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經1999年6月4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修訂,2007年9 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以第75號公告公布。該《條例》分總則、任務與職責、保障與監督、考核與獎懲、附則5章24條,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時間:1999年6月4日
  • 地區:湖北省
  • 施行:2007年12月l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修改情況說明,修訂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發布信息

第75號
《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於2007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公布,自2007年12月l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9日

條例全文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分類指導、講求實效,堅持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本轄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六條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積極參加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自覺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和履行法定義務。
第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擬訂本行政區域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協調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考試、考核和評比;
(四)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
(五)辦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介、文藝演出團體、圖書音像出版等單位的作用,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的法制宣傳。
第十條 負責幹部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計畫,在組織錄用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將法律知識列為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
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教育列入培訓課程。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和考核。結合司法、執法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各類學校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落實教材、師資和課時,組織師生參加社會法治實踐活動,提高師生的法律素質。
青少年應當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識,培養遵紀守法的意識。
第十三條 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對其管理或者聯繫的各類經濟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其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條 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上訪人員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根據其工作特點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職工、青少年和婦女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本轄區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農村村民、城鎮居民應當依法參與基層民主自治和其他社會事務管理活動,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和法律常識。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情況實施督導檢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其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工作人員的學法、守法、執法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依照有關規定記功或者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對沒有達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標準的,不得授予其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的榮譽稱號;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准機關撤銷其相應的獎勵,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內容比較成熟,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司法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條款在內容上仍有重複,建議作進一步刪減合併。據此,建議:(一)將第七條第三款關於經營管理人員接受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定併入第十五條,作為該條第二款,並作適當修改,表述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二)將第八條關於青少年接受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定併入第十四條,作為該條的第三款。(三)將第九條關於農村村民、城鎮居民接受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定併入第十八條,作為該條的第二款。(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條有關職責的內容應當斟酌修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三)項修改為“組織、協調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考試、考核和評比”,同時刪除第(五)項。(建議表決稿第八條)
三、有的委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應進一步發揮國家行政學院等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教育列入培訓課程。”同時,將第二款中的相應內容作適當修改後,併入第一款。(建議表決稿第十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中“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投入”的內容可予刪除;
還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關於貪污、挪用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等內容的處理,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可不作重複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刪除上述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等內容,可否不作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了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還考慮到與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章“保障與監督”相對應,建議保留該條為宜。同時,對部分文字作了適當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其他部分條款的文字也作了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7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訂《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必要性
《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促進法制宣傳教育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省進程,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重大變化,並在實踐中出現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適時對條例予以修訂。
第一,新的形勢和任務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加以反映。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2006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對當前和今後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7年6月,省第九次黨代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和“建設法治湖北”的宏偉目標。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目標任務、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三五”普法以來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肯定。 我省自“三五”普法以來,各地各部門在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創造和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成功的做法,如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制度、開展學法用法年度考核、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核制度等有必要及時進行總結提煉,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肯定,以進一步促進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
第三,當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新的矛盾和問題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加以解決。 隨著改革的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面臨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如有的地方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看成“軟任務”,對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部署不力、措施不硬、制度不嚴,存在搞形式主義、走過場的現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尚缺乏比較嚴格、科學的監督考核機制等等。這些矛盾和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了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發展,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量化標準,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加以解決,以確保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健康發展。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4年,省司法廳正式向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提出了修訂條例的立法建議,得到了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大辦支持。三年多來,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司法廳先後召開了十多次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並以多種形式徵求了省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省直有關部門、市州和部分縣(市、區)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同時,組織考察組赴外省和我省部分市州進行立法調研,學習兄弟省市的先進經驗,總結提煉我省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進行反覆修改論證,數易其稿,形成現在的修訂草案,於2007年3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修訂的主要依據是2006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同時參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湖北省委、省政府轉發的《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2006—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工作規劃》和廣東、江蘇、寧夏等省(市、區)制定的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地方法規。修訂草案保留了條例中仍行之有效的條款,對涉及立法宗旨、任務、重點對象等內容的條款作了一定修改,同時增加了有關部門職責、考試考核、法律責任等新的內容,條例原為五章二十一條,現為五章三十條。
(一)關於立法宗旨和任務。 黨的十六大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作為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提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基本要求。因此,修訂草案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進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質,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指出:“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因此,修訂草案在第二條適用對象中增加了“廣大公民”;同時,根據規劃有關規定新增了第五條,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和公正司法,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法治社會”,這樣,使立法宗旨和任務更加明確,適用範圍更加廣泛,體現了新時代的新要求。
(二)關於重點對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特彆強調法制宣傳教育要突出重點,增強針對性,並且明確指出要認真抓好公務員(領導幹部、特別是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據此,修訂草案新增加了第七、八、九條,就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予以規定。
(三)關於有關部門職責。 立法調研中不少代表提出,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由政府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因此修訂草案除明確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外,在第十一條到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和大眾傳媒、人事、法制、公安、教育、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民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職責,以及審判、檢察機關根據自身工作特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要求。
