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深圳南豐工貿公司提出異議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深圳南豐工貿公司提出異議案的復函》在1998.11.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深圳南豐工貿公司提出異議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8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1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粵高法執監字第47號關於海南電子集團公司申請執行深圳南豐工貿公司財產一案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你院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報告,在該案審理期間,被執行人深圳南豐工貿公司以服從命令,無條件將其物業轉為軍產為由致函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將已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的位於深圳市園嶺新村91棟208、406、406號房產,熙龍大廈6樓F、G、H座房產,11棟E、D座房產,房地產大廈17樓C座房產過戶到其上級主管部門國防科工委機關生產辦公室(現為管理局)名下。同時,被執行人深圳市南豐工貿公司在清理整頓軍產中已被撤銷。根據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上級主管部門應在其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又鑒於該財產是上級主管部門接收的財產,因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該房產以執行該案的生效判決,其效力應予維持。
二、該案訴訟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爭議財產的房產依法作出了財產保全裁定予以查封,但被執行人在該案訴訟期間將該查封的財產轉移給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此應適用我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與我院司法解釋相牴觸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21條的規定,國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三、請你院通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恢復辦理該財產拍賣後的過戶登記手續,依法執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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