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醫館設定標準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深圳市中醫館設定標準》,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12月13日印發,本設定標準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中醫館設定標準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中醫館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提供中藥調劑、湯劑煎煮、臨方製劑等中藥藥事服務,集中醫藥預防、醫療、師承教學為一體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館為純中醫治療醫療機構,除緊急救治和麻醉外中醫藥治療率100%。
  一、名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均可在本市申辦中醫館,中醫館的名稱應當與主體資格登記的名稱一致。
  二、診療科目
  至少設定包括中醫內科、中醫治未病科在內的3箇中醫類診療科目。配備中醫(專長)醫師的,應當在診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範圍。
  三、床位
  不得設住院床位。
  四、場所
  (一)業務用房總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中醫館的使用面積和建築布局應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
  (二)應當設定中藥房、煎藥室、臨方製劑室、中醫治療室(區)、醫療廢物間,重複使用醫療器械的應當設定清洗消毒室(區)。根據需要設定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每診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中藥房不少於30平方米,煎藥室不少於10平方米。中醫治療室(區)設定不少於4張治療床,每張治療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清洗消毒室(區)面積滿足醫療需求。
  (四)臨方製劑室可以與煎藥室共用。
  (五)建築通風采光良好,布局合理,凸顯中醫中藥文化特色。
  五、人員
  (一)中醫館醫療業務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醫師執業經歷,且未受過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處罰。
  (二)配備3名以上取得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中醫師,其中具有主治中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的醫師不少於2名。每箇中醫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醫師。
  (三)配備1名以上具有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中藥人員或者參加中藥調劑技術培訓,經區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中藥士、中醫師。
  (四)配備1名以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護士。
  (五)開設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的,應當配備相應醫療衛生人員。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應當配備診台、診床、脈枕、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污物桶、空氣消毒設施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開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醫療安全風險技術的,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AED、氧氣袋、呼吸球囊等)。
  七、規章制度
  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中醫館人員崗位職責的相關制度規範。
  八、信息化建設
  配備信息系統並按照要求接入市衛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九、其他要求
  (一)醫療廢物應當按照規定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並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服務協定。
  (二)影像診斷、病理診斷、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定、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以不配備相應的場所、人員和設施設備。
  本設定標準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0 年,深圳市制定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迄今已實施 13 年。《條例》是我國實施新醫改後,當時在副省級城市中出台的第一部中醫藥法規。《條例》率先在全國增設了中醫館、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分類標準,在全國發揮了良好的引導和示範意義,此次立法事件也被評為 2013 年度深圳“十大法治事件”。隨著《條例》的實施,深圳中醫藥事業得到一定程度的規範和促進。根據《條例》,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1年2月11日制定印發了《深圳市中醫館和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基本標準》(深衛人規〔2011〕1號),並於2016年重新印發標準,為我市中醫館的設定提供了明確依據。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市中醫館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現我市已有近百家中醫館。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出台,我市啟動了《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的修訂工作,並於2022年12月29重新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訂的《條例》中,不再保留中醫館和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基本標準相關內容,但保留了中醫館這一純中醫治療醫療機構。為落實新修訂的《條例》,更好地促進、規範和指導深圳市中醫館的建設,確保我市中醫館建設工作繼續有效開展,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範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深圳實際,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中醫館設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二、主要內容
  《標準》共九條,包括名稱、診療科目、床位、場所、人員、設備、規章制度、信息化建設和其他要求。《標準》定義了中醫館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提供中藥調劑、湯劑煎煮、臨方製劑等中藥藥事服務,集中醫藥預防、醫療、師承教學為一體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館為純中醫治療醫療機構,除緊急救治和麻醉外中醫藥治療率100%。
  (一)明確診療科目和場所的要求。
  《標準》從實際醫療服務需求出發,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要求至少設定包括中醫內科、中醫治未病科在內的3箇中醫類診療科目;配備中醫(專長)醫師的,應當在診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範圍。細化場所設定要求,除配備相應診室外,還規定應當設定中藥房、煎藥室、臨方製劑室、中醫治療室(區)、醫療廢物間,重複使用醫療器械的應當設定清洗消毒室(區),並明確了相應的面積要求。鼓勵中醫館開展運用現代診療技術,根據需要設定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
  (二)調整人員配備的要求。
  規定了中醫館各類醫療衛生人員配置數量,在原基本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基層醫療機構實際適當降低中醫師(由原來最低4名降低為3名)、護理人員(由原來最低2名降低為1名)數量的最低標準,中醫館可以根據其功能定位、技術特點,合理配置醫療技術資源,為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提供空間。
  (三)完善基本設備的要求。
  在明確了基本設備要求的基礎上,新增加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的要求,並規定開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醫療安全風險的技術,應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AED、氧氣袋、呼吸球囊等),提高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
  (四)增加信息化建設的要求。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規定,要求中醫館配備信息系統並按照要求接入市衛生健康信息化平台,保障中醫館信息化建設能夠滿足中醫診療和服務需要,適應中醫藥信息化發展的需求,著力引導社會力量舉辦規範化的高質量發展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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