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治制度(清朝政治)

清朝政治制度

清朝政治一般指本詞條

清朝政治制度,指清朝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及其相關的制度。

清朝是中國古代社會的末世王朝,其政權是以滿洲貴族為主體的滿漢官僚聯合執政,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達到一個很高的程度。清朝政治制度仍是以皇權為核心,其制度既有中原傳統王朝的共性,又有滿洲民族特色,使其統治得以維繫2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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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八旗合議

參見詞條:八旗制度
努爾哈赤建立起後金國以後,實行的是軍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權力集中於王公貴族,重大決策由貴族共同討論決定。
八旗八旗
當時滿族處於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之際,尚存有濃厚的奴隸主貴族軍事民主的習俗。後金的軍國大事,都由諸貝勒等人共議裁決。諸貝勒大都是努爾哈赤的子侄等宗室貴族。
努爾哈赤以後金國的身份也制訂和頒行了相應的法律。他設立了理國政聽訟大臣五員,都堂十員。對於各旗上交而來的案件,先由都堂審理,次達五大臣鞫問,再達諸王貝勒,對一些重大的案件,還要由努爾哈赤親自聽訟判決。努爾哈赤既是後金國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執法官。

確立君權

參見詞條:議政王大臣會議
努爾哈赤去世後,其第八子皇太極繼承汗位。皇太極在位期間,積極仿效明朝政治制度,極力擴大後金國的封建統治基礎,積極促進從奴隸制向封建制的過渡;一再打擊八旗貴族分權勢力,確立和鞏固了王權。
天聰三年(1629年)農曆四月,皇太極設立文館,命儒臣記注滿洲政事。
皇太極皇太極
天聰五年(1631年)農曆七月,仿明朝制度設立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各部長官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試圖逐漸削弱滿洲貴族權力。
天聰十年(1636年)農曆三月,改文館為內國史、內秘書、內弘文三院(簡稱內三院),各置大學生、承政、理事官等員。
當時雖然還保留著由諸貝勒兼領部務的規定,但各部之下設的承政、參政、啟心郎等職官,卻已經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別由滿、漢、蒙的官員充任了。到崇德元年(公元1636 年)建立都察院的時候,就沒有再沿用由貝勒兼管的辦法。都察院是管監察事務的,其監察的範圍不但包括文武百宮,還包括"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明文規定並保障職司監察的部門和官員有權奏彈貝勒等高級貴族,這在滿族政治史上是首見的。從各方面壓抑和約束滿洲權貴,因都察院的設定而進一步制度化了。
崇德元年(1636 年),皇太極將原來的旗主貝勒封王,並令除八旗固山額真繼續兼議政大臣外﹐每旗另設議政大臣三員,在清代歷史上正式出現了“議政大臣”的職名。皇太極有意識地抑裁大貝勒們的權力,並逐步提高議政大臣們的地位。此後,清王朝宗室貴族中的王與八旗固山額真﹑議政大臣共同議政的形式,即稱為“議政王大臣會議”。“議政”是一種正式的職銜,代表著一定的權力和地位,必須經過皇帝的任命。同樣,在必要時,皇帝也可以撤銷某一貴族及大臣的“議政”資格。
崇德三年(1638 年),皇太極在原蒙古衙門的基礎上擴建而成理藩院,專門負責管理蒙古及其他藩屬事務。
在集中軍政權力的同時,皇太極還陸續仿照明朝的模式,創建了一系列封建型的國家機關,進一步吸收和採用明朝的法律,開科舉,重用漢官和漢族知識分子。

君權集中

參見詞條:愛新覺羅·福臨
清朝皇帝試圖實行中央集權的努力主要集中於清朝前期。清朝的六部尚書,在順治繼位前均由滿族人擔任,順治元年(1644年)規定尚書及侍郎滿、漢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都察院。清朝官員等級分“九品十八級”,每等有正從之別,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於從九品。
順治七年(1650年),順治皇帝對八旗制度進行改革,由自己親自掌握正黃、鑲黃、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變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時加強上三旗的實力,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有所削弱。
順治十五年(1658 年)農曆七月,清朝將內三院更名內閣,軍國機要,綜歸內閣。規定內閣由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等組成,其成員多由新建立的翰林院官員兼充,大學士分兼殿閣銜(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到乾隆時除去中和殿,增補體仁閣,以三殿三閣為大學士銜,遂為定製),還可兼任六部的尚書或侍郎,其工作內容和辦事程式,大體上仿照明朝的制度。
清朝的內閣一直只能辦理一般性的日常公事(雖然工作量也是很大的),從來沒有掌管過重大的機密重務。因為,清王朝一直就設定有由皇帝直接控制的機要辦事部門和內閣同時存在,不容內閣插手。清初的機要事件都由議政王大臣議奏,內閣大學士不擔任議政大臣的根本無法與聞。

