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利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湖北水利信訪工作實施辦法》是湖北省水利廳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水利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 印發單位:湖北省水利廳
  • 印發時間:2022年10月14日
印發通知,檔案內容,

印發通知

各市、州、縣水利和湖泊(水務)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單位):
《湖北水利信訪工作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10月13日廳長專題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水利廳
2022年10月14日

檔案內容

湖北水利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水利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促進全省水利系統和諧穩定,根據《信訪工作條例》《湖北省實施〈信訪工作條例〉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全省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全省各級水利部門)開展信訪工作以及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本辦法所稱職能部門是指全省各級水利部門的內設機構。本辦法所稱信訪工作機構是指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擔負信訪工作職能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落實“五個堅持”信訪工作原則,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四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黨委(組)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制度和領導幹部閱信接訪包案制度。省水利廳黨組每半年、市(州)縣(市區)水利部門黨委(組)每季度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分析形勢,研究信訪工作重大事項。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辦民眾來信和網上信訪,信訪量較大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每人每年不少於10件。省水利廳班子成員每季度、市(州)縣(市區)水利部門班子成員每月至少接待信訪民眾1次,有疑難複雜信訪問題的單位班子成員每人每年至少包案化解1件。
第五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將信訪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制機制
第六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體系,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信訪工作分工負責,構建黨委(組)統一領導,信訪工作機構協調督辦,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七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明確1名領導、 1個職能部門負責信訪工作;全省各級水利部門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1名分管信訪工作的負責人和1名兼職信訪工作人員,全面落實信訪工作主體責任與“一崗雙責”,進一步壓實領導責任、屬地責任、部門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好落實,切實推動信訪問題依法快速解決。
第八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本單位分管信訪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本單位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承擔信訪工作的職能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本單位分管信訪工作的負責人兼任,聯絡員由承擔信訪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配合職能部門做好接訪,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三) 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四)定期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五)建立健全水利信訪工作制度,推進水利信訪改革;
(六)檢查指導本級和下級水利部門的信訪工作,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
(七)抓好信訪維穩工作,指導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八) 負責信訪宣傳、培訓工作;
(九) 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信訪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認真登記、閱讀信訪材料,耐心傾聽信訪人陳述並如實記錄;
(二)恪盡職守,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
(四)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五)對信訪人有關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查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如實答覆,不得拒絕;
(六)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七)妥善保管信訪材料和信訪檔案,不得丟失、篡改、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八) 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安排年輕幹部和新錄用幹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鍊實踐,時間不少於1年。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接入湖北省智慧信訪信息系統,在系統中辦理民眾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實現信訪信息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建立“一站式”信訪接待服務場所,建立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向社會公布網路信訪渠道、通信地址、諮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首先由信訪工作機構辦理、接談,並對信訪事項進行登記、甄別,再按照“訴訪分離、分類處理”要求,區分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交由職能部門處理。職能部門負責業務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具體承辦。
第十五條 對自辦件,由職能部門具體承辦;對轉辦件,由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辦理情況;對交辦件,由信訪工作機構發交辦通知、跟蹤督辦、商職能部門出具交辦件審核報告。
第十六條 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式;對屬於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 (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式;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單位、部門協商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單位指定主辦單位(部門),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信訪人同一次信訪反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信訪訴求,且涉及不同的單位、部門,對訴求進行拆分處理,分別轉送、交辦到相應的有權處理單位、部門。
第十九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式或者複議程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式或者法律監督程式、公安機關法律程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處理;
(二) 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式處理;
(五)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二十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堅持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範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或者和解協定書。
第二十二條 建立接訴即辦機制,對責任主體明確的信訪事項,應當1日內轉送到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迅速轉送、交辦到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易於解決的初次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4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答覆。對屬於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但情況較複雜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四條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覆核。
收到覆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覆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覆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已經複查覆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納入屬地管理,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四章 信訪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制定信訪工作應急預案。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緊急信訪事項或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並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信訪負面輿情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對大規模集體訪、異常訪,全省各級水利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迅速了解來訪訴求、來訪人數、可能產生的後果等情況,並第一時間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來訪規模視情啟動信訪工作應急預案,按以下程式處置:
(一)立即通知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和來訪人所在單位領導到現場接訪,組織安保力量維持現場秩序,並根據事態發展請求公安部門出警;
(二)參與接訪人員與推舉來訪代表(不超過5人)座談,聽取上訪訴求,耐心細緻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三)根據來訪人員訴求,視情組織召開本單位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通報情況,分析研究可能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置措施;
(四)根據本單位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意見,相關職能部門或單位領導親自到現場接訪,宣布處理意見;
(五)信訪工作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適時將有關進展情況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上級機關報告,並注意收集整理資料;
(六)對本單位無法或無力解決的上訪事件,應當及時請示上級機關指導解決;
(七)組織安保力量及時疏散圍觀民眾,防止聚集人群出現衝擊機關大門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負責人接到集體訪、異常訪信息後,應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參與接訪處置。信訪人來廳到省上訪的,在漢廳直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趕赴現場,漢外廳直單位負責人應當在4小時內趕赴現場。涉及市(州)縣(市、區)水利部門的,可先委託駐漢機構配合做工作,相關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儘快趕到現場。
第二十九條 對特殊情況的處置:
(一)對接談後仍滯留的來訪人員,應當通知來訪人所在地有關部門派人前來勸返;
(二)對已離漢返回的集體訪來訪人員,應當做好追蹤回訪,督促當地有關部門在政策和職責範圍內幫助來訪人解決合理訴求;
(三)發生自殺、 自殘等異常訪時,參加處置的接訪人員應當第一時間聯繫就近醫院醫護人員趕赴現場,做好救治工作。來訪人患有惡性傳染病的,應當迅速通知衛生行政部門處置;
(四)對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採取呼喊口號、拉橫幅等過激行為的,圍堵、衝擊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擾亂機關辦公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通知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置。
第五章 信訪排查與信息報送
第三十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排查和研究分析民眾來信來訪中的各種不穩定的因素,做到提前防範,妥善處理,儘可能避免發生集體訪和越級訪。
第三十一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建立信訪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和信訪信息工作網路,加強對信訪信息的收集、統計,每年底向上一級信訪工作機構報送本單位信訪情況分析報告,重大信訪事項處理情況應當及時上報。
第三十二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排查機制。信訪排查原則上每季度一次,每逢重要會議、重大節日和重大政治活動期間進行重點排查,對排查出來的矛盾問題應當及時做好化解工作,對涉及多部門的問題,上報單位分管負責人協調解決。
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三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在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過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受理或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的,對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辦理的,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對信訪人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參照《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六條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對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調研指導,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考核內容,並將年度信訪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九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人事部門在幹部任職、晉級、年度考核等次評定、評先評優等工作中,應當徵求信訪工作機構對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的意見。
第四十條 全省各級水利部門在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認真記載和整理,及時立卷、歸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水利廳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廳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鄂水利發 〔2013〕 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