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湖北理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一條新生入學應當湖北理工學院簽發的《入學通知書》,按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註冊者,應當提前以寫信、電傳(或電郵)等書面形式出具證明,向學校招生辦請假。請假不得超過二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理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 第二章:修習、考核與成績記載
  • 第三章:考勤與紀律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第二章課程修習、考核與成績記載,第三章考勤與紀律,ֻ第四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新生入學應當湖北理工學院簽發的《入學通知書》,按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註冊者,應當提前以寫信、電傳(或電郵)等書面形式出具證明,向學校招生辦請假。請假不得超過二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有關規定進行全面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退回家庭所在地,情節惡劣者,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校醫院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此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四條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與新生相同;複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註冊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學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兩天,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報到註冊,每學年報到註冊時,必須交納當年學費及有關費用。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它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六條凡休學或其它原因保留學籍的學生,未經學校教務處批准,不得註冊。
第七條各學院必須於註冊完成次日,向教務處報告學生到校情況及未到學生名單、事由。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不到校註冊者,以曠課論處,逾期兩周不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課程修習、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學生必須參加所修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的修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表,並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九條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期中考核採取隨堂考試,時間由主講教師確定。期末考核由學校統一安排在每學期最後一至兩周進行;體育課、實驗課考核在期末一周前結束。
第十條課程成績考核以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可根據平時實驗、實驗報告、實習報告、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等成績綜合評定,一般平時成績、考試成績各占課程成績考核的30%、70%或40%、60%。有實驗的課程,實驗成績不合格,相應該課程評定成績也不能合格。課程成績評定均採用百分制記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成績合格以上者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不合格者必須參加學校下一次組織的考核(即補考)或重修,補考或重修成績在合格以上者才可以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一條集中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如課程設計、實習、軍訓、畢業設計(論文)按四級分制評定成績,當需要時,四級分和百分制可按如下關係折算:優秀:100-85;良好:84-70分;合格:6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二條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在該課程考核前持有關證明及本人申請,經所在院同意後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課程的考核隨下一學期的補考進行,成績如實記載,成績表上注名緩考字樣。無故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交卷者即為曠考。登記成績時,註明“曠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載。
第十三條如有下列情況課程必須重修
1、考試不合格者;
2、曠課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
3、課程考核成績低於21分者;
4、考試作弊者;
5、緩考不合格者;
6、免修課考核不合格者;
7、單獨考試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考試成績不合格者;
8、選修課考核補考仍不合格不記成績,可重修,也可改選其它已開設選修課程。
第十四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考核、鑑定不合格者報學校學生處審批。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體育課成績不合格者報學校教務處審批。
第十五條學生應按學校的考試安排參加考試,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考試舞弊、不遵守考場紀律者,將視情節輕重,按《湖北理工學院違反考試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免修
1、學生對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已經掌握者,可申請免修。申請時,需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及所在學院同意後,參加免修考試。免修考試隨該課程結業考試進行。考試合格,視為免修通過,以免修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考核成績,並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不通過,按有關規定進行重修。
2、免修有實驗(含上機)環節的課程,學生必須完成實驗(含上機)。
3、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及實驗課、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一般不允許免修。對身體有殘疾或缺陷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可申請體育免修。

第三章考勤與紀律

第十七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教學活動。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者應事先請假並經過批准。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無故缺席活動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十八條學生請假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病假要有本校或其它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要附有關證明。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請假五天以上由學生所在學院備案,報教務處批准。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者,一律以每天曠課6學時論處。
第十九條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向批准人銷假。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二十條學生請假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以校歷為準,下同), 應辦理休學。一學期累計請假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考核。

ֻ第四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學或轉專業:
1、確有專長,轉學或轉專業更有利於發揮其專長者;
2、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病史入學者),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學校或院系因學科和事業發展需要,調整專業者。
第二十二條轉學、轉專業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和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同意,經教務處審批後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2、在湖北省內轉學,由本人向學校及擬轉入學校教務處申請,報湖北省教育廳批准後可辦理轉學手續。
3、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由本人向學校及擬轉入學校申請,報湖北省教育廳及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4、轉學或轉專業手續一般在每學期第一周或最後一周辦理。
5、本科在第二學年以內(專科在第一學年以內)提出轉專業申請者,可轉入同年級相近專業或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就讀。從第三學年開始,均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轉專業後,應當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總學分方可畢業。轉學、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如果高於或相當於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有關課程要求的,可計入相應課程學分;凡與轉入專業教學計畫無關或低於教學計畫要求的課程,是否可以計入選修學分,由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4、應予退學者;
5、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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