君權擴大

參見詞條:南書房密折制度
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設立南書房,又名南齋,抽調一些翰林官到南書房辦事,重要的諭旨都直接命南書房撰擬,南書房實際上成為皇帝的機要秘書處,它完全是由皇帝嚴密控制的一個核心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這使南書房“權勢日崇”。南書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同時將外朝內閣的某些職能移歸內廷,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康熙帝康熙帝
從康熙開始,清朝推行了一種密折制度。密議奏摺是一種與由內閣、通政使司等正常途徑遞送上來的題本、奏本並行,但在內容上和處理程式上特別注意保密的檔案。康熙諭令全國的重要大臣,如領侍衛大臣、內閣大學士、尚書、侍郎、正副都御史、正副都統、總兵、總督、巡撫等人,要求他們把職務內外,所知所聞,凡有關政治和社會經濟、民間輿論、官員動態等等都寫成密件報來,這些密奏件可以直接送到宮門遞進,也可以送到南書房,有時也由南書房將批件發回。

專制頂峰

參見詞條:軍機處
雍正七年(1729年),清軍在西北與蒙古族部落準噶爾激戰,雍正皇帝為及時處理軍報,由戶部設立軍需房,在宮內的隆宗門內辦公,在內閣挑選謹密可靠的中書、筆帖式等參加工作,以密辦軍需。
雍正十年(1732 年),頒發"辦理軍機處鈐封印信",正式宣布此一重要輔政機關的存在,軍需房改稱軍機處。自此以後,軍機處便成為輔佐清朝皇帝工作的主要辦事部門,一直存在到清末改設內閣總理大臣時止,共存在了約180 年。
軍機處內景軍機處內景
軍機大臣以內閣大學士及各部尚書、侍郎在軍機處行走,而逐漸吸收了內閣或部院的職權,其職掌範圍日益擴大,它不僅掌戎略,舉凡軍國大計,莫不總攬,於是逐漸取代了內閣的職權,國家威命所寄,不在內閣,而在軍機處。軍機大臣差不多每天都要朝見皇帝,報告和請示工作,諸如呈交遵照皇帝意圖起草的各種"上諭"草稿和轉達皇帝指示的"廷案"草稿、提出人事任免名單以及回答皇帝詢問的各種問題等等。這是當時清王朝中央最重要的領導工作方式之一。
自從雍正年間設立軍機處後,內閣權力雖然漸為軍機處所奪,但內閣承辦國家刑名錢穀等政務的工作,並未輕減。雖然建立了軍機處,正式奏章還是由內閣上報下達的,因為有內閣來處理極其大量的公開性的政務,才能保證軍機處不陷於一般公務中,可以更有效地輔佐皇帝處理好有關的機要性工作。
雍正在位期間,清朝開始在地方每省設巡撫(有的一省或幾省還設總督)。總督、巡撫的權力很大,掌握一省或幾省的軍政大權,但是由於清代有嚴密的監察體系和措施(包括御史制度和密折制度),所以清代地方權力雖大,但是一直效忠中央。
乾隆皇帝即位後服孝,安排數位“總理事務王大臣”進入軍機處,所以將軍機改名總理事務處。
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滿親政,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自請罷職,恢復軍機處名稱,自此遂成定製,軍機處成為直接對皇帝負責的核心權力機構,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幾乎可忽略不計,政治權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為清代中央集權制度的頂峰。

僵化衰敗

乾隆執政晚期到嘉慶執政時期,清朝陸續爆發民變。嘉慶皇帝即位之初,湘黔苗民起義的烽火正旺,川楚陝三省白蓮教大起義的戰火又起。
嘉慶在位期間,內部戰亂頻仍,外部危機已現,清朝進入中衰時期。與內外社會矛盾激化相呼應的是清王朝國家統治能力的衰退。由於中央集權過度的發展制約了官吏的主動性,清朝舊有的政治機制在清朝中期進入衰退的過程,表現為官僚政治的極端腐敗,國家財政支付能力的喪失和軍備的極端廢弛。
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高度加強,嚴重影響到封建政治活動的有效開展,更衍生出政治權力的畸形轉移,就是大量地位低下而擁有巨大實際權力的胥吏書役階層的出現。真正應該管理行政活動的各級官員卻成了可有可無的擺設,也根本無法有所作為。
與此同時,濃厚的奴僕觀念也對封建士人的心靈產生重要的消極影響。清政權是從農奴制社會階段建立起來的,君臣之間、官吏上下級之間的主僕觀念被長期保留下來。儘管清初的最高統治階級並沒有在禮儀方面要求漢人官吏接受他們的奴僕觀念,但由於滿族貴族在權力上處於支配地位,因而在實際上,漢族官僚是服從這一觀念的。流行於各衙門的跪拜禮儀,在漢人題本和奏摺中“奴才”一詞的逐漸流行,都是這方面的體現。如乾隆嘉慶之際吏、禮等部,屬吏見官長就是由長揖而改為半跪禮儀的,因而禮部員外郎汪德鉞上書要求恢復舊制,認為它關係著士大夫的廉恥、氣節,甚而關係社稷是否鞏固,隨後才恢復舊制。
隨著清王朝的盛極而衰,吏治腐敗問題表現得更加突出。不僅封建社會普遍存在的貪污問題呈現出普遍化、規模化、集團化等特點,而且整個封建官僚階層對國家政務活動的冷漠和麻木,一味追取安逸的生活,從而導致封建政治的極端廢弛,循疲沓作風形成。標誌著清朝封建社會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全面腐朽。

