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是一款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支持818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日期:1998-05-28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發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1998-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
任何取得或者變更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入股、收回等行為),均應依法審批。徵用土地的審批檔案,只能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地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一名負責人簽字。嚴禁越權、化整為零等各種形式的非法批地。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負責農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監察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處理公正及時。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經過省轄市、省直管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複製或調取與被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土地行政複議案件依法進行調查,有權進入土地違法案件發生現場察看和測量,並採取筆錄、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調查取證;
(三)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許可權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
(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監督有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辦理行政處罰中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案件;
(六)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處理,對土地行政複議案件依法作出複議決定;
(七)指導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並對其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土地管理有關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