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

《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丹江口水庫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確保一庫清水永續北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控與保障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丹江口水庫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確保一庫清水永續北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以下簡稱中線工程水源)的保護、管理及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是指丹江口水庫匯水區所涉及的十堰市及神農架林區紅坪鎮、大九湖鎮相關的行政區域。
第三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分區管控、協同推進、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和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協調機制,加大對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態補償機制,促進中線工程水源保護與經濟建設、民生保障協調發展;加強與陝西省、河南省、長江流域管理機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的聯繫和溝通,推動在共建共治共享、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跨區域跨部門協作。
省和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將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納入目標考核內容,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源保護工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協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負責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合理配置水資源,做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種植業、養殖業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民發展綠色農業和科學施用農藥、肥料,減少面源污染;
(五)公安部門負責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治安管理、危險品車輛通行管理以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處;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土地、礦產資源的使用審批和監督管理,審批事項應當符合水源保護相關規定;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污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八)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和修復、石漠化治理,規劃建設濕地類自然保護地、水源涵養林、生態廊道等;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的車輛、船舶、碼頭的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質保護工作;
(二)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合理布設水質監測點;
(三)負責管理範圍內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建立
健全巡查制度,定期進行巡查;
(四)發現管理範圍內水質異常,應當在一小時內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
(五)對管理範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提供必要的證據資料;
(六)做好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保護意識,營造愛水護水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和破壞中線工程水源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省和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控與保障
第九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應當以流域綜合治理為基礎,推進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統籌水環境綜合整治和水生態修復,確保工程安全、水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防洪安全。
第十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落實生態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等空間管控邊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生態保護和防洪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要求,制定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的分區管控方案,銜接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開展定期調整與動態更新。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域情況,根據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的分區管控方案制定相關工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邊界設立界樁、界碑、標識牌等保護標誌,並設定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和地方集中飲用水取水單位按照各自權屬範圍,在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警示標誌。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穿越丹江口水庫範圍的道路、橋樑設定交通警示標誌和防護欄,建設截流溝、沉澱池等應急防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機制,充分運用車輛動態監控、電子運單等信息化手段,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安全監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控丹江口水庫庫區範圍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秩序,完善庫區交通網路,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集中的公路沿線橋樑、專用停車場、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等基礎設施和公路應急物資儲備防污染設施建設。
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實行禁限行分類管理,劃定丹江口水庫庫區範圍內禁限行區域和繞行線路。確需通行的,應當採取安全有效的防護措施,依法向公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十堰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定期開展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常態化開展日常巡查和隱患整治;編制尾礦庫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和環境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尾礦庫線上安全監控系統,並接入全國預警平台。
第十六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上下游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制突發水污染事件和自然災害處理應急預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救援搶險物資、設施設備,加強汛期監測預警和應急救援搶險訓練、演練。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本省與陝西省、河南省建立健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生態環境聯合預防預警機制,發現重大隱患和問題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並採取措施及時協調處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本省與陝西省、河南省建立健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協同採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之後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工作。
第十八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納入河(湖)長制統籌管理,建立河(湖)長考核體系,完善河(湖)長動態調整機制和河(湖)長責任遞補機制,健全河(湖)長制信息管理平台,強化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聯合執法。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統籌水污染防治、水利發展、農村環境整治、礦山生態修復、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資金,形成穩定增長的財政投入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中線工程水源保護資金投入,設立中線工程水源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水源保護、綠色發展和民生保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十堰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結合實際設立丹江口庫區水質安全保障的綜合執法機構,推動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綜合行政執法。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與長江流域管理機構及生態環境監管機構、周邊省份執法機構的協作配合,共同推進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要素、全地域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和監測信息協商共享機制,完善汛期污染強度監測評估體系,加強監測設施基礎保障和縣級監測站建設,建立防範人為干擾機制。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執法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指導幫扶,推動完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制度與技術要求,督促排污單位在監測站房、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督促排污單位加強自行監測設備監控與數據聯網。