新政與立憲

清朝政治制度以鴉片戰爭為界限,呈現出了前後性質不同的大變化特點。
清朝前期是封建社會,政治制度屬封建性;清朝後期進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近代中國的封建統治者雖然在形式上照舊維持著清王朝的統治,但實質上已經喪失了領土完整和主權獨立,淪為西方帝國主義國家統治中國的工具,清政府的地位和性質開始改變,封建的政治制度已經逐步演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制度。
清朝後期,隨著社會經濟基礎和階級結構發生的急劇變化,新生的資產階級維新派和革命派先後登上政治舞台,“君主立憲”、“民主共和”等外來的近代政治鬥爭目標開始深刻地衝擊原有政治制度,通過資產階級性質的政治改革和革命運動,西方的一些行政、法律、財政、軍事、教育、學校等新制度逐步地被引入到中國,使原有古老的封建政治制度開始發生翻天覆地的新變化。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慈禧太后鎮壓了維新派的戊戌變法之後,很快引發了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義和團的暴動和八國聯軍的入侵。在國難加深的險境下,慈禧為了保持自己的統治地位和清王朝的世代威權,不得不從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重新開啟變法,推行新政。清末在經濟、政治、軍事、文教、法制方面的新政歷經10年多。
政治方面的變化,主要是改革官制,裁減冗員,整頓吏治,進行行政體制改革,而不觸動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例如: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年決定今後永遠停止“捐納實官”,即不許捐款交錢買官位,力求做到精兵簡政。同年設“督辦政務處”,作為推行新政的總指揮機關。隨即對政府各部門進行調整,陸續新設外務部、商部、巡警部、學部等。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朝對各部又進行大調整,分為留、改、並、增四類:保留的有軍機處、吏部、禮部、學部、外務部等;改名的有改巡警部為民政部,改戶部為度支部,改兵部為陸軍部等;合併的有將太常寺(管宗廟社稷禮儀)、光祿寺(管祭祀所需物品)、鴻臚寺(鴻臚寺管接待賓客)歸併於禮部,將太僕寺(管車馬)、練兵處歸併於陸軍部;增設的有海軍部、郵傳部、資政院、審計院等。規定各部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即一個部長,兩個副部長)。地方官制也進行改革,各省督撫的軍權和財權都收歸中央政府,這種改革實際上是更加強了中央集權。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出洋考察政治大臣先後回國復命,痛陳利害懇請立憲。清廷遂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9月頒發上諭,宣布“仿行憲政。”晚清的政治體制終於發生現代性的變革。
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責任內閣”,軍機處廢止。同年清朝滅亡。
晚清政治體制的變革,是中國社會發展和世界環境影響的產物,它既帶有其他後發現代化國家所共有的外髮型特徵,更映現出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歷史內涵與深厚底蘊;它不僅構成了中國早期政治現代化進程的重要一環,更對此後數十年間中國政治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政治機構

