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審計廳《關於1998年度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審計廳《關於1998年度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27
  • 實施時間:1999.09.27
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審計廳副廳長高林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1998年度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會議認為,審計部門在對1998年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審計查出了一些違法違規問題,有的問題十分嚴重。為了嚴肅法紀,鞏固審計成果,會議特作如下決議:
一、省人民政府對這次審計查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責成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嚴格依法查處,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者的責任,決不能姑息遷就;對預算執行中一些不真實、不合法和不規範的問題,要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整改,並將查處和整改結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從依法治省的高度正確認識和對待這次審計查出的問題。要加強對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教育,進一步增強財經法制觀念,嚴格依法理財;要舉一反三,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並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規範理財行為,從制度和機制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大力支持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三、審計部門要嚴格執法,嚴肅處理審計查出的各種問題。要繼續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各項審計監督工作,維護經濟秩序,為我省國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大監督力度,對這次審計查出的涉及本地的問題,要進行跟蹤監督。要加強輿論監督,努力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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