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體名園管理辦法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於2023年11月16日印發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體名園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體名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軟體名園管理辦法》《深圳市培育發展軟體與信息服務產業集群行動計畫(2022-2025年)》《深圳市推動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檔案精神,推動軟體園區特色化、專業化、品牌化、高端化發展,構建國家、省、市級軟體名園體系,促進深圳市軟體與信息服務產業(以下簡稱軟體產業)高質量集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軟體名園是指,在深圳市範圍內建設的,以軟體產業為主導,在產業規模、技術創新、企業引培、生態構建、人才集聚、套用示範等方面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管理科學規範、輻射帶動性強的軟體園區。
  第三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深圳市軟體名園認定和動態管理工作。各區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深圳市軟體名園申報工作,協助做好動態管理工作。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按要求開展軟體名園申報及後續動態管理和發展提升工作。
  第四條 深圳市軟體名園包括綜合軟體名園和特色軟體名園。其中,綜合軟體名園應具備較強的綜合競爭力,特色軟體名園應當在包括但不限於關鍵基礎軟體、大型工業軟體、行業套用軟體、新興平台軟體、嵌入式軟體等某一特色領域具備較強的競爭力。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程式
  第五條 申報綜合軟體名園、特色軟體名園的軟體園區須滿足以下基礎申報條件:
  (一)位於深圳市轄區內,物業產權清晰,地域集中成片、邊界清晰;園區建設符合土地、安全、環保等方面的相關規定,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質量事故或環境污染事件;
  (二)園區具有獨立的運營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健全,運營管理水平高;自主運營管理期限不少於2年(運營管理期限起算時間以該年度申報截止時間為準);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
  (三)園區具備較好的軟硬體生產環境,接入千兆以上光纖、5G網路覆蓋良好等;建設有數智化平台,為園區內企業提供數位化、智慧型化服務;具備通用算力、智慧型算力、超算算力、邊緣算力等充足的算力資源,為園區內企業提供算力支持;
  (四)園區軟體產業集聚度較高,業務收入規模、從業人員規模、增速比較優勢明顯,擁有若干知名軟體企業;
  (五)園區創新能力較強,高水平建設了一批軟體創新載體,吸引了一批高端人才,開源生態建設取得較好成效;
  (六)園區軟體套用水平較高,在重點行業領域數位化轉型中具有較強的套用支撐能力;
  (七)園區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具備為軟體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服務的能力;
  (八)園區所在區人民政府重視軟體產業發展,制定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對園區建設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資源投入;
  (九)園區有明確的軟體名園發展提升規劃,不斷加大軟體產業投入布局力度,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申報綜合軟體名園、特色軟體名園,須分別滿足以下專項申報條件:
  (一)綜合軟體名園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1.園區研發辦公面積不低於20萬平方米;
  2.園區年軟體業務收入不低於50億元;
  3.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監測的軟體企業數量不少於80家;
  4.園區內軟體從業人員數量不少於4000人;
  5.園區有不少於10個市級及以上軟體相關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產業創新平台、開源相關平台等創新載體;
  6.園區有不少於5個軟體類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共性技術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諮詢、人才培訓、軟體評測、信息技術套用創新適配中心、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融資支持等公共服務。
  (二)特色軟體名園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1.園區研發辦公面積不低於10萬平方米;
  2.園區年軟體業務收入不低於20億元,其中特色領域軟體業務收入占比不少於30%;
  3.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監測的軟體企業數量不少於30家;
  4.園區內軟體從業人員數量不少於1600人;
  5.園區有不少於4個市級及以上軟體相關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產業創新平台、開源相關平台等創新載體;
  6.園區有不少於2個軟體類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共性技術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諮詢、人才培訓、軟體評測、信創適配中心、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融資支持等公共服務。
  第七條 按照“成熟一批、認定一批、自願申報、總量控制”的原則,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適時下發通知組織深圳市軟體名園認定工作,凡符合條件的園區均可按要求提出申請,由園區所在區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進行材料初核和推薦,報送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八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評估,並參考審核評估意見,開展現場考察。確定符合條件的園區名單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入口網站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對符合條件的園區授予“深圳市軟體名園”稱號。
  獲得“深圳市軟體名園”稱號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獎勵。
  第九條 同一園區不得拆分申報、多頭申報。同一園區名稱、產權歸屬、運營管理機構等情況變更的,不得重複申報。
  允許聯合申報,牽頭單位原則上應為該園區實際運營管理物業面積最大的運營管理機構,且與聯合申報單位簽訂合作協定。
  第十條 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三章 發展提升
  第十一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加大對深圳市軟體名園指導協調力度,引導優質企業、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等向深圳市軟體名園集聚。鼓勵各區制定出台相關政策措施,支持深圳市軟體名園建設。支持深圳市軟體名園優先創建國家級、省級軟體名園。
  第十二條 深圳市軟體名園應實施軟體名園發展提升規劃,持續最佳化發展環境,提升集聚發展能力,加大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力度,切實做好管理服務,加強園區宣傳報導,提升園區知名度,加快壯大名企、名品,增強產業生態影響力。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建立常態化信息採集機制,加強對深圳市軟體名園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常態化協調協作機制,推動產業生態建設、政策宣傳宣貫、重大項目招商等全方面協同合作。
  第十四條 深圳市軟體名園運營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常態化信息報送工作機制,安排專人做好常態化信息報送工作,定期向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園區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深圳市軟體名園實行不定期考核,以星級體現(星級越高發展質量越好,最高級為三星,即考核優秀),考核內容包括軟體名園發展提升工作開展情況等。考核結果為三星的深圳市軟體名園,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考核優秀獎勵。對考核結果為一星的深圳市軟體名園,給予提醒,限期整改;對連續兩次考核結果為一星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