主要機構

內閣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是內閣。清沿明制,順治十五年(1658 年)農曆七月,將原設之內三院改為內閣,為正二品衙門,設大學士為內閣長官,各兼尚書銜,並加殿閣銜。其時殿閣銜為四殿二閣,即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原內三院之一的內翰林院則分出另立, 不歸內閣。雍正八年(1730年),定內閣為正一品衙門,雍正九年(1731年)增設協辦大學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定內閣設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或各二人。大學士均加殿閣銜, 成三殿三閣之制, 即保和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體仁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惟保和殿大學士不常置。協辦大學士不加殿閣銜。內閣職掌為“掌議天下之政,宣布絲綸,厘治憲典,總鈞衡之任,以贊上理庶務”,而票擬本章則是其經常性的任務。
其內部機構有典籍廳、滿本房、漢本房、蒙古房、滿票簽處、漢票簽處、誥敕房、稽察房、收發紅本處、批本處、副本庫、飯銀庫等,各有所司。內閣的職官除大學士(正一品)、協辦大學士(從一品)外,還有內閣學士,滿六人、漢四人,從二品;侍讀學士, 滿四人、蒙古二人、漢二人, 從四品; 侍讀, 滿十人、蒙古二人、漢軍二人、漢二人,正六品;委署侍讀,無定員;典籍,滿二人、漢軍二人、漢二人, 正七品;中書,滿九十人、蒙古十八人、漢軍八人、漢三十人,從七品;貼寫中書,滿四十八人、蒙古六人等。另有撰文中書,無定員,由大學士從漢中書內派委。
清代內閣在順治康熙年間作為中樞機構,贊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國樞要總匯之所。但自雍正中葉設軍機處之後,大政歸由軍機大臣承旨,內閣逐漸不再參與機要,權任漸輕,遂成以處理本章為主的行政事務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 改組內閣,設會議政務處, 以各部尚書為內閣政務大臣。宣統三年(1911年) 四月,改設責任內閣, 以軍機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及協理大臣, 並定內閣官屬。至此軍機處遂廢,而內閣復成中樞機構。
軍機處
軍機處指皇帝離京外出所在地方的軍機大臣辦事處所。清代軍機處為中央樞要機構,為皇帝草擬諭旨、處理奏摺、參決機務,故皇帝每日召見軍機大臣無定時。皇帝在京之日,無論住在宮內或住在西苑、圓明園等處,軍機大臣等均須入值軍機堂(西苑軍機堂在西苑門內,圓明園軍機堂在左如意門內),無散值之旨,均不得離開。皇帝離京外出,軍機大臣及章京等也須隨行,於皇帝駐蹕之處,設值房入值,候旨處理機務,稱為行在軍機處。如皇帝謁陵、熱河行圍、至盛京或各省巡幸,凡有行宮之處,軍機大臣等均於宮門值房入值,或設蒙古包入值;如在行營,則於白布城東門夾道內設蒙古包入值;其在看城等處,則皆於黃布城左右設帳房入值;遇謁慕陵、定陵,俱隨入陵寢門。
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總稱。
清朝於入關前的天聰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貝勒一人總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別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清入關統一全國之後,六部作為中央一級行政機構體制進一步得到加強和健全,直接對皇帝負責。
其中吏部為六部之首,專掌文官的任免管理及考核獎懲;戶部掌管戶籍財經的政令;禮部掌管學校教育、科舉考試及禮儀、祭祀等事務;兵部掌管武職官弁的任免、考核、獎懲以及有關兵籍、武器製造、馬匹飼管、武科考試等事務,併兼管郵驛事宜;刑部掌管刑罰及監獄之政令,受理刑事案件,對死刑案件則會同三法司以定讞;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與其經費。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實行官制改革,原有六部名稱大都被廢,國家行政機構權力職能被重新厘定和劃分,遂有外務部、民政部、度支部、學部、陸軍部、海軍部、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以及軍諮府、弼德院、資政院、鹽政院、典禮院等新名稱新機構的出現,六部掌管全國行政的制度至此而被改變。
都察院
清代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名為都察院
都察院負責糾劾各級衙門、官吏之奸貪劣跡,條陳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參加九卿議奏事議,會同刑部、大理寺審辦欽交大案及朝審、秋審,檢查註銷文書案卷和封駁事宜,以及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等事。
清入關前即仿明制,於崇德元年(1636年)設都察院,置承政、參政等官,無定員。崇德三年(1639年)復定,設承政一員,左右參政各二員,理事官滿、蒙、漢各二人, 啟心郎滿一人、漢軍二人,額哲庫二人。
順治元年(1644年), 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無定員;設左僉都御史漢一人,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若干人,由督撫兼任,不設專員。
此後,職官設定及下屬機構時有增裁變革,至乾隆十三年定製:額設左都御史滿、漢各一人(從一品)掌院事,左副都御使滿、漢各二人(正三品) 協理院事;下設經歷廳(初名司務廳)、都事廳、值月處、督催所等辦事機構,分別承辦院屬各項庶務。
其所屬監察機構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處、稽查內務府御史處、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為獨立機構,至雍正元年(1723年)始隸都察院。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 都察院改設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改十五道為二十道,按省設定;裁撤六科,另鑄給都察院給事中印,設給事中二十人;撤銷宗室御史處、稽察內務府御史處及五城察院;增設研究所,有提調、編譯各二人,購儲書籍報紙,以供給事中、御史各員參考研究。
