定清楚。對此,我們從三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對“綜合管理”作了進一步明確的界定,即“本條例所稱綜合管理,是指對農業自然資源進行綜合性調查、監測、評價、區劃、規劃,以及對農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協調和監督。”二是在管理體制上明確規定實行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在具體實施對農業自然資源管理工作中,將條例草案修改稿中一些不大明確的規定,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如對農業自然資源調查問題,明確規定對農業自然資源的普查、區域調查由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對農業自然資源的專項調查則由有關專業部門組織。又如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問題,原來規定由綜合部門組織制定,現在修改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綜合部門和專業部門一起進行論證、編制,並強調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要與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三是在執法主體上,明確規定各專業主管部門按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業自然資源的管理工作。在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活動中如果發生爭議,規定相互協商解決,“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國家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則由綜合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條例(第二次修改稿)》第二、三、六、七、十、十五、十八、二十五、二十七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第四條應當有“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內容。根據這個意見,在該條中增加了相應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四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九條第二款:“同一資源不同部門的數據出現不一致時,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核實訂正”的規定不妥,建議修改。為此,將此款修改為:“同一資源不同部門的數據出現不一致,且涉及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的,由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核實訂正。” (《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八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第十九條規定的“全局性、綜合性的重大農業資源開發項目”很難掌握,應作修改。根據這個意見,我們把它個修改為:“對農業自然資源可能產生影響的跨市、縣行政區域,或者跨流域的開發項目,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內容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十八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出些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調整。
《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及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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