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辦法

《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辦法》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化落實國家軟體發展戰略,規範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工作,推動軟體產業高水平集聚,形成全省軟體園區規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創新發展布局,促進江蘇省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於加快工業軟體自主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參照《中國軟體名園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5日,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工信規〔2024〕2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崑山市、泰興市、沐陽縣工信局:
為進一步深化江蘇省軟體名園建設,推動軟體產業高水平集聚,依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以及《關於加快工業軟體自主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辦規〔2023〕15號)檔案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1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化落實國家軟體發展戰略,規範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工作,推動軟體產業高水平集聚,形成全省軟體園區規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創新發展布局,促進江蘇省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於加快工業軟體自主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辦規〔2023〕15號),參照《中國軟體名園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軟體名園是指按照國家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借鑑中國軟體名園建設標準,結合江蘇軟體產業發展基礎與特色,在全省範圍內創建的以軟體產業為主導、擁有一定影響力的軟體企業、具有較強輻射帶動性和品牌影響力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 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以“統籌布局、協同推進、突出特色、套用牽引、動態調整”為原則,依照透明、規範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工作。園區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配合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本地區江蘇省軟體名園管理工作。園區或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軟體園區開展江蘇省軟體名園創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的中國軟體名園指標體系,結合江蘇省實際,組織制定並適時更新江蘇省軟體名園指標體系,並將其作為江蘇省軟體名園評估、授予、提升、管理的標準體系。
第六條 江蘇省軟體名園應當重點發展基礎軟體、大型工業軟體、行業套用軟體、新興平台軟體、嵌入式軟體、網路安全軟體等關鍵軟體,協同發展相應的信息技術服務,並前瞻布局生成式人工智慧軟體、6G軟體、量子信息軟體、衛星網際網路軟體等前沿技術軟體發展。
第七條 支持中國軟體名城、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成效明顯設區市或縣(市、區)、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和推進產業數位化成效明顯設區市或縣(市、區),以及省級以上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製造業智改數轉網聯成效明顯設區市或縣(市、區)等的軟體園區,優先創建江蘇省軟體名園。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主體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江蘇省內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軟體和信息服務產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數據產業園、網際網路產業園等具有軟體產業集聚發展基礎的各類園區,成立時間2年以上。
(二)園區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度較高,業務收入規模、增速比較優勢明顯,具有一定產業特色,擁有若干知名軟體企業和產品,對城市主導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套用支撐能力。
第九條 組織與保障機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有穩定常態化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構、可操作的政策支持方案與企業引進、培育計畫等,有明確的軟體產業規劃、計畫和配套推進機制,發展目標明確、定位清晰,建設進度安排合理,符合國家及江蘇省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及行動計畫要求。
(二)園區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政府將軟體產業發展納入本地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任務,對園區申請和創建軟體名園給予政策支持和資源投入。
(三)園區或所在縣(市、區)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出台支持軟體產業發展的專門政策,執行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條 產業基礎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建成投用的載體面積具有一定規模,並在當地有突出的軟體產業集聚效應。
(二)園區軟體業務收入形成了一定規模,且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全國軟體百強企業、全國網際網路百強企業、省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省專精特新軟體企業等企業數,以及軟體名品、軟體名牌等位居全省前列。
第十一條 高端人才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企業擁有一批高端技術、管理和標準化人才數量,且近兩年保持逐年增長。
(二)高端技術人才包括入選省部級及以上相關重大人才項目,或獲得關鍵軟體領域省部級及以上獎勵、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參與或主持省部級及以上重大項目等軟體研發人才。
(三)高端管理人才包括曾受聘於國際國內大型企業,或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的獎項或榮譽,現所在企業被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企業培育計畫,所在企業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上市企業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四)高端標準化人才包括參加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組織或參與標準制修訂,組織或參與標準化試點示範,個人取得有關標準化方面資質,獲得市級及以上標準化工作方面榮譽,所在企業在標準化工作方面成績顯著等企業首席標準官(企業標準總監)。
第十二條 創新體系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規上軟體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強度增速,以及軟體專利及著作權數增速不低於全省軟體園區平均水平。
(二)園區建有省級以上軟體領域協同攻關和體驗推廣中心、行業軟體套用創新中心、軟體領域製造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或技術中心、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平台和載體,已形成產用協同的產業創新生態。
第十三條 園區應當具有功能完備的公共服務平台,能夠提供關鍵軟體適配驗證、體驗推廣、企業孵化、數據要素及算力服務、投融資服務、法律服務、人才培訓、展覽展示、商務交流以及生活配套等優良的公共服務。
第三章 評估流程
第十四條 軟體園區經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向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一)江蘇省軟體名園申請上報檔案;
(二)江蘇省軟體名園申請表;
(三)江蘇省軟體名園績效表;
(四)江蘇省軟體名園建設方案;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對江蘇省軟體名園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對通過審查的軟體園區,列入當年度江蘇省軟體名園清單,重點培育其創建中國軟體名園。
第四章 發展提升
第十六條 江蘇省軟體名園應當完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和實施發展提升計畫。推動軟體產業高水平集聚,完善軟體產業創新生態,形成全省軟體園區規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創新發展格局。
第十七條 鼓勵江蘇省軟體名園所屬設區市或縣(市、區)政府持續加大投入,在發展規劃、優惠政策、土地利用、資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更大力度的支持,組織江蘇省軟體名園加快發展提升。
第十八條 設區市或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跟蹤本地區江蘇省軟體名園發展情況,加強日常督導和管理,引導優勢企業、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向江蘇省軟體名園集聚。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江蘇省軟體名園發展提升的戰略規劃和指導,在規劃布局、政策落實、試點示範、品牌宣傳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常態化信息採集機制,加強對江蘇省軟體名園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與年度績效評估工作,年度績效評估流程按照第三章要求開展,連續兩年績效評估不達標的園區從江蘇省軟體名園清單中移除。
第二十一條 對於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參與江蘇省軟體名園創建的軟體園區,查實後取消創建資格,已列入江蘇省軟體名園清單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二條 未經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同意,任何軟體園區不得使用江蘇省軟體名園相關稱號、製作使用江蘇省軟體名園的標誌物及其宣傳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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