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土地監察工作暫行規定》是江蘇省土地管理局1992年1月16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810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1-16
【生效日期】1992-0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土地監察工作暫行規定
(1992年1月16日江蘇省土地管理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察,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監察工作的規定和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土地監察是土地管理部門為了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一切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者實施行政制裁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監察工作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為準繩,貫徹預防為主,處理為輔的方針,堅持專業檢察,民眾監督,法制管理相結合的方法。使土地監察工作做到制度化規範化。
第四條 省土地管理局負責全省土地監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街道)土地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 在土地的保護、利用、開發和權屬變更登記等方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揭發違法行為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軍事單位及其他特殊用地單位)都必須接受土地監察部門的監察。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設立土地監察機構--監察股科、處。受同級土地管理局和上級土地監察機構的領導和指導(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處分應事先徵求上級土地管理機構的意見)。
鄉(鎮、街道)設專(兼)職土地監察員。形成省、市、縣(區)、鄉、(鎮、街道)四級土地監察網路。
市縣(區)土地管理局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土地監察執法隊(負責巡迴監察、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等)。
市、縣(區)土地監察科、股長應兼土地監察執法隊隊長。
第七條 土地監察人員的條件:
(一)熟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二)廉潔奉公,忠於職守,熱情服務,秉公執法,敢於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三)嚴格遵守土地監察工作制度;
(四)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受過專業培訓。
第八條 土地監察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土地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指導、檢查下級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
(三)監督檢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活動;
(四)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或其他組織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活動及其建設用地全過程;
(五)受理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
(六)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指導、檢查下級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七)對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一)有權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職責行使監督檢查權;
(二)有權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五)(六)項職責,行使調查取證權;
(三)有權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行使制止、查封權;
(四)有權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行使處罰,行政處理權;
(五)有權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個人或單位主管人員,向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有權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第三章 土地監察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履行監察職責,行使監察權。土地監察人員行使職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
第十一條 土地監察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守則、目標管理、內部監督、巡迴監察、民眾舉報、檔案管理及統計等工作制度,使土地監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十二條 土地監察人員履行職責時必須佩戴監察標誌,出示監察證件。土地監察標誌和證件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由各級土地管理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必須配備必要的監察交通工具和辦案設備。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舉報案件,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土地違法案件處理
第十五條 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必須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下列案件應予查處: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案件;
(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四)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案件;
(五)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採石、採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嚴重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拋荒閒置的案件;
(六)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
(七)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案件;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案件;
(九)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案件;
(十)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
第十七條 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行政區域管轄和分級辦理的原則,處理前條所列土地案件。
鄉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並積極配合上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或者不同於本部門處理範圍的,須及時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和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