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國史筆翰,備左右顧問。順治元年(1644年) 置,為正三品衙門;順治二年(1645年)併入內三院,升為從二品衙門;順治十五年(1658年)再設,順治十八年復裁併。康熙九年(1670年),改內三院為內閣,另設翰林院為獨立機構,遂成定製。
翰林院內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以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
翰林院屬官有主事、典簿廳典簿、孔目、待詔廳待詔及筆帖式等。領庶常館、起居注館、國史館。
翰林官員由進士選拔者,教習三年,又行考試,挑選優秀的留於衙門。
職責是在侍從禁廷,進值講筵,記注起居,撰擬冊誥等文,纂修書史等事,並有教習庶吉士,充鄉會試考官、各省學政及入值南書房、上書房等項差使。
理藩院
清代有一個掌管少數民族及外交事務的機構,稱為理藩院,與六部同級,它與都察院、翰林院及六部合稱“在京部院”。
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極創立了主管少數民族事務的專門機構——“蒙古衙門”。崇德三年(1638年)農曆六月,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
理藩院的職官,初設承政1人,左右參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啟心郎1人。順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副理事官為員外郎,並增加了員外郎和啟心郎的名額,添設了堂主事、司務、副使、筆帖式等官。順治十六年(1659年),理藩院尚書、侍郎兼任禮部官銜,定為“禮部尚書銜掌理藩院事”,“禮部侍郎銜協理理藩院事”。
順治十八年(1661年),順治皇帝認為理藩院管外藩事務,責任重大,附屬於禮部不合適,便下諭此後理藩院不必兼禮部頭銜,於是又改稱理藩院尚書、理藩院侍郎。並規定理藩院“官制體統”與六部相同。理藩院尚書可參預議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以及滿檔房、漢檔房、蒙古房、司務廳、當月處、督催所、銀庫、飯銀處、俸檔房等機構。此外,理藩院還有附屬的內館、外館、俄羅斯館及蒙古官學、唐古特學、托忒學等單位。
理藩院的職官有:尚書1人(滿員,從一品),左、右侍郎各1人(滿員,從二品),額外蒙古侍郎1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1人、滿3人、蒙8人,均正五品),員外郎36人(宗室1人,滿10人、蒙25人,從五品),堂主事6人(滿2人、蒙3人,漢1人),校正漢文官漢2人,司務2人(滿、蒙各1人),各司主事10人(滿2人,蒙8人),銀庫司官、司庫、司使5人(均為滿員),筆帖式95人(滿34人,蒙55人,漢6人)。共設官172人。此外還額設吏役147人。
理藩院總的職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員的封襲、年班、進貢、隨圍、宴賞、給俸等事,並派遣該院司員、筆帖式等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管事,定期更換;
第二、辦理滿、蒙聯姻事務。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會同理藩院辦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務,保護黃教(黃教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樂年間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創);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會盟、劃界、驛道及商業貿易事;
第五、修訂懲治少數民族的法律,參加審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駐各處司員,參加對該地區民族案件的判決。凡判遣罪以上者,均報理藩院會同刑部或三法司審定執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務。鹹豐十年(1860年),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理藩院則不再擔負外事工作。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開始官制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但司屬機構仍沿襲舊制,只是把漢檔房、俸檔房、督催所等併入滿檔房,改名領辦處,將原來蒙古官學擴充為藩言館。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奏定理藩部官制,新設調查、編纂兩局,附屬領辦處,後改歸憲政籌備處。
宣統三年(1911年),理藩部尚書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辛亥革命爆發後,清朝覆滅,理藩部機構也隨之瓦解。
外務部
外務部是清末負責外交事務的最高機構。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 六月初九日,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基礎上,改置為外務部,從而在原有六部一院之外,又新添了一個部級機構,並且位列六部一院之前,由親王領部務,稱總理王大臣,尚書僅等於會辦大臣。
其職官初設總理王大臣、會辦大臣各一人,設尚書兼會辦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由皇帝特簡;原總理衙門總辦章京改為丞參廳左、右丞(三品) 及左、右參議(正四品)各一人;設郎中銜參事四人。丞掌機密文移,綜領眾務;參議掌審議法令,參事佐之。
外務部下設和會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務司、司務廳、清檔房、電報處、銀庫等機構,職掌與總理衙門時同。另設丞參廳,其下設俄、德、法、英、日本五處,後改為股,不久俄德合為一股,光緒三十二年將五股合為翻譯處,專管翻譯東西洋各國檔案並負責口譯之事。
翻譯處之翻譯分頭、二、三等及翻譯學生。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設統計處,專門統計各省外事數字,如各國駐各埠領事、商人、聘用洋員、各省教堂、教士、洋商數目。統計處設提調、幫提調各一人,辦事員二人。
宣統元年(1909年) 二月丞參廳下增設秘書股,專司收發機要檔案、擬稿及編輯業務,八月又設機要股,專司收集機密訊息及發布新聞,至此丞參廳下有六股。
宣統三年(1911年)四月成立責任內閣時,改革外務部官制:裁總理王大臣和會辦大臣,改尚書為外務大臣,一人;改左、右侍郎為副大臣,一人;增設丞參上行走、丞參上學習行走、參議上行走各官。外務大臣掌主交涉、昭布信德,保護僑人傭客,以慎邦交,副大臣佐助之。

