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減損分量之硬幣罪

行使減損分量之硬幣罪是行為人行使減損分量的硬幣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減損通用硬幣分量罪所產生的不足分量的硬幣。這種硬幣如果是行為人自己所減損的,則構成本罪與減損通用硬幣分量罪的牽連犯。按照台灣刑法的規定,應以一重罪處斷。

(2)本罪的行為是行使,即不告知他人硬幣不足分量的事實,而持之冒充正常分量的硬幣以使用,使其流通於市。(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減損而不足分量的硬幣,而故意持之以行使,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未遂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既遂與未遂區分的標準與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相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