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城市管理局

清豐縣城市管理局

清豐縣城市管理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清豐縣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

根據《中共濮陽市委辦公室、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豐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濮辦文〔2019〕2號),清豐縣城市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豐縣城市管理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清豐縣人民政府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指導全縣精細化管理城市,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相應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照明、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方面的專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所屬行業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領域信息數據統計管理工作。
(三)負責編制城市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及維護、維修和常規性改擴建工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設施資金和維護、維修經費的計畫編制、使用和管理。
(四)負責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照明、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方面特許經營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負責燃氣設施改動方案審批、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批工作。
(六)負責城市道路的挖掘、遷建、改擴建等設施的審批工作;負責需要或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工作;負責占用城市道路(橋渠)、公共場所等設定其他設施的審批工作;負責臨街建築外部裝修、搭建的審批工作;參與城市戶外廣告系統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各類慶典的審批工作;負責城市亮化有關工作。
(七)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跨區域和重大複雜案件的查處等;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
(八)擬訂城市管理行業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防汛、清雪除冰工作;負責城區公共腳踏車監管工作;負責城區固體廢棄物、渣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社會綠化、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城市住宅區、單位庭院以及園林創建和綠化相關監督工作。
(九)參與擬訂市政公用行業產品及服務價格工作;承擔城市規劃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清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清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內能源(氣、熱、電等)、供排水、交通、通訊、環境等相關基礎設施縣級財政事權範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不包括鄉(鎮)財政事權範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重大改擴建(園林綠化項目改擴建除外);負責統籌縣城市規劃區與周邊鄉(鎮)基礎設施的協調對接。城市基礎設施及其重大改擴建項目建成後,清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有關要求和程式移交清豐縣城市管理局運營管理。
清豐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內能源(氣、熱、電等)、供排水、交通、通訊、環境等相關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維修及常規性改擴建;負責園林綠化項目改擴建。建立基礎設施項目年度計畫清單制度,年初由清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清豐縣城市管理局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責,提出本年度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維修、改擴建項目清單,經縣政府研究同意並確定建設主體後實施。兩部門要加強制度機制建設,確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中的協調配合和有效銜接。
2、與清豐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城鎮燃氣由清豐縣城市管理局監管,城鎮門站以外的天燃氣管道輸送由清豐縣應急管理局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計算機網路管理、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目標管理、平安建設節能減排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大型會議的籌備工作;配合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人事財務股。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工資、職稱、保險等工作;擬訂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照明、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設施維修和維護工程的年度計畫並組織落實;承擔市政、園林、環衛、公用事業、執法等職責範圍內的城市建設、管理資金和養護經費的計畫編制、使用與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及物資項目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公共腳踏車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工程契約相關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稽查管理;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對直屬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領域信息數據統計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相應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的挖掘、遷建、改建等設施的審批工作;負責需要或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砍伐城市樹木的審批工作;承擔城市管理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執法資格的報批工作;負責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工作;承擔燃氣設施改動方案審批工作;承擔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批工作;負責占用城市道路(橋渠)、公共場所等設定其他設施的審批工作;負責臨街建築外部裝修、搭建的審批工作;負責各類慶典的審批工作;牽頭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
(四)執法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監督考核工作;組織協調跨區域和重大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參與城市戶外廣告系統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區公共腳踏車、共享腳踏車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區渣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照明、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及維護、維修和常規性改擴建工程計畫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市政、照明、排水、污水處理工程技術和日常維修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排水、污水處理行業特許經營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工作;負責城市排水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城市亮化有關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維護和改擴建工程計畫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技術和日常養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社會綠化、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組織城市義務植樹活動;監督檢查城市居住小區、單位庭院及園林創建和綠化相關工作;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設施的運營管理及維護、維修和常規性改擴建工程計畫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用事業工程技術和日常維護和維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管理工作;負責燃氣經營許可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監測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參與擬訂公用行業產品及服務價格工作;擬訂城市管理行業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及維護、維修和常規性改擴建工程計畫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等工程技術和日常維修和維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管理標準、作業規範及考評考核、獎懲保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特許經營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置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清雪除冰工作。

行政編制

清豐縣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名。暫核定局長 名,副局長 名,總工程師 名;股級領導職數名。
清豐縣城市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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