其他機構

通政使司
簡稱“通政司”,明清時期負責接收並遞進本章、溝通上下訊息的衙門。相當於秦漢之公車司馬令,隋之謁者台大夫,唐之四方館及宋之通進銀台司、提轄諸道進奏院、判登聞鼓院、檢院等。明置通政使司,職掌呈轉及封駁內外章奏並引見臣民之言事者等。其對內外章奏、四方陳情或控告不法等,均可先拆封啟閱然後奏聞。清沿明制,仍設通政使司,但其事權視明代大為縮減,僅為掌受各省題本,校閱後轉送內閣,對其中違式本章,予以奏劾,而對清代最重要之官文書奏摺則無權接收。其主官通政使,可以參預朝廷洪疑大獄之討論併兼領登聞鼓廳,列為中央九卿之一。其職官除通政使之外,有佐輔官副使、參議滿漢各一人,屬官有經歷、知事、筆帖式等。因明清通政使司與宋代通進銀台司之職掌類似, 故有“銀台”之別稱。
內務府
內務府是清代管理宮廷事務和上三旗包衣政令的機構,全名“總管內務府”。順治初年設立,統領鑲黃、正黃兩旗包衣, 管理皇室家務,並隨侍宿衛。順治八年(1651年) 攝政王多爾袞死後被罪,正白旗收歸皇帝自將,正白旗包衣遂由王府家奴轉入皇室,歸內務府統轄,成為上三旗包衣之制。
內務府外景內務府外景
順治十年(1653年)六月,裁內務府,改設十三衙門管理宮廷事務, 以宦官與包衣近臣兼用。
順治駕崩後,復裁十三衙門,仍設內務府,遂成定製。凡宮廷內部的人事、倉儲、財務、典禮、祭祀、警衛、刑獄、工程、製造、農林、畜牧、漁獵及飲食起居等日常生活事務,及上三旗包衣的全部軍政事務,統由內務府管理。
內務府設總管大臣,無定員,總領府事;堂郎中一人,堂主事、委署主事各二人,以及筆帖式等職,掌管府屬文職銓選、稽察督催七司等處所承辦的各項事件,以及辦理文移檔案等事務。
內務府下設廣儲、都虞、掌儀、會計、營造、慶豐、慎刑七司及上駟、武備、奉宸三院,分掌各項具體事務。並置敬事房,專管太監事宜; 三旗參領處, 管理三旗包衣事務;三旗包衣驍騎營、護軍營、前鋒營,分司宮內值宿守衛及導引扈從等事。此外,還設有御茶膳房、官房租庫、養心殿造辦處、三旗莊頭處、三織造處、張家口外群牧處、打牲烏拉處以及行宮、園囿等四十幾個下屬機構,職官三千餘人,活動範圍遍及京畿、直隸、奉天、吉林、口外蒙古地區及浙江、江蘇一帶,所管事務也不僅是皇帝家事和宮禁事務,對國家庶政亦有所涉及。
宣統三年(1911年) 清帝溥儀遜位後, 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清廷簽訂的《優待皇室條件》,溥儀仍居紫禁城內,內務府繼續保留至1924年溥儀被馮玉祥等驅逐出宮為止。
國子監
國子監也稱“國學”、“太學”,是掌管國學政令的機關。清初沿襲明制,國子監有二,在北京者稱為北監,在南京者稱為南監。
順治七年(1650年),改南京國子監為江寧府學,只留北京國子監。清國子監最初隸屬禮部,後由本監自行辦理。
雍正五年(1727年) 始特簡大臣總理監事,掌國學之政令,對入監學習的貢生、監生及八旗官學生,進行教育考核。
國子監設祭酒滿、漢各一人,司業滿、漢、蒙各一人,以掌監事。監內設有繩愆、博士、典簿、典籍等廳, 以分理各項事務。設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為講習之所。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 學部設立後, 國子監併入學部。
光祿寺
清沿明制,於順治元年(1644年) 設立光祿寺,最初隸屬禮部,順治十五年(1658年)獨立,順治十八年(1661年)復隸禮部,康熙十年(1671年) 再由禮部分出。
光祿寺設滿、漢寺卿各一人,秩從三品;少卿滿一人、漢二人,康熙三十八年裁漢缺一人,秩正五品。乾隆十三年(1748年) 特簡大臣總理寺事。內設典簿廳,大官、珍饈、良醞、掌醢四署及當月處、銀庫、黃冊房等機構。光祿寺職掌朝廷慶典祭祀而預備筵宴及供給官員、貢使食物等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官制改革,光祿寺又並歸禮部。
太僕寺
清朝於順治元年(1644年) 設立太僕寺,附於兵部武庫司,掌管儲直隸、山東、河南、江南額徵馬價銀兩,歲終考核奏銷,並預備巡幸沿途需用馬駝等事。
康熙七年(1668年),將直省額徵馬價銀歸併戶部考核奏銷;康熙九年(1670年),以兵部大庫口外種馬二廠歸太僕寺管理。
雍正三年(1725年), 另建衙署,太僕寺始為獨立機構。
嘉慶六年(1801年),復將巡幸牽駝馱載等事撥歸護軍統領衙門經理,從此太僕寺專司兩翼馬廠事務。設卿,滿、漢各一人,領寺事; 少卿, 滿、漢各一人,佐之。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增設兼管大臣一人統掌寺務, 嘉慶十三年(1808年)復停。
太僕寺所屬初設員外郎、主簿等官分辦事務,但未分定職掌,等到乾隆六年(1741年)始建左司、右司及主簿廳等內部機構,分掌寺屬各項事務。所轄邊外內蒙古地方之左右兩翼馬廠,設統轄總管一人、總管二人(左右翼各一人)以及翼長、協領、副協領、牧長、牧副、牧丁等管理牧放等事;設副管、防禦、驍騎校、護軍校、護軍等分掌偵捕事務。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太僕寺 曾一度併入兵部,旋復獨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兵部改為陸軍部,太僕寺所掌兩翼馬廠諸事務亦劃歸陸軍部管理,於是裁掉太僕寺。
詹事府
順治元年(1644年) 沿明制設立詹事府,不久裁掉,並於內三院;順治二年(1645年)復置詹事府;順治十五年(1658年)又裁。康熙十四年(1675年),復設詹事府。
詹事府職掌初沿前代,輔助東宮太子,康熙以後不明立太子,於是詹事府成為專為翰林官遷轉之地,職同翰林,于禁廷侍班會議,纂修實錄、聖訓及充任殿試考官等。詹事府設詹事、少詹事,俱滿、漢各一人,掌理府事。下設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贊善,洗馬,主簿,均滿、漢各一人。漢員分別兼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銜。
詹事府內部機構有左、右春坊,司經局及主簿廳。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裁掉詹事府,併入翰林院。

