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

為了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2日
印發通知
深建規〔2020〕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11月12日
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的處理。
  市、區(含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許可權,受理和處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監督。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電子平台(以下簡稱電子平台)。對相關異議或者投訴的受理,以及答覆或者處理決定的告知和公開,均在電子平台上進行,異議和投訴處理的往來資料均在電子平台永久保存。
  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憑數字證書直接登錄電子平台提出異議或者投訴,跟蹤處理進程,簽收異議答覆函和投訴處理決定書。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和處理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中明確負責監管該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提醒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法定的時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明確異議受理的方式、電子平台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第九條 異議提出的期限規定如下:
  (一)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二日前提出;
  (二)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日前提出;
  (三)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三日前提出;
  (四)對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式、投標檔案密封檢查和開封、開標記錄等現場開標有異議的,投標人應當在開標期間提出;網上開標或者入圍的,應當於開標或者入圍結束後一個工作日內提出;
  (五)對資格審查結果、評標報告、定標及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分別在資格審查結果、評標報告、定標及中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
  第十條 異議提起人提出異議應當提交異議書(附屬檔案一),但異議僅涉及現場開標的除外。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對異議書進行形式審查後,應當即時簽收。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的,異議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簽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異議,並向異議提起人發出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二):
  (一)異議提起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三)異議未以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所規定的方式提出的;
  (四)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籤字蓋章的;
  (五)異議書未提供有效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的;
  (六)開標現場已經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後投標人又就該事項提出異議的;
  (七)招標人已經作出明確答覆,無新的事實證據,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的。
  第十三條 異議人向電子平台提交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逢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為平台收到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五項所述情形,經招標人指出後予以改正的,以異議人再次向電子平台提交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
  第十四條 異議提起人要求撤回異議的,異議程式終止。異議提起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異議提起人應當配合招標人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拒絕配合的,招標人可以將有關資料和情況報送行政監督部門,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後,可以繼續招標投標程式。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對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資格審查結果、網上開標情況、入圍結果、評標報告、定標及中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異議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附屬檔案三異議答覆函),答覆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現場開標對開標有異議的,異議提起人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鑑定、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但招標人應當在前款規定時限內明確告知異議提起人最終答覆期限。
  第十七條 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覆的,異議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依法作出答覆。
  第十八條 招標人的書面答覆或者答覆記錄由電子平台自動推送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作出異議答覆前應當依法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訊地址以及電子平台地址,通過本部門官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依法實行限時、實名、書面投訴制度。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通過電子平台實名向監管該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書面提出投訴。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異議答覆期間不計入規定期限。
  對下列事項提出投訴的,按照下列規定認定投訴人應當知道之日:
  (一)對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招標控制價、資格審查結果、網上開標情況、入圍結果、評標報告、定標及中標結果,為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對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式、投標檔案密封檢查和開封、開標記錄等,為開標期間。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附屬檔案四)。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投訴人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時應當同時附上可以證明投訴人已提出異議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人或者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將按程式移送給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或者由其自行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決定予以受理的,電子平台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逢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為平台收到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對於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行政監督部門以本部門簽收該轉交投訴件之日為收到投訴書之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的;
  (二)超過規定的投訴時效的;
  (三)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五)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以單位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委託代理人沒有相應的授權委託書和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或者有關委託代理許可權和事項不明確的;
  (六)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準予撤回投訴後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三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三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於投標人,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記錄不良行為並予以公示;
  (二)對於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於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以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三)對於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四)對於投訴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其投訴。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二)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三)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四)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投訴事項情況複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調查的;
  (三)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覆核或者專家評審的;
  (四)行政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投訴處理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覆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評審;
  (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組織專家評審時,優先抽取專家庫中的資深專家。
  專家評審結論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要求招標人內設(或者上級)的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督查機構)對其監督的定標活動進行覆核說明,說明招標人的定標活動是否依照事先制定並報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督查機構)備案的定標規則進行。
  第三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附屬檔案五),並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結論及依據;
  (六)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四十條 投訴處理決定書通過電子平台直接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在電子平台和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站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證據的,招標人應當依法移送行政監督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構、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予以查處,不得隱匿或者掩蓋。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覆,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並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人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等行為的,經行政監督部門、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後,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第四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對異議處理的監督或者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報送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依法暫停其招標代理業務。
  上述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異議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或者入圍結果、評標報告、定標結果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問題,依法向招標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行為。
  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異議。疑問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之前提出。
  (二)投訴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及異議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覆不服,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要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潛在投標人是指知悉招標人公布的招標項目的有關條件和要求,有可能參加投標競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項目的使用人、潛在投標人、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或者服務的特定供應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深建規〔2015〕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異議書
  2.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3.異議答覆函
  4.投訴書
  5.投訴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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