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州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利水產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利水產局
- 性質:水產局
- 地區:恩施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 局長:劉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專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州水利水產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制定全州水利水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實施辦法等,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障全州水資源與水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州水利水產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州重要河流的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指導縣市水利規劃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州水利水產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審批、核准的全州水利水產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州級財政性資金的水利投資安排意見。
(四)負責全州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和跨縣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州重要河流與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州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水庫、河流和跨縣市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恩施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州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指導、組織全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州河道、水庫水利工作,指導州內河流、水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全州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州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全州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協調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州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二)負責州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水事糾紛,指導、組織全州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漁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依法監督水利水產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水產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水產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全州水利水產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州水利水產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擬訂全州水利水產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州水利水產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州水利水產行業對外交流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水利水產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聞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協助做好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紀檢監察、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
(三)規劃計畫與財務科
擬訂全州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州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州管和州重點水利水產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擬訂全州水利水產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利水產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組織編制州水利部門預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州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四)水政水資源科
推進全州水利水產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全州水利工作的政策;組織、指導全州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跨縣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建設及水庫管理科(州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及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全州水庫管理工作,審批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大壩安全鑑定和蓄水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擔全州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七)水利科
組織協調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指導農村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灌區歸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的方針政策,歸口管理全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規劃、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擬訂工程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
(八)安全生產監督科
承擔全州水利水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水產工程安全監督;組織開展州管水利水產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組織指導水利水產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對水庫除險加固進行監督檢查。
(九)農電科
負責全州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和農村水電管理工作;負責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指導縣市水能資源規劃工作,編制全州流域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組織指導和實施水能資源開發項目技術審查、建設監管、調度運行管理;負責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增效減排工程的規劃編制、建設管理、驗收等工作;指導水能資源開發項目質量和安全工作,參與重大事故調查。
(十)水產科
貫徹實施《漁業法》,負責全州漁業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查處重大漁業糾紛案件和污染案件,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指導全州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繁殖及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和管理;編制全州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指導計畫,負責全州水產統計工作;指導全州水產科技普及和推廣體系建設,負責全州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外援項目的引進和管理;指導塘堰、水庫、河流等水面的綜合開發利用。
專設機構
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實施重要水庫、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水庫、河流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城市防洪工作以及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水利水產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工勤編制3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縣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州防辦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州水利水產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州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州水利水產局負責全州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州公安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州交通運輸局負責州境內通航河流航道管理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州水利水產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州水利水產局負責,州衛生局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