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

從深圳市衛健委獲悉,修訂後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月7日發布。根據新《辦法》,首次將服務對象擴大到13類患者,比如癱瘓的老人、需要臨終關懷的晚期腫瘤患者、需要臥床保胎的孕婦、需要持續照料的早產兒;與此同時,降低承辦機構的“門檻”,所有社康中心及其舉辦醫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新《辦法》將從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衛健委
檔案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家庭病床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服務安全,促進醫養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病床服務,是指醫療機構在患者居住場所(含居住的養老服務機構,下同)建立家庭病床(以下簡稱建床),為適宜居家診療、康復、護理的患者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我市家庭病床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家庭病床服務的相關政策和規範,監督、指導家庭病床服務的開展。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一家區域醫療中心成立市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控制中心,對家庭病床服務進行業務指導、質量控制和評價考核。
  第四條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等。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根據職責對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家庭病床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家庭病床服務規範
  第六條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其舉辦醫院(以下簡稱家床服務機構)可以為診斷明確、病情穩定、滿足基本條件,且符合參考條件之一的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家庭病床服務:
  (一)基本條件:
  因疾病需要臥床或者身體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醫療衛生人員定期上門提供診療、康復或者護理服務的。
  (二)參考條件:
  1.氣管插管後、鼻飼或者持續導尿,需要定期進行治療或者護理的患者;
  2.壓瘡、造口、失禁患者;
  3.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統反覆感染患者;
  4.糖尿病足患者;
  5.惡性腫瘤晚期患者;
  6.骨折後牽引或者固定,需要臥床治療患者;
  7.孕期婦女;
  8.精神或者運動存在發育異常,需要長期康復治療的兒童;
  9.需要安寧療護的患者;
  10.殘疾、外傷術後或者患有腦血管意外後遺症的患者;
  11.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腎臟病3期、患者需要長期吸氧或者使用無創呼吸機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患者等長期臥床需要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12.日間手術出院後需要醫療護理的患者;
  13.國家、廣東省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從事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具有兩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能獨立開展工作。
  家床服務機構應當指定一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全科醫師作為家庭病床服務的責任醫師。
  第八條家床服務機構可以為建床患者提供下列家庭病床服務:
  (一)健康管理服務。制定健康管理計畫,開展健康教育、健康指導和健康諮詢。
  (二)健康監測服務。對患者的呼吸、體溫、脈搏、血壓、血糖等進行連續性健康監測。
  (三)醫療服務。安全可靠、療效確切且適宜在居住場所開展的非創傷性或者創傷性小、不易失血和不易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診療、護理、康復服務。
  (四)藥事服務。向患者提供合理、安全用藥方案以及相應的藥品供應保障服務。
  (五)會診和預約轉診服務。
  (六)安寧療護服務。
  家床服務機構原則上不能在居住場所為建床患者提供靜脈輸液服務;建床患者確需在居住場所進行生命支持的,經醫師評估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為其提供靜脈輸液服務。
  第九條家床服務機構為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居民向家床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家庭病床申請表,並提供就診記錄、住院小結、相關輔助檢查及影像報告、用藥清單等病歷資料。
  (二)家床服務機構收到居民建床申請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建床評估。
  (三)確定建床的,家床服務機構應當與患者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定;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與患者法定代理人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定應當明確醫患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和要求、責任醫師和護士、患者的緊急聯繫人等內容。
  家庭病床服務協定(範本)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家庭病床服務的建床周期不得超過九十日,超過建床周期需要繼續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 建床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指定一名緊急聯繫人,緊急聯繫人應當保持通訊暢通。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在醫療衛生人員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期間,應當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陪護人員照料、陪同患者。
  第十二條 建床期間,患者的居住場所應當保持安靜、光線明亮、通風良好,房間、桌面、病床、床單被褥和患者衣服應當保持清潔。需要進行注射、換藥等治療的患者,其居住場所應當在責任醫師和護士的指導下做好隔離與防護,避免感染。
  第十三條家床服務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家庭病床服務:
  (一)責任醫師和護士應當在建床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對患者的首次訪視,首次訪視應當詳細詢問患者的病情,進行生命體徵和其他必要檢查,並根據診斷情況為患者制定健康管理計畫。
  (二)責任醫師或者護士應當根據健康管理計畫定期開展家庭訪視。家庭訪視至少每周一次,患者病情需要或者出現病情變化時,可以增加家庭訪視次數。責任醫師或者護士可以運用智慧型醫療健康裝備,以遠程診療、遠程健康指導等方式,對患者進行家庭訪視。
  (三)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醫療衛生服務規範開展診療、康復、護理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向患者或其近親屬、陪護人員進行知情同意告知,指導開展居家護理和康復訓練等。
