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縣畜牧局是縣政府直屬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負責全縣畜牧業的生產管理、技術服務、畜禽品種改良、動物疫病防治、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飼料獸藥管理等項工作。下屬有畜牧獸醫工作站,飼草飼料站,動物檢疫工作站,獸醫防治站,畜禽繁育工作站,瘦肉型種豬場,優種豬場和10個基層獸醫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徐縣畜牧局
- 外文名:無
- 直屬: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 負責:全縣畜牧業的生產管理
- 下屬:有畜牧獸醫工作站
- 職責:負責本局的綜合協調和綜合服務
部門職責,工作制度,辦事程式,相關法律法規,
部門職責
畜牧局各部門職責:
1、局辦公室:負責本局的綜合協調和綜合服務,負責人事、勞資、文書、統計、宣傳報導、文印、檔罪犁付案等各項工作,負責重大會議、活動、學習等各項事宜的召集和組織。
2、畜牧站:負責畜牧適用技術的引進、推廣、技術培訓、畜牧業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的經濟分析,掌握新情況,新問題。
3、畜禽繁育工作站:負責全縣良種繁育和雜交改良方面的技術引進,示範,推廣,負責全縣種畜禽場的建設規劃、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種畜禽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細則》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執行、落實。
4、獸醫防治站:負責全縣防疫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的疫情監測、獸藥和疫苗的監督管理、獸醫防治技術培訓,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細則》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執行、落實。
5、動物檢疫站:負責全縣動檢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動檢技術培訓,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太原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執行、落實。
6、飼草飼料站:負責全縣飼草飼料的生產管理工作,有關技術引進、推廣、技術培訓,負責《草原法》、《飼料管理條例》的宣傳、貫徹、執行、落實。
工作制度
為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最佳化服務,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全面推行首問責任制。
首問責任人
凡來我局(含來電、來函)辦事的人向工作人員問詢相關事宜,首先被問詢者即為首問責任人。
首問責任人的責任
1、對來我局辦事者,首問責任人必須熱情接待,耐心聽取問詢者所提出的相關事宜,做到積極認真受理,服務熱情周到,並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用語。
2、對辦事者提出的問題或要求,如屬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的事,首問責任人應負責給予及時辦事或答覆,不得拖延推諉;如屬其他處室職責範圍的事,首問責任人應負責引導到承辦處室,由承辦處室工作人員辦理;如屬業務不明確或首問責任人不清楚承辦處室的,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請示領導,明確辦理的處室。
3、對辦事者的諮詢,要認真,細緻地解答,一次性告知相關事項,不得敷衍塞責,相互推諉。
4、對前來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者,應認真做好受理登記工作,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應補交的相關材料,避免讓行政相對人跑空趟。
5、對於來投訴、舉報者,應認真受理,詳細耐心地聽取陳述,並做好記錄。對有蜜腿投訴人乘奔組、舉報人姓名及電話的提戲凳,要將辦理情況及時答覆反饋。
6、對辦事者諮詢的問題,一時無法做出明確答覆或涉及其他單位、部門的、均要熱情接待,並認真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首問責任人責任追究
對首問責任人態度冷漠,言語不文明、推諉或刁難行辦理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行政執法監督,保證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公開,加強依法行政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本制度。
第二條在執行公務中出現下列違規違紀行為,將按本制度進行處理:
1、態度不好、語言生硬的,對工作推諉的,工作期間不佩帶胸卡的。發生上述行為,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寫出檢查,全詢蒸碑局通報,第三次離崗培訓。
2、在行政執法工作中,違反法定程式的,責令改正,故意違反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3、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向當事人通風報信等行為的,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4、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有意放縱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較輕的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5、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為他人謀取私利,給予通報批評,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掛牌上崗制度
為實現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也便於公眾知曉辦事人員的身份、職務、職責,加強社會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佩帶胸卡,位置要規範。
二、工作人員辦公桌上要擺放崗位職責標牌,位置要明顯。
三、工作人員執法檢查時,要亮明證件,說明情況。
四、局辦公室和行風“雙評”辦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並指定專人做好記錄。
五、如檢查發現一次不掛牌上崗或民眾反映不掛牌執法檢查,給予警告、糾正,累計兩次,點名批評,累計三次,全局會議做檢查。
六、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本制度,自我約束,互相監督。
局長接待日制度
1、為使局領導能夠更直接地了解和掌握情況,建立規範仔祖海危的與行政相對人溝通的渠道,自覺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樹立廉潔高效、行為規範的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長接待日主要是接待、約訪雅煉捉獄畜牧業生產經營企業和廣大民眾的來訪、投訴和舉報。
3、每周五上午為局長接待日。
4、局長接待日應有一名局領導班子成員主持接待,有關業務站室負責人可參與接待,領導班子成員輪流主持接待活動。
5、接待人員要熱情負責,認真接待每位來訪人員,做好接待記錄,並為當事人嚴格保密。
6、接待中能解釋清楚的當即解釋清楚,能立即辦理的立即辦理,不能當即答覆或處理的,應批示給有關科室限期辦理,並給當事人明確答覆。
7、接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需要提交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由主持接待的領導的領導寫出書面報告。
8、局長接待日的具體安排由局辦公室負責。
辦事程式
行政許可事項:
1、獸藥經營許可證辦事程式:
申請人上交申請材料(書面申請;經營場所位置圖和營業場所設計圖;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的複印件);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和簡歷表;與獸藥經營有關的規章制度。),填寫《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所在鄉鎮獸醫站初審,縣獸醫防治站複審,審查合格的由縣畜牧局批准發證,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2、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初審)辦事程式:
