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遴選。
所稱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專精特新”企業)是指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特徵明顯,創新能力強、發展速度快、運行質量高、融資能力強、經濟效益好的中小企業。
所稱中小企業的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三條 重點遴選製造業中小企業,優先遴選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產業技術基礎,以及基礎軟體等領域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 申報“專精特新”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登記設立兩年以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
(二)企業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具備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制度。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
(四)上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或者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或淨利潤的平均增長率不低於10%。
(五)企業近兩年的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3%以上。
以上第三、四項指標要求,對於優先遴選領域的參評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質量獎企業,“創客中國”深圳市專精特新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及其他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的企業,可適當降低標準不超過50%。
第五條 申報“專精特新”企業還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類評價指標:
(一)專業化(主營業務專注專業)評價指標。企業專注核心業務,具備專業化生產、服務和協作配套的能力,其產品和服務在產業鏈某個環節中處於優勢地位,為大企業、大項目和產業鏈提供優質零部件、元器件、配套產品和配套服務。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及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70%以上;其產品和服務在產業鏈某個環節中處於優勢或關鍵地位;或在細分市場占有率在全國或省市前列;或擁有行業領軍人才、省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企業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員工數占企業員工總數的40%以上。
(二)精細化(經營管理精細高效)評價指標。企業經營管理精細高效,在經營管理中建立了精細高效的制度、流程和體系,實現了生產精細化、管理精細化、服務精細化,形成核心競爭力,其產品或者服務品質精良。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等國際國內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採用先進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績效、ERP、CRM、SCM等;產品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未有國際或國內標準除外),或產品通過國際國內通行的質量、安全或品質等認證;或已建立規範化的顧客滿意度測評機制或產品追溯體系。
(三)特色化(產品服務獨具特色)評價指標。企業針對特定市場或者特定消費群體,利用特色資源、傳統技藝、地域文化或採用獨特的工藝、技術、配方或特殊原料進行研製生產或者提供獨具特色的產品或服務,具有獨特性、獨有性、獨家生產特點,有較強影響力和品牌知名度。擁有自主品牌;企業實施系統化品牌培育戰略並取得良好績效;或有效期內的“中華老字號”、馳名商標、省級以上名牌產品;或獲得“工業品牌培育示範企業”等國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門頒發的質量品牌榮譽稱號。
(四)新穎化(創新能力成果顯著)評價指標。企業創新能力成效顯著,具有持續創新能力,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企業產品或者服務屬於新經濟、新產業領域或新技術、新工藝、新創意、新模式等方面創新成果,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套用前景廣闊,具備較高技術含量或附加值,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獲得1項與主要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或者PCT國際專利申請(已公布);或5項以上與主要產品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軟體著作權或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主持(參與)制(修)訂相關業務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或設立博士後工作站,市級(含)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技術研究院、企業工程中心等。
第六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自願申報原則,按當年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企業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匯總申報材料,並委託第三方機構根據遴選條件和要求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價。
第八條 對經評價,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徵求企業所在地的區(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以下簡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無意見的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認其為“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三年。企業如需繼續納入“專精特新”企業名單,須在三年期滿前重新申報。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定期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名單推送到企業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並會同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融資服務、創新幫扶、專題培訓、資金扶持等方面對“專精特新”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並優先推薦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和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同時,建立“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庫,主動服務“專精特新”企業,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第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掌握了解“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動態和企業成長等情況,並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有關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推薦參評“專精特新”企業;已確認為“專精特新”企業的,一經查實,予以撤銷,且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一)在申請遴選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被國家、省、市等有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送企業信息,經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