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已經七屆第7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海事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水上安全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水域內航行、停泊及作業的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農副業生產活動使用的非經營性、非水路運輸船舶(包括機動和非機動的船舶)。
鄉鎮自用船舶不得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經費,將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四級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指導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二)負責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並將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履行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應急管理、海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對轄區通航水域的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鄉鎮自用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違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並通報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鄉鎮自用船舶違法從事水路運輸經營行為並通報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鄉鎮自用船舶違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行為並通報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鄉鎮自用船舶管理操作人員培訓協調師資力量,依法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檢查、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落實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情況;
(三)定期組織實施鄉鎮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記錄鄉鎮自用船舶相關情況,對鄉鎮自用船舶進行測量和標識船名,並建立相關台賬;
(四)每年定期對鄉鎮自用船舶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鄉鎮自用船舶船名標識、船體安全狀況、船舶歸屬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定期組織鄉鎮自用船舶操作員水上安全知識培訓工作,對未經水上安全知識培訓的鄉鎮自用船舶操作員,督促其及時進行水上安全知識培訓;
(六)開展現場檢查,及時制止違法操作鄉鎮自用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超約定人數搭載、超約定航線航行等行為,消除安全隱患,通報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所屬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檯賬,與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簽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
(二)在法定或傳統節假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等交通高峰期,組織人員加強對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村(居)民安全公約中明確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內容。
第八條 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負主體責任。對船舶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船舶處於良好技術狀況。
負責督促操作人員參加水上安全知識培訓,不得將鄉鎮自用船舶交給未經水上安全知識培訓人員操作。
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應當與本村(居)民委員會簽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並支持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鄉鎮自用船舶調查摸底、建立台帳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自用船舶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規定:
(一)鄉鎮自用船舶限於從事農副業生產和家庭生活使用,嚴禁鄉鎮自用船舶從事客(渡)運和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鄉鎮自用船舶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定約定裝載人數;
(三)鄉鎮自用船舶不得超出核定約定的航線航行,不得在惡劣氣象或水文等條件下航行。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按照《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和村(居)民安全公約的約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員不按規定使用鄉鎮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鄉鎮自用船舶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解讀

一、起草背景
作為水網較發達地區,我市鄉鎮自用船舶數量較多。據不完全統計,全市約有鄉鎮自用船舶500餘艘,且呈迅猛增長勢頭,主要分布在北江乾、支流及封閉庫區水域。此類船舶多為自行建造,未經任何管理部門或檢驗機構質量認證,船況較差,船主大多未經過水上安全知識培訓,水上風險認識不足,安全意識淡薄,是重大的水上交通安全隱患,引發了不少血的教訓。2008-2020年期間,全市共發生鄉鎮自用船事故險情9宗,死亡人數15人,其中:2008年1月14日,北江英德段一艘自用船發生翻沉,3人死亡;2010年11月9日,陽山嶺背河一艘自用船發生翻沉,4人獲救,2人死亡;2017年7月30日,清城區北江大橋下游約200米處一艘自用釣魚艇發生翻沉,船上5人落水,1人獲救,4人死亡。
目前,因未制定相應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缺乏安全管理法律依據,管理主體和責任均不明確,導致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未落實到位,如若發生事故,對事故當事人責任追究缺少法律支撐,對有關人員警示教育作用發揮有限,造成鄉鎮自用船舶管理基本處於失管狀態。對此,我市亟待制定鄉鎮自用船安全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9號)《交通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意見〉的通知》(交海發[200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鄉鎮自用船舶的概念
本辦法所稱鄉鎮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農副業生產活動使用的非經營性、非水路運輸船舶(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船舶),在我市行政區域水域內,主要有以下幾類用途:
1.用於從事農副業生產的人員的水上交通往返;
2.用於農副業生產工具及肥料等運輸;
3.用於農副產品運輸;
4.用於家庭及親屬出行;
5.農副業作業需要(如收割水草、禽類放養等,但漁業養殖除外);
6.其他。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十二條:第一條闡明起草依據;第二條明確適用範圍;第三條明確適用對象;第四至七條明確各級、各職能部門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職責;第八、九條明確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員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第十條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日常安全管理手段;第十一條明確追責範圍和方式;第十二條明確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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