爵位等級

清代分封爵位, 有民世爵、宗室爵、蒙古爵三種。
民世爵由吏部掌管,宗室爵由宗人府掌管,蒙古爵(包括西藏、回部等處) 由理藩院掌管。

民世爵

民世爵為九級二十七等;公(分為一、二、三等公),侯(分為一等侯兼一雲騎尉,一、二、三等侯),伯(分為一等伯兼一雲騎尉, 一、二、三等伯), 子(分為一等子兼一雲騎尉, 一、二、三等子), 男(分一等男兼一雲騎尉,一、二、三等男),輕車都尉(分為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一、二、三等輕車都尉),騎都尉(分為騎都尉兼一雲騎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
凡封爵,以雲騎尉為準,加等、進位、襲次,皆以得雲騎尉積算。除世襲罔替者外,襲次盡,則改恩騎尉後世襲罔替。

宗室爵

宗室封爵為十二等,另封嫡子二等,合計十四個等級: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 奉國將軍、奉恩將軍、親王世子(親王嫡子封一子為世子, 嗣親王, 位列郡王之上)、郡王長子(郡王嫡子封一子為長子,嗣郡王,位列多羅貝勒之上)。
除世襲罔替者外,襲封皆以次遞降。

蒙古爵

蒙古封爵為六等,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
此外,內札薩克(歸附清朝較早的漠南蒙古各旗旗長)在六等之下,還封有台吉塔布囊,分別一、二、三、四等,其秩視為一、二、三、四品。
外札薩克(指清代外藩蒙古中除內蒙古二十四部以外的蒙古各旗旗長)封爵,在王之上設有汗,輔國公以下亦封有台吉(分一、二、三等),無塔布囊。襲封時有降與不降, 奏聞候旨。世襲罔替者不降。
對新疆、西藏等地少數民族上層也有爵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世職之制。凡封爵, 皆賜以冊、誥、敕書。

八旗制度

八旗,是清代旗人的社會組織形式。其制“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分別以正黃、鑲黃、正白、鑲白、正紅、鑲紅、正藍、鑲藍八種旗色辨其所屬,每一旗色下又依種族及身份地位分編為滿洲、蒙古、漢軍及包衣,統稱八旗。
八旗兵軍旗樣式八旗兵軍旗樣式
其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實行佐領(滿名牛錄)、參領(甲喇)、旗(固山)三級管理體制, 各以佐領(滿名牛錄章京)、參領(甲喇章京)、都統(固山額真)、副都統(梅勒額真)為統率之官員。
八旗包衣則每旗設參領五,下轄佐領、管領(滿名渾托和) 各若干,分隸於內務府(上三旗包衣)和王公各府(下五旗包衣)。
凡旗人均隸於各該旗佐領(或管領) 之下,政治地位遠高於州縣所屬之“民人”,然而滿洲、蒙古、漢軍、包衣也等級井然,漢軍及包衣漢軍萬不得“冒籍” 滿洲。
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 努爾哈赤在“牛錄製”基礎上初置黃、白、紅、藍四旗。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復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 正式建立八旗之制。
皇太極又先後將降附的蒙古人、漢人另編為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原設之八旗遂為八旗滿洲。
清朝入關之後,八旗復別為京師八旗與駐防八旗,而駐防官兵之旗籍仍隸於京旗。順治八年(1651年),多爾袞死後被罪,正白旗收為皇帝自將,遂以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為上三旗,余為下五旗,以辨戶籍、官制、兵制及宿衛扈從之等差。
八旗作為軍事、生產、行政三位一體的社會組織,在初期對滿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清王期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清朝統一全國後,八旗的生產職能日趨縮小,等到清朝中葉之後,軍事職能也日趨削弱,漸為管理旗務的行政組織。清朝滅亡,八旗也隨之瓦解。

