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是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衛生健康委
《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是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發布的檔案。
《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是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發布的檔案。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醫療機構對陪護人員的管理,規範陪護行為,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
第十八條符合建床條件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所產生的屬於社會醫療保險目錄範圍的家庭病床服務醫療費用納入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第十九條 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建床,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各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區的人口分布、醫療資源、醫療需要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等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的醫療...
第二條 深圳市醫療機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中醫專科護士,是指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專業培訓,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中醫專科護士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執業場所其他行政許可】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變更】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具體辦法】第四章醫療執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醫師執業註冊和備案】第三十四條【醫師多點執業】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範圍】第...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解釋在2003.09.08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6月6日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醫療機構的執業條件和醫務活動,...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與全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相銜接的全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規劃,推動各級醫療機構學科錯位配置和協同發展。醫學重點學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另行制定。第二節 分級診療制度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急救,包括院前醫療急救、院內醫療急救和社會急救。院前醫療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下,在患者被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對患者實施現場搶救、運送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等醫療和...
第一條 為了及時、高效解決醫患糾紛,遏制醫患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構建和諧社會,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深圳市內醫療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四)其他醫療機構擬開展二、三、四級手術。醫療技術臨床套用專家論證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託全市衛生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深圳市醫療技術臨床套用管理信息系統,與國家、廣東省相關管理平台...
前款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高齡老年人巡訪制度,定期對高齡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上門巡訪或者電話巡訪。第二十二條 鼓勵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