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診所設定標準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只提供易於診斷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本設定標準適用於深圳市除中醫診所、中醫(綜合)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民族醫診所、中醫坐堂醫診所、盲人醫療按摩所之外的診所的執業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診所設定標準
  • 發布單位:深圳市衛生健康委
全文,一、名稱和地址,二、診療科目,三、人員,四、場所,五、設施和設備,政策解讀,一.修訂《標準》的必要性,二、修訂過程,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全文

一、名稱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辦診所,診所的名稱應當與主體資格登記的名稱一致,主體資格登記的地址應當作為其執業登記的地址。

二、診療科目

  可設定1-4個診療科目。

三、人員

  (一)每診療科目(醫學檢驗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設口腔科的,每增設2 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專業的執業醫師。
  (二)設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設醫療美容科的,每增加3張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三)設醫學檢驗科、藥房的,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開展門診手術的,至少有1名麻醉專業的執業醫師和1名註冊護士。
  (五)醫療衛生人員應熟練掌握心肺復甦急救技能。

四、場所

  (一)只設1個診療科目的診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每增加1個診療科目或者1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建築面積20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流程合理,潔污區域分開,標識清楚。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於10平方米。
  (三)設觀察室的,觀察室的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四)設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綜合治療台淨使用面積不少於9平方米。
  (五)開展門診手術的,每間手術室的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手術區域應當設定醫務人員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設消毒供應室的,應當設定獨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無菌物品存放室。

五、設施和設備

  (一)基本設備。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台、密閉式無菌物品存放櫃。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藥品箱。
  (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1.設口腔科的,應當配備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牙片機以及口腔綜合治療台單元設備。每台口腔綜合治療台單元設備包括: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曆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設醫療美容科的,應當配備美容床。
  3.設醫學檢驗科的,應當設定操作台,至少配備血、尿常規分析儀,冰櫃。
  4.設醫學影像科的,應當配備診床,X光機或者超聲檢查設備或者心電圖機,並符合放射診療許可要求。
  5.設藥房的,應當設定藥櫃、發藥台,至少配備冰櫃、空調,且中、西藥房應當分開。
  6.設觀察室的,應當配備觀察病床、有供氧設備和急救設備。
  7.開展門診手術的,應當配備雙相供電設施、手術床、手術燈、麻醉機、手術快速滅菌裝置及其他必要的手術器械。
  8.設消毒供應室的,應當配備清洗消毒設備、滅菌設備。
  六、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七、按照要求建設信息系統、接入醫療服務監管平台。
  本設定標準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修訂《標準》的必要性

  (一)符合國家、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新制定出台規定要求的需要。
  2017年開始施行的《醫療條例》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於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和許可條件的有關規定予以了變通,我委因此相應制定了《深圳市診所設定標準(試行)》。該標準施行三年多來,已成為深圳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診所執業許可日常審批工作的重要操作指引和法律法規規範的實用補充。
  該標準也基本符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等5部委印發的《關於印發開展促進診所發展試點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9號),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的《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委委主任令第14 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中醫藥局等6部門印發的《廣東省開展促進診所發展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粵衛醫函〔2019〕24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中醫藥局等8部門印發的《關於最佳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社會函〔2019〕2042號)等新規定的要求。因此在《標準》有效期滿後,有必要進一步修訂,以更好地指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申請人,滿足實際工作需求。
  (二)具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的需要。
  為落實“加快構建國際的整合型優質醫療服務體系和以促進健康為導向的創新型醫保制度。擴大優質醫療衛生資源供給,鼓勵社會力量發展高水平醫療機構,為港資澳資醫療機構發展提供便利。根據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醫學人才培養、醫院評審認證標準體系,放寬境外醫師到內地執業限制,先行先試國際前沿醫療技術”要求,為更好地規範社會力量舉辦高質量醫療機構,有必要修訂《標準》,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設醫療服務監管平台、醫療機構建設信息系統和上傳診療服務信息等內容作為設定診所的要求之一。

二、修訂過程

  我委組織專業人員修訂了《標準》,並於2020年3月份書面徵求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醫療機構等單位的意見,並通過我委官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5月份,經收集和匯總各相關單位和社會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後,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認真研究討論,經反覆論證、調研,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標準》(送審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增加診所衛生技術人員熟練掌握急救技能要求。
  鑒於《標準》規定診所可以開設不超過4個的診療科目,為保證相關診療科目的實際依法開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標準》規定診所必須配備開設診療科目所需的具有相關資質的以本診所為主要執業機構的執業醫師,並應當按照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療衛生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心肺復甦急救技能。
  (二)增加信息系統建設和接入監管平台要求。
  《標準》規定診所應當按照要求建設信息系統並接入醫療服務監管平台。目的在於一是進一步推動深圳市“網際網路+醫療”發展和創新監管模式,發揮深圳市先行先試模範作用,二是進一步加強醫療市場事中事後監管的需要,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和民眾健康權益,三是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制度,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和聯合懲戒機制。
  (三)刪除診所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要求。
  《標準》刪除原規定的“人員”中“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的規定。在《標準》施行三年多來,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部分診所舉辦人均反映,診所一般規模都偏小,面積也小,硬性要求所有診所均配備註冊護士的要求太苛刻,且考慮部分診所在實際工作中沒必要配備護士也能滿足人民民眾日常診療需求,因此刪除總要求,保留部分有必要配備的專業給予配備滿足日常診療服務需求的註冊護士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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