  (四)患者出現病情變化或者治療方案需要調整時,責任醫師可以請上級醫師查床或者專科醫師會診,上級醫生或者專科醫師應當在三日內完成查床或者會診。
  (五)經醫療衛生人員評估,建床患者符合轉診標準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告知患者或者緊急聯繫人及時轉診,並提供轉診服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拒絕轉診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告知可能的風險,並要求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簽字確認。
  (六)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指導患者及相關人員落實消毒和隔離措施,避免傳染病擴散蔓延。
  (七)傳染病流行期間,應當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做好自我防護和患者防護。患者居家隔離期間,可以優先採用遠程家庭訪視。
  (八)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將診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帶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廢物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家床服務機構為確需在居住場所進行生命支持的建床患者提供靜脈輸液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取得明確同意。
  (二)靜脈輸液的藥物範圍僅限於維持水、電解質平衡、基本能量支持治療藥物和緊急搶救用藥。
  (三)在患者接受靜脈輸液過程中,應當有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陪護人員陪同、觀察。
  (四)靜脈輸液的藥物為首次使用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在開始靜脈輸液後觀察患者三十分鐘以上,並向患者陪護人員講解注意事項。
  (五)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告知患者陪護人員,一旦患者發生輸液反應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停止輸液,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送院救治,並與家床服務機構取得聯繫,及時辦理撤床手續。責任醫師應當與送治醫療機構做好交接,並提供患者病歷資料。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規範客觀、及時、準確記錄提供的家庭病床服務。患者建床時間滿一個月時,責任醫師應當填寫家庭病床階段小結。
  家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將家庭病床服務情況錄入或者上傳至衛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床服務機構應當為建床患者辦理撤床手續,填寫撤床記錄單,記錄撤床理由等內容,並經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
  (一)患者經治療後疾病好轉或者治癒的;
  (二)患者轉診的;
  (三)患者死亡;
  (四)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停止治療或者撤床的;
  (五)建床周期期滿結束的。
  第十七條 患者撤床後,其病歷資料由家床服務機構按照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存檔保管。
第三章 家庭病床社會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符合建床條件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所產生的屬於社會醫療保險目錄範圍的家庭病床服務醫療費用納入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第十九條 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建床,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家床定點機構)確定予以建床的,應當核實參保人的參保狀態、醫保記賬條件後,將有關信息上報市醫療保障部門。
  第二十條 參保人的家庭病床服務醫療費用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的有關規定給予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線為100元。
  第二十一條 建床期間,參保人不能同時享受除門診大病以外的其他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第二十二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按照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與家床定點機構按月結算家庭病床服務醫療費用,並進行年終總結算。
  第二十三條 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為市醫療保障部門對家床定點機構家庭病床醫保記賬費用的平均控制標準,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測算並與家床定點機構協定確定,具體結算標準如下:
  (一)月結算:家床定點機構每月實際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低於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的,按照當月家庭病床實際醫保記賬總費用支付;超過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的,按照當月家庭病床醫保記賬標準總費用支付。當月家庭病床醫保記賬標準總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家庭病床醫保記賬標準總費用=當月應支付床日數×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
  (二)年度總結算:家床定點機構每年度實際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低於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的,按照當年度家庭病床實際醫保記賬總費用支付;超過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的,按照當年度家庭病床醫保記賬標準總費用支付。當年度家庭病床醫保記賬標準總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年度家庭病床醫保記賬標準總費用=當年度應支付床日數×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對建床患者進行核查時,家床定點機構以及參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予以配合。參保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情況的,市醫療保障部門有權終止其社會醫療保險家庭病床待遇,相關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或者追回,並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印發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有關醫療衛生單位:
  《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市衛生健康委
市醫保局