第二十二條 省和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數據造假部門協作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信息,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範圍,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數據造假行為。
第二十三條 十堰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地理空間信息、流域水情雨情、點源面源污染監控系統等為基礎,完善丹江口水庫水環境監測體系,建立信息共享資料庫和信息平台,推動丹江口水庫庫區水環境監管信息化、精準化、格線化、規範化,推進數字丹江口水庫庫區建設。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船舶污染防治規範;根據中線工程水源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承載能力,對船舶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船舶應當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和規範,完成升級改造。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
鼓勵和支持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船舶採用和升級改造為環保型動力。新入河旅遊船舶應當採用環保型動力,現有旅遊船舶應當逐步改造為環保型動力。
第二十五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最佳化農業種植結構和布局,推進廢舊農膜與農藥包裝回收處理、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有機肥替代,推廣綠色防控、測土配方施肥、生態循環農業種植等技術。
第二十六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調整畜禽養殖布局,推進畜禽標準化適度規模養殖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的畜禽養殖場(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和利用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對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採取畜禽養殖與種植相結合的綜合利用方式,消納畜禽養殖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的規模水產養殖生產者應當開展循環水、潔水養殖,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藥品,開展水產環境和養殖尾水治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和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完善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分批分區進行管網更新、破損修復及雨污分流改造。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和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確定鄉鎮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快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現鄉鎮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蓋。
第二十九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加快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農村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
第三十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總氮污染控制計畫及總磷削減方案,並組織實施。
禁止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用品。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線工程水源分區管控要求,規範消落區土地利用管理,嚴格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和監管。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會同十堰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消落區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按照責任分工劃定消落區禁止或者限制種植的區域,推進消落區發展綠色種植;建立消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長效機制,建設具備防洪減淤、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生態淨化的生態隔離帶和植被防護帶,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
第三十二條 山高坡陡、岩石裸露、人煙稀少的消落區,以及重要生物生境、飲用水源保護地等重要區域的消落區,應當減少和避免人類活動的干擾和影響,促進自然發育,保護生態系統要素,維護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
城集鎮、重要旅遊風景區和人口密集的農村居民點周邊的消落區,採取封灘育草、水生生境構建等生態措施,修復消落區生態環境。
庫岸穩定性差、易發地質災害的消落區,採取生態護坡、庫岸防護、環境綜合整治等生態與工程治理相結合的措施,改善消落區生態環境,增強地質災害防禦能力。
第三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聯合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清漂保潔協同管護長效機制,加強水面和消落區垃圾清理和日常管護工作,及時消除水質安全風險。
第三十四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庫區水體藻類的監測和水華預警、預報,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高風險河流重金屬監測預警,發現異常的及時回響,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環境修復,建立健全野生動植物資源監測網路體系,加強對外來入侵生物物種的預警監測,開展野生動植物完整性評估,定期發布野生動植物多樣性觀測公報。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力量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保護和增殖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三十六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組織實施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控制土壤侵蝕,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監測體系,定期開展水土保持動態監測和評估。
第三十七條 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復、封山育林等措施治理石漠化,提高林草覆蓋率,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穿越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道路、橋樑交通警示標誌和防護欄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地理界標或警示標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禁限行區域內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扣押,對危險化學品採取卸載等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服務業經營者以及工業企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使用,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檢測監測、鑑定評估、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和環境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調查規(區)劃等服務,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態環境專業服務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國家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水質安全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南水北調工程事關戰略全局、事關長遠發展、事關人民福祉。”湖北省丹江口庫區及其上游流域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是保障北方受水區供水安全的“生命線”。持續保持丹江口庫區良好水質,不僅是切實維護中線工程水質安全的迫切要求,還事關國家主體功能區建設大局,更是湖北省確保一庫清水永續北上的重大政治責任。