(四)關於考試考核。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工作,需要強有力的措施保障才能取得成效。“三五”普法以來,各地加大了對領導幹部、司法及行政執法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的考試考核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並已逐步制度化、規範化。因此,修訂草案增加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領導人員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的考試考核,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學法、守法、執法情況年度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關於保障與監督。 條例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保障與監督只作了一般性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明確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保障與監督責任,修訂草案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法制宣傳教育領導負責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情況實施督導檢查”;新增第二十二條,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的發展,逐步加大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投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單位體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
(六)關於法律責任。 原條例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範性要求,也不利於條例的貫徹執行。因此,修訂草案增設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責的處罰辦法,以加強責任追究。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7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根據近年來我省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勢變化,修訂《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十分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發至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並在湖北人大信息網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8月中下旬,法制委員會赴外省,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重點問題進行考察,並先後在武漢、鄂州、黃岡等地召開座談會,有針對性地聽取有關方面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和建議。9月10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司法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14日,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修訂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在內容上有交叉重複,可適當刪減合併。據此,建議:(一)將第三條第一款關於公民接受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定併入第六條,表述為“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積極參加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自覺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和履行法定義務”。同時,將第五條作適當修改,刪去與第六條有重複的內容;(二)將第八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分別修改為:“青少年應當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培養遵紀守法的意識。”和“各類學校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落實教材、師資和課時,組織師生參加社會法治實踐活動,提高師生的法律素質。”從要求青少年學法用法和學校履行法制宣傳教育職責兩個方面作出不同規定,避免在內容上的重複。(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地方提出,在實際工作中,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行依法治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修訂草案應當根據我省實際,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體製作出明確規定。據此,建議第四條第一款增加“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統一領導本轄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三、有的委員和地方認為,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對擬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執法實績的考試或者考核的規定等應當斟酌。據此,建議將該條作如下修改:一是將第一款修改為:“負責幹部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二是結合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將第二款作適當修改,規定人事行政部門要將相關法律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計畫,並作為公務員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同時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
四、有的委員認為,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中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和授予行政執法資格證書等內容,屬於行政執法行為規範調整範圍,在我省行政執法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修訂草案不作重複規定為宜。據此,建議刪除該條。
五、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七條應當明確信訪機構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引導上訪人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據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作適當修改並增加相關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表彰、獎勵等屬於日常工作範疇,可以不在修訂草案中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等,有利於更好地調動全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積極性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據此,建議保留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的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
七、有的委員認為,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特點,修訂草案在懲處方面的部分條款不宜規定行政處分內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行政處分的相關內容,規定:對不履行法制宣傳教育職責的,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並將第二十八條作為一款,與第二十七條合併。同時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挪用、截留、貪污、侵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對修訂草案其他條款的文字也作了適當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從1986年開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已進行了13年,對於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質,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制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國、依法治省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十三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把一些成熟的做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來,使這項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十三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諸如一些地方和單位認識不高、領導不力、職責模糊、措施不硬、經費不足、隊伍不穩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增加了工作難度。因此,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立法顯得特別迫切和必要。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共中央舉辦法制講座時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就是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範化。”中共湖北省委鄂發〔1996〕第12號檔案中明確指出“要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研究,使這項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儘早解決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的地方性立法問題。”為此,省普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從96年下半年開始著手組織力量對《條例》進行調查研究,兩年多來,多次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幾易其稿,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二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二、對《條例(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立法的法律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明確指出,國家通過普及法制教育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明確提出要“使這項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轉的“三五”普法規劃也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制定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法律政策依據是充分的。
(二)關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性工作,有必要明確主管部門,並賦予相應的職責。中央和省委批轉的“三五”普法規劃,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有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監督的職責,而且通過十多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實踐證明司法行政部門是能夠有效履行職責的,為此草案第四條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強化主管部門的職責,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關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試、考核制度
黨中央多次強調要把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本領作為新時期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江澤民同志指出:“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努力提高各級領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本領,這是新時期黨對各級領導幹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保證深化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要求。”依法管理各項事業,是寫入了我黨黨章總綱和國家憲法的,作為管理國家各項事業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努力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中指出:“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憲法和法律知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各部門、各地方要把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能否嚴格依法辦事作為幹部考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省委、省政府批轉的我省“三五”普法規劃中也強調:“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能否嚴格依法辦事作為幹部考核、考試的一項重要內容。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考核、考試成績,應作為提拔任用、評定職稱、評選先進的條件之一。”據此,《條例》(草案)對此進行規定,對國家公務員和有關人員實行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有利於提高各級幹部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管理各項事業的能力。在具體實施上,我們擬採取循序漸進、分層次、分對象、逐步推進的辦法,先從幹部抓起,然後逐步對有關人員實行考試、考核制度。根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對不同的對象確定不同的考試、考核的內容,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具有約束力,保證取得實效。
(四)關於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全黨的事業,是一項宏偉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需要社會各方面齊抓共管,協同努力。省人大《關於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明確指出:“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去完成,全省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認真向本系統、本單位的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為此,《條例(草案)》從第十條至第二十條對有關部門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賦予不同任務,以便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試有的部門、單位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具有隸屬關係;有的法制宣傳教育對象由有關部門管理更有利、更有約束力;有的部門和單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本身占有重要的地位、工作中有優勢。這樣規定不僅是必要的,從近些年的實際情況看,也是可行的。
(五)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經費保障
法制宣傳教育不僅任務重、難度大,而且需要堅持不懈、持續不斷地抓下去,沒有一定的經費保障是不行的。在實際工作中,經費問題是困擾和制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我省各級政府對此給予了重視和支持,但有少數地方,有時保障不夠,影響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在《條例(草案)》中列入經費條款是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健康發展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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