政治特點

清朝政治制度的突出特點有四:
一、制度與“家法”相聯。清朝“家法”森嚴,其宗旨是嚴密防範一切侵犯皇權、威脅國家安全的舉動。家法成為第一大法。針對明末的諸種社會弊端,清廷各種制度凸現“家法”精神。清初幾位帝王採取積極措施加以嚴防,順治帝鑒於往代宦官擅政典兵,流禍無窮,於交泰殿鑄鐵牌示警,並依明宮寢舊制,裁定十三衙門,再立內務府。外戚不許專權,權臣不得干政,並嚴行禁止士習不端,結社訂盟。聖祖則禁止官員私置黨羽,蠹國害政。雍正帝撰《朋黨論》,告誡臣僚。
二、糅入周邊民族的多種文化。軍政合一的八旗制度就借鑑了契丹的“八部大人”,金朝的“猛安謀克”制,以及明代衛所的總旗、小旗等;部分機構名稱又吸納朝鮮稱謂例如,崇德時期設立內三院,即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它們的名稱及其職掌均參酌了朝鮮王朝承文院、承政院、弘文院等制度。就連六部早期正副長官的名稱承政、參政都參用朝鮮部院職官之名。文化上彼此相互借鑑,這也是東北地區少數民族王朝在政權建設上的一個共有特徵。
三、彰顯滿洲貴族與官員的地位。在“首崇滿洲”的清代社會,官員雖設滿蒙漢復職,但制度本身卻凸顯滿洲的地位。清朝國初定製,議政王大臣會議數員,“皆以滿臣充之”。順治元年起,中樞機構六部、理藩院、都察院的長官皆為滿缺,五年始增漢缺尚書一員,漢缺左都御史一員。六部滿漢侍郎均分左右,理藩院左右侍郎、盛京五部侍郎皆為滿缺。而六部等衙門實權皆操持在滿官之手。由此滿漢官之間漸生矛盾。會議之時,一二人發言,眾俱唯唯。漢大臣“則必有涉於彼之事,方有所言;若不涉於彼之事,即默無一語”。“大小漢官,凡事推滿官”。大學士不問政事,雖各兼部務,偶爾有建議,無關大政。
四、“仿古效今”,承襲明制。後金初創,制度未全,多仿明制。皇太極指出:“凡事都照《大明會典》行,極為得策。”清定都燕京,多爾袞攝政期間也一如明制。也就是說清前期基本上是繼承明朝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定內外文武官制。比如,清代從中央的內閣、六部、翰林院、六科給事中、都察院等,到地方的行省、道、府、縣衙門的建置,與明朝大同小異。

歷史影響

清朝由於專制皇權的強化,防範制度的完善,有清一代大部分時間沒有出現漢唐以來母后專權、權臣擅政、外戚篡權、宦官亂政、臣僚結黨等局面。這樣“家法”也極易導致清朝“全只有法術,更不見制度”。
清朝政治制度凸顯滿洲的地,壓抑漢官的積極性,從長遠看,對清廷政權的穩定並不利。

歷史評價

清代統治者在強烈的皇權意識支配下,懲明代以前諸弊政,利用獨裁權威,不僅在制度上削弱權臣、外戚、宦官等傳統政治勢力,消除其專權的可能性,尤其是密折的套用、軍機處的設立,嚴密的行政法規的制訂、實施,殘酷的文化專制政策的推行,使皇帝的意志可以不受任何制約地貫徹到全國每一個角落,封建政治權力高度統一,從而為保證封建國家的統一與穩定,封建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等起到了積極的也是必要的前提條件。
然而,這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和其他事物一樣,政治制度及其衍生的政治權力的集中,也有一個發展的限度,當封建君主專制強化到無以復加的程度,當封建官僚政治體制發展到無法再嚴密的程度,傳統政治也就沒有了進一步發展的餘地,舊有的政治機制必將進入衰老解體的過程。康雍乾盛世不斷發展的過程也正是傳統政治體制發展潛力不斷衰退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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