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衛生健康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具體內容

深圳市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健康中國戰略,發展完善社區健康服務,構建整合型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健康服務,是指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康機構)及其舉辦機構為市民提供的集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家庭健康管理等為一體的醫療衛生服務。
本辦法所稱社康機構是指經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和社區健康服務站。
第三條 社區健康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堅持公益性,強化政府責任,引導全社會參與,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社區健康服務的組織領導,將社區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投入保障、監督考核機制,推動醫療衛生工作重心下移、資源下沉,把社康機構建設成為市民健康服務基礎平台。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社區健康服務相關政策、規範、標準的擬定和監督管理,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社區健康服務的監督管理。
市、區兩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監管、醫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保障和促進社區健康服務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社區居委會等積極開展健康社區建設,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完善社區健康服務體系,動員居民建立本人的健康檔案、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健康促進活動。
第七條 社區健康服務體系以政府辦社康機構為主體,社會辦社康機構為補充。
社康機構負責承擔社區健康服務任務,發揮分級診療制度的基層網底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堡壘作用。
社會辦社康機構與政府辦社康機構在社會醫療保險定點、科研教學、學科建設、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和醫務人員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各區人口總量和現有醫療機構布局情況等,下達規劃期內各區社康機構設定數量。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達的本區域社康機構設定數量,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社區人口分布和結構、現有醫療機構的數量和布局等,擬定轄區社康機構設定規劃,明確各社康機構的服務區域和應當承擔的居民健康管理責任。各區社康機構設定規劃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社康機構設定規劃每五年修訂一次。納入社康機構設定規劃的社康機構,可由政府舉辦或社會力量舉辦。
第九條 社康機構為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的社康機構,由舉辦醫療機構負責運營和管理,並在資源配置、人員調配、財務管理、業務協同、績效考核、薪酬分配、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實行醫療機構本部與社康機構一體化管理。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舉辦的社康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辦理主體資格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條 社康機構應當符合社康機構設定標準,並向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
社康機構設定標準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十一條 社康機構依法提供下列社區健康服務: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醫療服務;
(三)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四)心理、營養、運動、戒菸等健康諮詢與指導服務;
(五)醫養結合和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等服務;
(六)社區急救網路建設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
(七)其他符合規定的服務。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規範,規範社康機構的標識、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質量控制要求等。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轄區社康機構執行社區健康服務管理規範,並將執行情況納入對社康機構及其舉辦醫療機構的考核。
第十三條 社康機構開展社區健康服務應當符合醫療技術、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家庭醫生服務、家庭病床、醫養結合等相關技術規範,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保障服務質量與安全。
第十四條 社康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社區健康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服務流程、服務價格、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條 社康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為市民提供線上的健康諮詢、預約掛號、繳費、病歷查詢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舉辦社康機構的醫療機構設定網際網路醫院,推進院本部與社康機構的聯網運營,開展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家庭醫生服務等網際網路診療和健康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 市民接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當到社康機構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市民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者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填寫姓名、性別、聯繫方式、現住址等基礎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醫保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分級診療制度,指導醫療機構實行雙向轉診,引導市民到社康機構首診。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應當按照本市醫療衛生服務和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有關規定就診和轉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市政府完善社區健康服務投入機制和財政補助標準,推動社區健康服務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與人民健康需求相符合、與城市目標定位相匹配,保障社區健康服務體系可持續發展。
納入社康機構設定規劃的社康機構,由各區政府免費提供自有物業或購買、租賃物業供其使用。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康機構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等財政補助標準,足額安排社區健康服務經費,保障社康機構建設和運行發展。
第十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住房建設等相關部門在規劃編制新建住宅小區、城市更新和棚戶區改造等新建、改建建設項目時,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社康機構設定規劃等預留社康機構用房。
在建設規劃中明確預留社康機構用房的,在項目方案報建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中註明社康機構用房的具體面積及位置,並徵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意見。
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配套社康機構用房驗收納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後,開發單位應當將社康機構用房移交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負責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
城市建成區未配置社康機構用房或用房不符合標準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免費提供或者租賃等方式,對納入轄區社康機構設定規劃的社康機構用房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社區健康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全市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予以重點保障,相關部門應當在制定人才評價、崗位設定、薪酬待遇、培養制度、職業發展、執業環境等政策時,支持和保障社區健康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醫保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社康機構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與健康管理、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等制度相銜接,以促進健康為導向的醫保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社區健康服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規範,開發和維護社區健康服務信息平台。
社康機構及其舉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使用社康管理信息系統,如實錄入服務情況,並接入社區健康服務信息平台,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衛生健康數據信息,推進衛生健康大數據共建共享。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醫療機構和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完善相關業務和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範與社區健康服務信息平台互聯互通。
第二十三條 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社區診斷工作指南,指導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社區診斷,每年向社康機構提供社區主要公共衛生問題及其影響因素,指導社康機構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舉辦社康機構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全科醫學服務體系,協同所舉辦的社康機構開展社區健康服務。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社康機構開展業務提供技術指導、人才培養、雙向轉診等技術支撐。鼓勵政府辦醫療機構與社會辦社康機構開展管理、人才、技術等服務合作,提高社會辦社康機構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市民健康服務積分管理制度。
市民參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建檔、基本公共衛生、家庭醫生等社區健康服務的,可以予以積分。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服務企業、保險企業等相關單位提供積分兌換服務,促進市民參與健康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組建健康社區行動推進委員會,各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健康社區工作小組,推動健康社區、健康學校、健康企業等創建活動。
社康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與健康社區、健康校園、健康企業等建設,提供衛生健康技術支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駐社區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員工健康管理主體責任,設定健康管理責任人和聯絡員,指導員工開展健康管理工作,協同開展健康教育、健康諮詢、社區疾病防控等活動,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傳播健康生活理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各區開展社區健康服務的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監測評估。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社康機構及其舉辦醫療機構開展社區健康服務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績效考核。社區健康服務績效考核結果與社康機構及其舉辦醫療機構的財政補助掛鈎,具體辦法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社區健康服務市級年度考核不達標的區,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約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社區健康服務市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康機構,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社區健康服務經費撥付時予以扣減。
第二十七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公共衛生、家庭醫生、家庭病床、醫養結合等服務項目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服務管理規範,建立相應的獎懲和退出機制。
基本公共衛生、家庭醫生、家庭病床、醫養結合等服務管理規範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社康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未辦理主體資格登記的社康機構,其財務應當納入舉辦醫療機構統一核算,與舉辦醫療機構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和預算管理制度。舉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設定輔助賬,對社區健康服務相關收入、支出、結餘等進行專賬核算,保障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
已辦理主體資格登記的社康機構應當設立財務資金監管賬戶,進行獨立核算,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發展社區健康服務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健康服務標準規範制定、服務質量評估、績效考核評價等,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社區健康服務滿意度評價,收集居民、社區醫務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促進社區健康服務質量持續改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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