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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健全中醫專科護士人才發展體系,促進中醫護理學科發展,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醫療機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醫專科護士,是指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專業培訓,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建市中醫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專家組;
(二)制定中醫專科護士年度培訓計畫、培訓大綱,確定培訓教材;
(三)遴選和管理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
(四)組織開展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理論課程授課、終期考核;
(五)制定發布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以及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的目錄。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醫療機構的中醫專科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中醫專科護士的管理工作,制定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工作制度,落實中醫專科護士人才培養,鼓勵和支持中醫專科護士發展。
第六條 市中醫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其專家組負責協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中醫專科護士相關政策、培訓大綱和確定培訓教材,為遴選培訓基地、開展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等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有關行業組織或者單位承擔下列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
(一)遴選培訓基地;
(二)中醫專科護士理論課程培訓;
(三)中醫專科護士終期考核;
(四)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管理、業務諮詢;
(五)其他與中醫專科護士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培訓基地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我市中醫專科護理髮展需求分批設定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基地。
第九條 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培訓基地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深圳市三級醫院,並屬於大學臨床醫學院或者教學醫院,承擔過基層中醫護理人員進修培訓工作;
(二)建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並明確規定給予培訓基地建設人財物等方面支持;
(三)培訓基地依託科室的專科護理隊伍專業技術職稱、學歷結構合理,其中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占30%以上、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60%以上;護理人員系統接受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崗位培訓(培訓時間100學時以上)的比例不低於80%;
(四)培訓基地依託科室近3年連續承擔護士進修培訓工作,且每年新接收進修或者專科護士總人數不少於5人,能夠提供專業、規範的中醫專科護士臨床實踐培訓;
(五)培訓基地依託科室近3年內承擔過中醫護理領域相關的國家級、省級護理繼續教育項目,並積極開展中醫臨床護理研究或者參加學術會議;
(六)培訓基地依託科室開展常見中醫適宜技術6項以上,其中住院患者中醫適宜技術開展率不少於80%;
(七)培訓基地依託科室為市級以上中醫重點(特色)專科;中醫臨床重點專科床位數不少於45張、中醫特色專科床位數不少於25張;中醫專科護理特色明顯、護理質量水平較高,在區域內有一定影響,開展的診療活動能夠滿足中醫領域專科護士的培訓需求;
(八)有可提供用於中醫專科護士培訓授課和實踐練習的場地、器械、中醫護理器具、模型、圖書館資源以及其他培訓所必須的教學設施等。
第十條 培訓基地遴選流程:
(一)遴選通知。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培訓需求,發布培訓基地遴選通知並組織申報。
(二)單位申報。各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中醫專科護理專業特色特長和護理師資情況進行申報。
(三)組織初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四)現場評估。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制度、中醫專科護理隊伍結構、教學設施等進行現場評估。
(五)組織答辯。現場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參加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開展的答辯,答辯內容包括培訓基地依託科室的中醫專科護理內容與特色、教學資源與能力、繼續教育項目等綜合情況。
(六)確定名單。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申報材料、現場評估、答辯等情況對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後,擇優確定深圳市培訓基地名單。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師資的遴選、培訓、聘任、評價、激勵和退出機制,將師資的帶教工作量參比計算臨床工作量納入醫療機構績效分配體系。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當為培訓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及時、客觀、規範記錄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相關信息,並做好培訓檔案管理工作。
培訓檔案應當包括培訓學員申報表、培訓手冊、培訓考核成績單等,具體培訓檔案內容和樣式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應當每年對其基本條件、經費保障、培訓師資、招收培訓學員、學員培訓和考核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並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培訓基地開展年度評估,年度評估以書面評估為主,必要時開展現場評估。年度評估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培訓基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培訓基地整改期間不招收新的培訓學員。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年度評估和整改情況調整培訓基地名單。
第三章 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全市中醫專科護士的培養需求和培訓基地培訓能力,制定中醫專科護士年度招生計畫。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根據中醫專科護士年度招生計畫,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招生方案、年度任務計畫書,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根據招生方案和年度任務計畫書每年年初發布中醫專科護士培訓招生通知,明確招生人數、招生條件、培訓內容及方式、培訓費用等方面,並組織開展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護士,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培訓基地申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
(一)具有本科以上護理專業學歷;
(二)具有5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以及兩年以上中醫護理崗位工作經歷;
(三)取得中級以上護理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培訓基地根據招生方案對申請培訓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組織招收考核,擇優確定培訓學員;招收學員未滿計畫人數的,可以組織開展補錄。
培訓基地招收培訓學員情況應當通過單位入口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內容分為理論課程和臨床實踐,培訓應在6個月內完成。總時長不少於1000學時,其中理論課時、臨床實踐課時均不少於300學時。
第二十條 培訓基地按照專科培訓大綱要求安排理論課程和臨床實踐。
理論課程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培訓老師授課,臨床實踐由各培訓基地按照年度任務計畫書開展。
第二十一條 培訓學員因懷孕、重大疾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正常進行培訓的,可以向培訓基地申請暫緩培訓,但暫緩培訓時間合計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二條 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分為過程考核和終期考核。
(一)過程考核由培訓基地組織開展,考核內容為培訓大綱規定的臨床實踐各項任務。過程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參加終期考核。
(二)終期考核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考核內容包括理論考核、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和答辯。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參加答辯;首次答辯不通過的,可以參加下一年答辯。
第二十三條 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並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科護士證書。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護士,參加下列機構組織的連續3個月以上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經我市培訓基地按照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大綱補充培訓相應課程和完成相應學時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終期考核。終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科護士證書。
(一)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二)省級以上中醫藥學會、中西醫結合學會、護理學會或者護士協會;
(三)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舉辦的中醫護理骨幹人才培訓並考核合格;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參加深圳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中醫專科護士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