(二)落實長江保護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要求。地方立法的細化與落實是確保長江保護法有效執行的重要環節。湖北是長江幹線徑流里程最長省份,細化落實長江保護法中關於丹江口庫區的相關規定,對於推動長江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實現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實施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的實際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湖北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決策部署,統籌發展和安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立法從湖北實際出發,以流域綜合治理為基礎統籌推動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十堰市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雖然在水源區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但在水源區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協調的法治保障中存在領導機制不順、缺乏協同機制、執法難以形成整體合力、水源區水污染應急能力不足等問題。通過立法能整體推進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修復,防範化解水環境風險,守牢水安全底線,將為形成湖北高水平保護與高質量發展良性循環局面,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湖北篇章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一)文獻資料收集與整理
2023年4月,《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保護條例》啟動立法調研工作。為了解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現狀,深入推進立法工作,省人大和省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前期調研。省生態環境廳組建了工作專班,收集整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以及外省市出台的相關法規,深入研讀文本,搜尋和借鑑有關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為法規草案的起草提供參考依據。
2024年3月,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推進會的安排,正式啟動《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保護條例》立法工作。我廳按立法程式制訂了《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省長雙組長的領導小組,組建了省人大法工委主任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為雙班長的立法工作專班,為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立法提供了強有力的領導保證和技術支撐。
(二)實地調研與重點問題梳理
2023年4月17至19日,工作專班前往十堰市和丹江口庫區就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部門座談和實地調研;4月24日,赴河南省學習考察,圍繞《河南省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立法經驗及水源水質保護、生態維護等方面開展座談交流;4月25日至27日,赴陝西省西安市、安康市,圍繞當地立法經驗及水源保護工作開展座談會,實地考察漢江上游水源地取水口、安康市南水北調環境應急處置中心工作運維等。
2023年5月31日至6月3日配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雪榮赴十堰市、河南省南陽市開展調研,實地察看了鄖西縣、鄖陽區、丹江口市相關項目,赴河南省淅川縣渠首大壩、渠首水質監測站等地調查學習,並分別在十堰市、南陽市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
通過上述調研工作,工作專班對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難點進行了深入分析,匯總梳理出立法應解決的適用範圍、政府責任、資金問題、畜禽養殖、垃圾打撈、水土流失、石漠化、消落區管理等重點問題。
(三)召開論證會並廣泛徵詢意見
2024年3月26日,省生態環境廳向十堰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徵求《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意見。截至2024年4月10日,工作專班共收到18個相關單位及部門提供的反饋意見55條,採納52條,涉及《條例(草案)》適用範圍、地方政府職責、其他主管部門責任、消落區管理、石漠化與水土流失、跨區域協作等方面;未採納3條,因上位法已有規定;在採納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條例>修改意見反饋表》和《條例(草案)》(專家論證稿)。
2024年4月16日,工作專班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條例名稱、適用範圍、跨區域協作機制等問題開展深入討論。會後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對《條例(草案)》(專家論證稿)進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審議稿)。4月24日、5月1日分別召開分管廳長專題會和廳長專題會,各相關處室及十堰市生態環境局對《條例(草案)》(審議稿)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並建言獻策,工作專班分別根據兩次會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討論稿)。5月6日,工作專班赴省人大參加專題研討會,就《條例(草案)》(討論稿)的適用範圍、消落區管理、部門職責等方面溝通討論;5月7日,工作專班同十堰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局就上述重點問題進一步深入研討,會後根據討論結果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5月12日,召開廳黨組會並通過審議。
三、起草依據、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起草依據
《條例(草案送審稿)》起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規劃》《湖北省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綱要》《水利部關於丹江口水庫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湖北轄區)劃分方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
(二)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與上位法不衝突,拾遺補缺,對於上位法未作出規定或需要細化的內容,進行規定或進一步明確細化。
協調性原則。與同位法相銜接,積極探索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的立法經驗,使《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成為湖北生態環境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一部分,體現國家長江大保護戰略的根本要求。
科學性原則。與十堰市、神農架林區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力求全面、準確反映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相關問題,條文設立具有操作性,針對性,真正起到強化監管作用。
參與性原則。起草過程實行民主立法、開門立法,保障當地民眾的根本利益與訴求,保證立法的質量和效益。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送審稿)》分五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控與保障、第三章水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四十五條。
四、重要內容說明
(一)關於條例名稱的調整
根據湖北省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具體規定,原定立法項目名稱為“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保護條例”,但“水源地”通常指取水口周邊一定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即限定在湖北省丹江口水庫的一部分區域,無法完全覆蓋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且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還涉及河南省和陝西省,“水源地”這一概念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跨省協調聯動機制的建立。另外,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湖北轄區)劃分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8號),其中一個水源地名稱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若沿用立法計畫中的原名稱,易與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發生混淆。因此,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更加適宜。
(二)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為與上位法、國家規劃保持一致,承擔好保障“一庫清水永續北上”的政治責任,《條例(草案送審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丹江口庫區及其上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水源涵養生態建設區管理要求,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水質穩定達標”;《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規劃》第三章相關規定“根據不同區域對丹江口水庫水質的影響,將水源區劃分為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和水源涵養生態建設區三類地區,實施分區分類管控”及具體附表和附圖,涉及十堰市九個市(縣、區)神農架林區兩個鎮,因此《條例(草案送審稿)》將本省行政區域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設定為“丹江口水庫匯水區所涉及的十堰市及神農架林區紅坪鎮、大九湖鎮相關的行政區域”。
(三)關於分區管控要求