申請人上交申請材料(書面申請,身份證複印件,品種來源證明,場址布局規劃圖。),填寫《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縣畜牧局初審,報市農業局、省農業廳,審查合格的由省農業廳批准發證,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3、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辦事程式:
動物及動物產品在出售調運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所提前報檢,動物防疫監督所派動物檢疫員按國家標準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準、檢疫對象及管理辦法實施動物檢疫。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填封規定的檢疫標誌。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所的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非行政許可事項:
1、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辦事程式:
申請人上交申請材料(開辦人書面申請,身份證複印件,場地使用檔案複印件,場址布局規劃圖。),填寫《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要求駐地村委會蓋章同意,所在鄉鎮獸醫站長簽字同意。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所專人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動檢站長批准合格的打證蓋章發證。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國獸醫衛生監督實施辦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農業行政處罰程式》、《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山西省生豬屠宰和檢疫管理辦法》、《太原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條例》、《太原市獸藥管理辦法》《太原市牛奶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等畜牧業法律法規。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行政執法監督,保證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公開,加強依法行政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本制度。
第二條在執行公務中出現下列違規違紀行為,將按本制度進行處理:
1、態度不好、語言生硬的,對工作推諉的,工作期間不佩帶胸卡的。發生上述行為,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寫出檢查,全局通報,第三次離崗培訓。
2、在行政執法工作中,違反法定程式的,責令改正,故意違反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3、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向當事人通風報信等行為的,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4、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有意放縱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較輕的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5、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為他人謀取私利,給予通報批評,按黨紀政紀處分,調離崗位。
掛牌上崗制度
為實現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也便於公眾知曉辦事人員的身份、職務、職責,加強社會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佩帶胸卡,位置要規範。
二、工作人員辦公桌上要擺放崗位職責標牌,位置要明顯。
三、工作人員執法檢查時,要亮明證件,說明情況。
四、局辦公室和行風“雙評”辦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並指定專人做好記錄。
五、如檢查發現一次不掛牌上崗或民眾反映不掛牌執法檢查,給予警告、糾正,累計兩次,點名批評,累計三次,全局會議做檢查。
六、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本制度,自我約束,互相監督。
局長接待日制度
1、為使局領導能夠更直接地了解和掌握情況,建立規範的與行政相對人溝通的渠道,自覺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樹立廉潔高效、行為規範的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長接待日主要是接待、約訪畜牧業生產經營企業和廣大民眾的來訪、投訴和舉報。
3、每周五上午為局長接待日。
4、局長接待日應有一名局領導班子成員主持接待,有關業務站室負責人可參與接待,領導班子成員輪流主持接待活動。
5、接待人員要熱情負責,認真接待每位來訪人員,做好接待記錄,並為當事人嚴格保密。
6、接待中能解釋清楚的當即解釋清楚,能立即辦理的立即辦理,不能當即答覆或處理的,應批示給有關科室限期辦理,並給當事人明確答覆。
7、接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需要提交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由主持接待的領導的領導寫出書面報告。
8、局長接待日的具體安排由局辦公室負責。
辦事程式
行政許可事項:
1、獸藥經營許可證辦事程式:
申請人上交申請材料(書面申請;經營場所位置圖和營業場所設計圖;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的複印件);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和簡歷表;與獸藥經營有關的規章制度。),填寫《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所在鄉鎮獸醫站初審,縣獸醫防治站複審,審查合格的由縣畜牧局批准發證,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2、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初審)辦事程式:
申請人上交申請材料(書面申請,身份證複印件,品種來源證明,場址布局規劃圖。),填寫《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縣畜牧局初審,報市農業局、省農業廳,審查合格的由省農業廳批准發證,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3、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辦事程式:
動物及動物產品在出售調運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所提前報檢,動物防疫監督所派動物檢疫員按國家標準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準、檢疫對象及管理辦法實施動物檢疫。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填封規定的檢疫標誌。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所的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非行政許可事項:
1、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辦事程式:
申請人上交申請材料(開辦人書面申請,身份證複印件,場地使用檔案複印件,場址布局規劃圖。),填寫《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要求駐地村委會蓋章同意,所在鄉鎮獸醫站長簽字同意。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所專人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動檢站長批准合格的打證蓋章發證。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國獸醫衛生監督實施辦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農業行政處罰程式》、《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山西省生豬屠宰和檢疫管理辦法》、《太原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條例》、《太原市獸藥管理辦法》《太原市牛奶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等畜牧業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