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

《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是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衛生健康委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醫療機構對陪護人員的管理,規範陪護行為,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機構對陪護人員的登記、管理和指導以及陪護人員在醫療機構內從事陪護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陪護人員,是指患者或者其親屬聘請,或者自願無償在醫療機構內為患者提供陪護和生活照顧的人員。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分管負責人和職能科室負責陪護人員的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陪護人員登記、指導、管理等制度。
  醫療機構各病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陪護人員的登記、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醫療機構登記陪護人員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住址、與患者的關係等內容。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陪護人員告知醫療機構及病區有關管理制度、陪護活動注意事項等,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陪護人員進行指導。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登記的陪護人員發放陪護人員標識牌,並在陪護人員結束陪護活動後將標識牌收回。
  第八條 陪護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進行登記,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遵守醫療機構及病區有關管理制度;
  (三)從事陪護活動時佩帶醫療機構發放的陪護人員標識牌;
  (四)接受醫療機構及醫療衛生人員的指導和管理;
  (五)發現患者有異常情況,及時向值班醫師或者護士報告;
  (六)對患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予以保密。
  第九條 陪護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連線輸液管或者拔出輸液管路、調節輸液速度、更換引流管等;
  (二)操作監護儀等急救、診療設施設備;
  (三)調節氧氣開關,更換或者加減濕化瓶用水,為患者做吸痰、霧化吸入等;
  (四)為鼻飼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藥物;
  (五)未經醫療衛生人員指導,做熱敷、冷敷;
  (六)未經醫療衛生人員同意,為危重、術後或者病情不穩定患者更換床單、改變體位或者下床活動等;
  (七)未經醫療衛生人員同意,為患者餵食、餵水;
  (八)擅自翻閱病歷或者其他醫療文書;
  (九)為患者解釋病情;
  (十)在醫療機構內從事推銷商品等活動;
  (十一)開展其他醫療衛生技術活動。
  第十條 陪護人員患有精神分裂症、處於傳染期的傳染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不得從事陪護工作。
  第十一條 開展陪護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陪護單位)擬駐點在醫療機構提供陪護服務的,應當經主體資格登記,並取得醫療機構的同意,與醫療機構簽訂協定,接受醫療機構的管理。協定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陪護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提供服務的內容;
  (三)陪護人員的條件;
  (四)服務的地點、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約定內容。
  陪護單位應當對陪護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定期組織陪護人員體檢,並加強對陪護人員的管理,做到統一著裝和標識。
  第十二條 鼓勵患者或者其親屬與聘請的陪護人員或者其所在的陪護單位簽訂陪護協定。
  第十三條 陪護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或者醫療機構發現陪護人員患有第十條所述疾病的,醫療機構有權拒絕其繼續在本醫療機構從事陪護活動。
  第十四條 陪護人員違反規定開展醫療衛生技術活動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深圳市醫院就醫人數迅速增長,市民工作、生活的日益繁忙,醫院住院患者對陪護人員的需求量亦越來越大,陪護已成為不可缺少的輔助行業。為加強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規範陪護人員在醫療機構內的陪護行為,確保醫療護理安全,保障患者、陪護人員、醫療機構、陪護單位各方的合法權益,市衛生健康委於2017年9月出台了《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該檔案的出台,緩解了醫療機構普遍存在陪護人員管理困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消除了醫院病區管理和患者診療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有效期屆滿,為持續規範陪護人員管理和健全陪護管理體制,在該辦法試行三年的基礎上,我委進一步收集、匯總各方意見,認真總結並給予修訂。
二、修訂過程
  根據《醫療條例》的要求,為加快推進《辦法》制定進程,我委積極開展一系列工作,一是收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組織專業人員起草了《辦法》,並於2020年3月份書面徵求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醫療機構等單位的意見,並通過我委官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二是組織召開論證會;5月份,經收集和匯總各相關單位和社會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後,對《辦法》的方向、框架、內容等進行論證。三是全面梳理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衛生健康系統內相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意見,討論、研究收集到的反饋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辦法》相關內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明確陪護單位主體資格,強調陪護單位作為責任主體需加強事前、事中對陪護人員的培訓和再教育。
  開展陪護業務的單位應當經主體資格登記,並取得醫療機構的同意,與醫療機構簽訂協定後方可提供陪護服務。陪護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對陪護人員進行崗前、上崗期間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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