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損通用硬幣分量罪

減損通用硬幣分量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供人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硬幣的分量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是用金屬鑄造的硬幣,硬幣又可分為正幣與輔幣兩種,前者有銀幣,後者有鎳幣與銅幣或其他合金幣。

本罪的行為是減損硬幣分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圖而故意減損硬幣的分量,才構成本罪。本罪的未遂行為,設有刑罰處罰規定。即遂與遂的區分以減損分量的行為是否已使硬幣的正常分量受到減損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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