  2021年2月4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發展完善家庭病床服務,是健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構建國際的整合型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支撐;是完善康復和護理體系,助力健康養老的基礎性工作。而我市印發的《深圳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家庭病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衛人發〔2012〕112號),出台已經試行8年,隨著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應對人口老齡化、慢性病和癌症康復期患者增加的實際情況,需及時修訂該辦法。根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粵衛辦〔2016〕45號)、《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府令第180號)等有關規定,經多方調研和徵集意見,市衛生健康委和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制定了《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對我市家庭病床的適用範圍、承辦機構、收治條件、服務內容及醫保政策等進行完善,鼓勵我市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依照《辦法》的規定,為居民提供優質、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務。
二、目的意義
  一是完善家庭病床服務管理。通過出台規範性檔案,完善家庭病床政策體系、監管機制,推動標準化管理,促進我市家庭病床服務高質量發展。二是規範庭病床服務。通過出台規範性檔案,對我市家庭病床的收治條件、服務內容及服務流程進行規範,提升家庭病床服務能力,為社區患者提供優質、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務。三是完善家庭病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通過出台規範性檔案,完善與家庭病床服務相結合的醫保支付制度。明確將符合建床條件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所產生的屬於社會醫療保險目錄範圍的家庭病床服務醫療費用納入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服務規範、社會醫療保障、附則共四章25條;在家庭病床的監督管理、承辦機構、收治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及社會醫療保障等方面予以規範。
  (一)監督管理。
  家庭病床服務的主管部門是市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家庭病床服務的相關政策和規範,監督、指導家庭病床服務的開展。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一家區域醫療中心成立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控制中心,對家庭病床服務進行業務指導、質量控制和評價考核。
  (二)承辦機構。
  為滿足社區居民的服務需要,《辦法》刪除了原定“下轄8家及以上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社康中心的社管中心作為承辦機構,由其負責組織、管理下屬社康中心開展有關業務。”的規定,修改為“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其舉辦醫院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擴大了提供家庭病床的醫療機構的。
  (三)收治條件。
  根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家庭病床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粵衛辦〔2016〕45號),採取必要條件和參考條件相結合的方式界定收治對象的範圍,既了家庭病床必備的建床條件,防止濫用家庭病床,又能涵蓋醫學上眾多的病種以及複雜多樣的病情,較好地滿足實際操作所需。同時,根據居民醫療和健康需求,擴大收治範圍,增加了孕期婦女、精神和運動發育異常需要長期康復治療的兒童等病種,進一步明確了收治條件。
  (四)服務內容。
  《辦法》對家庭病床服務內容進行了修訂,涵蓋了上門基本醫療服務、檢查、巡查及訪視、健康管理、非創傷性醫療等服務項目,兼顧了中醫藥在家庭病床服務中的套用,可更全面地滿足市民醫療和健康需求。
  (五)服務流程。
  《辦法》對家庭病床的建床條件、家庭病床服務辦理程式、轉診及其可能存在的風險、醫療廢棄物的處理、靜脈輸液、撤床等多個方面,均做出了細緻的規定,有利於家庭病床的質控管理,進一步推動了家庭病床服務的規範化、標準化發展。
  (六)社會醫療保障。
  一是規定參保人家庭病床的待遇。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按我市社會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的有關規定予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線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府令第180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中的“市內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00元”的規定,確定為100元。
  二是規定家庭病床結算期間參保人的其它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考慮到門診特定病種(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需在門診長期治療的病種)參保人所需專科診療費用高的特殊性,將此部分費用從家庭病床費用協定控制指標(結算)中剝離出來,規定患門診特定病種的參保人在家庭病床結算期間能同時享受門診特定病種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保障此類病人長期門診治療的需求。
  三是規定市醫保機構與家床定點機構結算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方式。採取以“平均床日醫保記賬費用標準”作為協定控制指標,以及按月結算、年終進行總結算的非包乾結算方式。此種結算方式也被國內其他城市所普遍採用。
四、起草過程
  2019年3月首次召開研討會,邀請專家共同研討完善《辦法》;2019年5月下發通知徵求《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第一稿)》意見;2019年12月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並於2020年2月下發通知,徵求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第二稿)意見;2020年3月在委網站及市司法局網站上公開徵求公眾意見。2020年5月完成專家論證及社會風險評估;2020年7月舉辦微信聽證,其後對有關條款進一步修訂完善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2020年12月通過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2020年12月28日吳以環副市長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對《辦法》進行了審核把關,確保科學、合理和可操作。2021年1月5日經市政府六屆二百四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會議精神,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醫保局、市民政局進一步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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