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廳制度廉潔性評估辦法

為規範省水利廳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保證評估質量,根據《省紀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方案》、《湖北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實施方案》,特制定《湖北省水利廳制度廉潔性評估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廳制度廉潔性評估辦法
  • 發布地區:湖北省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水利廳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保證評估質量,根據《省紀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方案》、《湖北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是指以規範權力運行和防止利益衝突為重點,對省水利廳起草或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按照科學的評估程式和方法,排查、分析和解決制度中可能導致腐敗發生的漏洞和缺陷,及時修訂和完善制度,消除因制度不健全而引起的腐敗條件,提高預防腐敗能力的一項工作。
第三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堅持定性與定量、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結合,注重實效。
第四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對象包括:
(一)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省水利廳起草或牽頭起草的地方性水法規、規章以及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和省水利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二)2011年1月1日以後,擬由省水利廳起草的地方性水法規、規章以及以省委、省政府、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和省水利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省水利廳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廳紀檢組、監察室,具體負責受理和組織評估工作。
第六條 建立由廳紀檢組、監察室、政法處牽頭,廳機關各處室、單位參與的評估工作機制。廳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廳紀檢組、監察室、政法處、起草或牽頭起草處室(單位)、廳機關相關處室(單位)或有關專家成立的評估小組,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廉潔性評估。專家評估費用由起草或牽頭起草的處室(單位)列入預算。
第四章 評估內容和程式
第七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內容:
(一)是否落實了中央反腐倡廉部署,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敗的漏洞和環節;
(二)是否有違反法律授權範圍擴張行政權力事項,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情況;
(三)是否存在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減免自身責任,增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情況;
(四)行使行政權力的條件是否明確,是否存在故意或因表述不清而增加自由選擇的機會;
(五)行政裁量事項是否必要,裁量幅度是否合理,裁量權的行使是否規範控制;
(六)是否對容易引發利益衝突的事項進行嚴格詳細規定,是否默許、縱容、保護強勢利益集團對弱勢群體的侵害;
(七)是否違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違法規定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
(八)設定的程式是否規範、科學、簡便、高效、便民,是否存在因職權不清造成推諉拖延和吃拿卡要等情況;
(九)是否對權力行使設定相應的、嚴密的監督制約措施;
(十)是否有健全的責任追究機制。
第八條 廳機關各處室(單位)負責對本處室(單位)起草或牽頭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廉潔性自評,形成自評報告連同規範性檔案一併報送廳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第九條 評估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地考察、研究檔案、召開會議等方式,對照評估內容,認真分析規範性檔案存在的廉政風險點和不符合廉潔性要求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形成評估報告,交起草或牽頭起草的檔案處室(單位)研究修改。對牽涉面廣、民眾關注度高的重點制度,評估小組可組織專家論證、聽取基層民眾和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後進行評估。
第十條 起草檔案處室、單位收到評估報告後,需要修改的應及時進行修改,涉及多個起草處室、單位的,由牽頭處室負責組織修改,並將規範性檔案修改稿連同評估報告一併報送廳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不需要修改的,直接與評估報告一併報廳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對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廳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清理、評估,形成評估報告,經廳黨組研究後,報省制度廉潔性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屬我廳管理許可權的,根據評估報告進行修改,重新發布或發布補充性規定。沒有許可權修改或改正的,以省水利廳名義向發文機構提出修改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紀委派駐湖北省水利廳紀檢組、湖北省監察廳派駐湖北省水利廳監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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