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和國家林草局聯合印發的《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規劃》第三章“最佳化流域空間管控格局”對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的保護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水源地安全保障區“嚴格生態環境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加大庫區周邊河南淅川縣、內鄉縣、湖北鄖陽區、丹江口市坡耕地治理,加強區域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水質影響控制區“要重點加強農業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大力推進畜禽養殖糞污無害化處理,深入開展工業污染整治,加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力度,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湖北省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綱要》第三章(底線管控)第二節(水安全底線)及附屬檔案1對漢江丹庫以上片區重點任務做出了規定。結合上述規劃要求和湖北實際,《條例(草案送審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尾礦庫風險管控、應急能力建設進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產養殖污水防治進行規定;第二十八條針對城鄉生活污水治理規定“統籌建設完善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加快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第三十六條針對水土保持規定“因地制宜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組織實施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控制土壤侵蝕”“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監測體系,定期開展水土保持動態監測和評估”。
(四)關於跨區域協作機制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涉及湖北、河南、陝西3省8市43個縣(市、區),不僅跨省、市,而且跨流域,水質保護、生態補償、風險防範等重點工作需要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一體推進。為切實做好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進一步落實長江保護法第六條規定“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條例(草案送審稿)》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態補償機制,促進中線工程水源保護與經濟建設、民生保障協調發展;加強與陝西省、河南省、長江流域管理機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的聯繫和溝通,推動在共建共治共享、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跨區域跨部門協作”“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本省與陝西省、河南省建立健全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生態環境聯合預防預警機制、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與長江流域管理機構及生態環境監管機構、周邊省份執法機構的協作配合”,旨在通過建立跨省協調聯動機制,及時相互通報,協同採取措施控制污染,實現信息共享、協同應對、聯合執法,促進跨行政區域一體化司法協作和多元聯動,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中線工程水源水質安全。
(五)關於庫區清漂和消落區管理
在前期實地調研過程中發現,目前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的清漂責任主體未落實到位,由當地政府承擔了庫區大部分的清漂責任,加重了政府負擔;消落區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水庫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但其尚未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消落區基本處於無序利用狀態,存在較大的水質污染風險隱患,也加重了庫區風險防範負擔。第三十一條對消落區管理責任進行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線工程水源分區管控要求,規範消落區土地利用管理,嚴格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和監管。”“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會同十堰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消落區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按照責任分工劃定消落區禁止或者限制種植的區域,推進消落區發展綠色種植;建立消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長效機制,建設具備防洪減淤、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生態淨化的生態隔離帶和植被防護帶,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同時,第三十二條對消落區分區管控與養護進行了詳細規定。第三十三條對清漂管理規定“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聯合中線工程水源保護範圍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清漂保潔協同管護長效機制,加強水面和消落區垃圾清理和日常管護工作,及時消除水質安全風險。”
(六)關於監測能力保障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做好丹江口庫區監測工作,《條例(草案送審稿)》第二十一條對監測能力作出規定“建立完善全要素、全地域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和監測信息協商共享機制,完善汛期污染強度監測評估體系,加強監測設施基礎保障和縣級監測站建設,建立防範人為干擾機制。”“開展執法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指導幫扶,推動完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制度與技術要求,督促排污單位在監測站房、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督促排污單位加強自行監測設備監控與數據聯網。”;第二十二條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管理作出規定“建立健全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數據造假部門協作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信息,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範圍”。
(七)與河南、陝西的立法差異
丹江口庫區及水源保護工作涉及鄂陝豫三省,河南省2022年實施了《河南省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陝西省2023年修正了《陝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同年,安康、漢中兩地聯合施行《安康市/漢中市漢江水質保護條例》。相較而言,我省與河南、陝西的立法差異體現在:
一是保護目標不同。根據長江保護法三十六條中關於“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和水源涵養生態建設區”的分區要求,陝西省涉及全部三個區域,湖北省涉及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河南省僅涉及水源地安全保障區。由於不同區域對丹江口水庫水質的影響和作用不同,因此三省的立法保護目標也有所差異:陝西省側重於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保障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和陝西省引漢濟渭工程水源水質安全;湖北省側重於丹江口庫區和入庫河流水污染風險管控、防治和水質安全維護;河南省側重於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輸水乾渠工程保護。
二是體例結構不同。《河南省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共七章70條,其中設立了“工程保護”章節,主要對丹江口水庫工程、總乾渠工程及其調蓄工程的保護和管理作出規定,以保障南水北調工程安全。《陝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共五章35條,《安康市/漢中市漢江水質保護條例》共六章55條,因陝西省未有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所以其立法僅涉及對漢江丹江流域的水質保護。2017年1月《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施行,旨在保障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興隆水利樞紐、引江濟漢工程、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等及其配套附屬設備設施的工程運行、保護和監督。因此,《湖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保護條例》不再對工程保護作相應規定。
三是協作機制不同。為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跨區域聯防聯治,陝西省漢中市和安康市加強立法協作,聯合出台了《安康市/漢中市漢江水質保護條例》,統一立法尺度和標準、打破行政邊界概念、建立跨行政區域協同保護制度,實現了信息共享和執法統一,共同推進漢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穩定和持續改善。河南省提出要加強與有關省份的聯繫和溝通,協調推進本省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湖北省則提出要積極推動本省與陝西省、河南省建立應急聯動、預防預警、聯合執法的省際區域協作機制,持續保障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水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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