第四章 執業規範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中醫臨床護理髮展需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開設中醫護理門診,並為中醫專科護士提供護理查房、護理會診、疑難護理病例討論、臨床帶教、護理門診等工作平台。
第二十六條 開設中醫護理門診或者舉辦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中醫專科護士定期到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中醫護理門診工作。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建立中醫專科護士執業授權制度,按照規定授權取得中醫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相關執業許可權。
中醫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以及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以下簡稱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
第二十八條 中醫專科護士開展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活動,應當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關疾病的病歷資料,在醫師既有診斷的基礎上,結合護理評估以及中醫四診,開具與本專科相關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並客觀、規範、完整書寫病歷。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我市中醫護理專科發展需求,分批公布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目錄及非藥物處方的目錄並動態調整。
第三十條 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等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醫藥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和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對中醫專科護士開具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的審核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定期點評制度,對中醫專科護士開具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定期開展點評工作,對不合理開單和用藥情況及時予以干預。
對存在三次以上不合理開單或超說明書用藥情況的中醫專科護士,醫療機構應當暫停授權其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3個月至6個月;暫停授權期滿,中醫專科護士接受培訓基地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後,醫療機構可以恢復相應授權。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培訓基地的管理,通過對培訓基地開展年度評估、對其培訓的中醫專科護士進行技能測試、開展培訓基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提升培訓基地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開展醫療機構中醫專科護士管理工作的督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醫療機構,對其中醫專科護士培養、崗位設定、執業管理、績效考核,以及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五條 中醫專科護士的執業活動,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市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予以支付。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中醫專科護理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支持本機構護士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建立體現中醫專科護士崗位職責和知識價值的薪酬體系;開展護士崗位職稱聘用時,在同等條件下取得中醫專科護士證書並從事中醫護理崗位的護士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專科護士的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為中醫專科護士提供繼續學習、外出進修的機會。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中醫專科護士績效考核制度,每年對中醫專科護士的工作數量和質量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應當包括開展中醫專科護理個案,參與中醫護理查房、中醫護理會診、疑難護理病例討論,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臨床帶教,繼續教育,醫德醫風考評等內容。
醫療機構應當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中醫專科護士薪酬待遇、層級或者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九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中醫專科護士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護士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醫療保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以下簡稱《醫療條例》),深圳市衛生健康委於2023年9月7日制定發布了《深圳市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中醫藥條例》)於2022年12月29日由第七屆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3年3月1日開始實施。《中醫藥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可以按照專科護士執業活動的有關規定開展執業活動,還可以開具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並實施治療;開具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
基於上述情況,為規範和加強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工作,健全中醫專科護士人才發展體系,促進中醫護理學科發展,依照《醫療條例》及《中醫藥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深圳市衛生健康委會同深圳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制定了《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培訓基地、第三章培訓考核、第四章執業規範、第五章監督保障,以及第六章附則。《辦法》明確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專家委員會、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對中醫專科護士的遴選、培訓、考核、管理作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為我市中醫專科護士的培訓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確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基地建設要求及管理規範。
《辦法》第二章明確了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基地建設的條件、遴選流程、管理要求,明確培訓基地工作職責,統一規範對培訓基地管理。
(二)明確培訓學員的招生、培訓和考核。
《辦法》第三章依據《醫療條例》第六十四條,統一中醫專科護士的準入標準,建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考核體系,規範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培訓學員經培訓基地過程考核、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終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科護士證書。
在《醫療條例》規定的專科護士條件的基礎上,建立了深圳市外及已完成的深圳市內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與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制度的銜接機制。明確符合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條件的護士,已參加符合規定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市外機構組織的連續3個月以上中醫專科護士培訓、省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舉辦的中醫護理骨幹人才培訓,並在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基地補充完成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大綱相應課程和學時要求的,可以按照《辦法》申請終期考核,考核合格後取得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科護士證書,確保我市中醫專科護士學員培訓、考核條件和專科能力的一致,促進中醫專科護士制度良性發展。
(三)明確中醫專科護士執業規範。
《辦法》第四章明確了中醫專科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的崗位職責,根據《醫療條例》第六十五條和《中醫藥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醫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中醫專科護士應當按照《辦法》要求規範執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專科護士管理,建立執業授權制度和定期點評制度等。
(四)明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以及醫療機構對專科護士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辦法》第五章明確了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對中醫專科護士工作的監督管理。市醫療保障部門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中醫專科護理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管理。市中醫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其專家組負責協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中醫專科護士相關政策、培訓大綱和確定培訓教材,為遴選培訓基地、開展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等提供專業技術支持。醫療機構負責依據中醫護理髮展和服務需求,設定中醫專科護士崗位,承擔中醫專科護士管理的主體責任,制定崗位、人員管理制度,保障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使用”同等重要。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中醫專科護士績效考核制度,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中醫專科護士薪酬待遇、層級或者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