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登記若干規定(試行)

《深圳市房地產登記若干規定(試行)》在2009.03.24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房地產登記若干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09年0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房地產登記若干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四屆一三〇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登記行為,確認房地產權利,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及地役權登記。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設定房地產登記簿。
房地產登記簿可以採用紙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異地備份,並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將原有房地產登記冊統一調整為房地產登記簿。房地產登記簿設定前,登記申請人可以依據原有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事項依據本規定申請辦理有關房地產登記。
第四條 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
(四)利害關係人申請的,應當提交與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同意更正的書面材料,但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對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已有明確確認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更正登記申請,應當予以更正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
(三)有證據證明原登記事項確有錯誤,或者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對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已有明確確認的生效法律文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登記機關發現登記簿記載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權利人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有關房地產權登記資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檔案對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並將更正登記的結果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七條 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
第八條 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申請人與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前款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異議登記。
第九條 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後至異議登記依法註銷前,房地產權利人申請辦理其他登記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予以駁回,並告知其存在異議登記。
第十條 異議登記後,異議登記申請人申請註銷異議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註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註銷異議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註銷異議登記:
(一)異議登記申請人無法提供本人已在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起訴的證明材料的;
(二)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的;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異議不成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註銷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根據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提交申請註銷異議登記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售商品房買賣、抵押;
(二)已辦理登記的商品房買賣、抵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可以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也可以由單方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預售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契約;
(四)約定預告登記的協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抵押契約;
(四)主債權契約;
(五)商品房預售契約;
(六)約定預告登記的協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已辦理登記的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買賣契約;
(四)約定預告登記的協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已辦理登記的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抵押契約;
(四)主債權契約;
(五)約定預告登記的協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預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預告登記:
(一)申請人是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當事人有預告登記的約定;
(三)申請預告登記的房地產與契約約定的房地產一致;
(四)申請預告登記的房地產未被依法限制轉讓或者設定抵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預售商品房買賣契約已辦理備案的,其預告登記應當與已備案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契約有關內容相符;預售商品房已辦理預告登記的,擬備案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契約有關內容應當與預告登記相符。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預告登記後,除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利外,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登記機關不得辦理該房地產的其他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註銷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單方申請註銷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簽署的債權消滅檔案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以房地產設定地役權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地役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地產權利證書;
(四)地役權契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地役權登記申請,應當予以地役權登記:
(一)申請人是設定地役權的當事人;
(二)地役權契約的當事人是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人;
(三)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地產權利均在有效期限內;
(四)地役權的期限沒有超過房地產權利的有效期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終止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辦理地役權註銷登記。
申請地役權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地產權利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地役權註銷登記申請,應當予以登記:
(一)申請人是地役權契約當事人;
(二)申請地役權註銷登記的房地產與登記簿記載的設定地役權的房地產一致;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或者其他他項權利人。
本規定中涉及未成年人為登記申請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涉及處分未成年人房地產權利的,其監護人應當出具證明其監護人身份及為未成年人利益而處分其房地產權利的公證書。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的民事行為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者申請人提交虛假、無效材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申請材料對房地產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登記機關可以詢問申請人或者進行實地查看,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房地產登記。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房地產登記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的登記辦理期限為:
(一)更正登記、預告登記、地役權登記,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二)異議登記,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登記機關核准予以登記的,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並向當事人核發有關登記憑證。
在登記機關將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單方或者共同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應當同意撤回登記申請,並將房地產登記申請材料退還相應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制訂本規定規定的登記事項的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式報物價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對房地產登記有關程式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及地役權登記的操作規程,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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