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

《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是一款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支持818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日期:1998-05-28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發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1998-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已經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土地監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和監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三條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
任何取得或者變更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入股、收回等行為),均應依法審批。徵用土地的審批檔案,只能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地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一名負責人簽字。嚴禁越權、化整為零等各種形式的非法批地。
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監察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土地監察工作。各省轄市(含地區、州,下同)、省直管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負責農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六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健立健全土地監察目標管理、巡迴檢查、案件舉報、統計備案工作制度。
第七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行使土地監察職權。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處理公正及時。
第八條對在土地監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監察機構和職權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土地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與土地監察工作相應的監察人員,並為開展土地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條土地監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監察業務,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經過省轄市、省直管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複製或調取與被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土地行政複議案件依法進行調查,有權進入土地違法案件發生現場察看和測量,並採取筆錄、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調查取證;
(三)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許可權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
(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監督有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辦理行政處罰中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案件;
(六)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處理,對土地行政複議案件依法作出複議決定;
(七)指導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並對其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土地管理有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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