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徵求意見稿)

2022年4月,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徵求意見稿)》”),擬為國際船舶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徵求意見稿)
  • 公布時間:2022年4月
內容解讀
《條例(徵求意見稿)》著眼於回應市場需求,解決目前船舶“換證停航損失大”等問題,借鑑吸收國際國內先進管理經驗,建立一套與國內嚴格船舶登記制度並行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體系。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共同設立國際船舶登記中心,授權對國際船舶、航行港澳航線的船舶和非經營性遊艇進行統一登記服務,授權國際船舶登記中心負責海上設施的權屬登記。首創國際船舶和海上設施政務事項集成化辦理模式,突破發展瓶頸。
 建立更加開放的、符合國際船舶特色的國際船舶檢驗制度。如,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允許境外船舶檢驗機構經過批准後開展國際船舶入級檢驗。允許國內轉籍船舶憑上一船籍港登記機構出具的船舶國籍註銷登記受理通知書和有效的原船舶檢驗證書,辦理臨時船舶國籍登記,實現“不停航辦證”。
建立更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如,放寬國際船舶登記主體限制,擴大登記範圍,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創新登記類別。增加船舶融資租賃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四種登記類別,滿足航運市場需求。首創預留船名制度、國際船舶臨時船舶所有權登記制度等,填補現行制度空白。
建立具有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國際船員管理制度體系。如,明確深圳海事管理機構在獲得國家批准後,可以增加船員適任證書予以承認簽證的國家或地區,填補法律空白,滿足現實需求。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後,取得船長適任證書承認簽證的外籍船員,可以在國際船舶上任職船長。明確外籍船員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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