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軟體名園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軟體名園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印發時間,辦法全文,
印發時間
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22年12月10日印發《中國軟體名園管理辦法》,規範和加強中國軟體名園管理工作,發揮示範帶動效應,促進中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全文
中國軟體名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實施國家軟體發展戰略,規範中國軟體名園管理工作,推動軟體園區特色化、專業化、品牌化、高端化發展,發揮示範帶動作用,促進我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軟體名園是指產業特色鮮明,規模效益和發展質量處於領先地位,在創新發展、產用協同、生態培育、環境最佳化等方面具有示範引領效應,積極開展創建工作,完成創建目標,達到創建標準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國軟體名園”稱號的軟體園區。
第三條 中國軟體名園管理以“統籌布局、協同推進、突出特色、套用牽引、動態調整”為原則,依照透明、規範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中國軟體名園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本地區中國軟體名園管理工作。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軟體園區開展中國軟體名園創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條 中國軟體名園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並適時更新。指標體系是指導中國軟體名園申請、創建、評審、授予、提升、管理的標準體系。
第六條 中國軟體名園特色方向包括關鍵基礎軟體、大型工業軟體、行業套用軟體、新興平台軟體、嵌入式軟體等。
第七條 支持中國軟體名城、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成效明顯市(州)、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和推進產業數位化成效明顯市(州),以及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的軟體園區,優先創建中國軟體名園。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程式
第八條 凡具備申請條件的軟體園區均可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園。申請條件包括:
(一)軟體園區所屬地市級人民政府對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高度重視,對開展中國軟體名園工作積極主動;
(二)軟體園區成立2年以上,具有獨立的建設和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健全,發展規劃明確,地域邊界清晰,基礎設施良好;
(三)軟體園區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度較高,業務收入規模、增速比較優勢明顯,具有一定產業特色,擁有若干知名軟體企業和產品,對城市主導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套用支撐能力;
(四)軟體園區在服務軟體企業方面,擁有較為完善的政策體系和公共服務平台,能夠提供適配驗證、體驗推廣、企業孵化、投資融資、法律服務、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
第九條 軟體園區在所屬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下,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一)中國軟體名園創建申請上報檔案;
(二)中國軟體名園創建申請表;
(三)中國軟體名園創建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對中國軟體名園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對通過審查的軟體園區,啟動中國軟體名園創建工作。
第三章 創建要求
第十一條 中國軟體名園創建園區(以下簡稱創建園區)須建立創建工作機制,明確各方職責,分解目標任務,制定推進計畫,紮實開展創建工作,及時將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 創建園區要加大資源要素投入,聚焦特色方向,加快培育名企、名品,提升創新能力,加強產用協同,健全產業生態,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提高服務水平,最佳化發展環境。
第十三條 創建園區所屬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爭取地市級人民政府支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中國軟體名園創建指導協調工作機制,加大推進力度,綜合利用政策規劃、項目資金、宣傳引導等方式,從基礎建設、產業布局、企業孵化、套用示範、生態培育、人才保障等方面對創建園區給予支持,督促創建園區實施好創建工作方案,確保創建工作成效。
第十四條 中國軟體名園創建周期為2年。對於創建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突出的軟體園區,經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後,可以適當縮短創建周期,但原則上創建周期不少於一年半。
第四章 評審授予
第十五條 創建園區對照創建工作方案和指標體系,在總結創建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基礎上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認為達到標準的,經所屬地市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評審申請,報送評審申請表、自評報告等評審材料。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評審材料,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創建工作方案和指標體系,採取材料審查、會議答辯、實地考察、專題座談等形式,對創建園區進行評審,形成評審結論。
第十七條 對通過評審的創建園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未通過評審的創建園區,出具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創建園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國軟體名園”稱號。
第五章 發展提升
第十九條 中國軟體名園應完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和實施發展提升計畫。持續最佳化發展環境,做強特色、做大優勢,進一步提升集聚發展能力,加快壯大名企、名品,強化在特色方向的生態影響力,深化國際交流合作,進一步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
第二十條 鼓勵中國軟體名園所屬地市級人民政府持續加大投入,在發展規劃、優惠政策、土地利用、資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更大力度的支持,組織中國軟體名園加快發展提升,並以中國軟體名園為支點,推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積極組織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城。
第二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跟蹤本地區中國軟體名園發展情況,加強日常督導和管理,引導優勢企業、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向中國軟體名園集聚。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中國軟體名園發展提升的戰略規劃和指導,在規劃布局、政策落實、試點示範、品牌宣傳、標準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常態化信息採集機制,加強對中國軟體名園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中國軟體名園與中國軟體名城的交流機制,推動名園名城協同提升;建立宣傳推廣機制,豐富對中國軟體名園的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國軟體名園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每年組織開展中國軟體名園評估工作,發布評估結果,以星級體現(最高級為三星,星級越高發展質量越好)。對評估結果為一星的中國軟體名園,給予提醒,責令整改;對連續兩年評估結果為一星的,公告退出。
第二十五條 對於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參與中國軟體名園創建的軟體園區,查實後取消創建資格,已批准授予“中國軟體名園”稱號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六條 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軟體園區不得使用中國軟體名園相關稱號、製作使用中國軟體名園的標誌物及其宣傳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國軟體名園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產業基礎(23分) | 產業規模 | 軟體業務收入規模及利潤總額 |
單位面積軟體業務收入規模 | ||
軟體從業人員總數 | ||
產業特色 | 關鍵軟體領域業務收入占比 | |
關鍵軟體領域“名企”數量及占比 | ||
關鍵軟體領域“名品”數量及占比 | ||
關鍵軟體領域高端人才數量及占比 | ||
開源基礎 | 參與國內開源基金會建設的企業數量 | |
園區明星開源項目及開源社區數量 | ||
園區開源公共服務平台等載體數量及服務能力 | ||
發展潛力 (30分) | 產業增速 | 軟體業務收入及利潤增速 |
園區軟體業務收入在城市中占比增速 | ||
創新能力 | 園區規上軟體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強度增速 | |
園區創新載體數量增速 | ||
軟體專利及著作權數量增速 | ||
企業實力 | 重點軟體企業數量增速 | |
高成長性軟體企業數量增速 | ||
人才水平 | 全員勞動生產率 | |
軟體研發人員占比增速 | ||
開源活力 | 園區內明星開源項目活力 | |
園區內明星開源社區活力 | ||
園區內舉辦開源活動數量及成效 | ||
套用水平 (27分) | 關鍵套用 | 關鍵軟體套用場景開放數量占比 |
享受國家首版次軟體支持政策的企業數量占比 | ||
重點製造業企業關鍵軟體採購額占比 | ||
基於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發布的軟體數量 | ||
示範推廣 | 協同攻關與體驗推廣中心建設數量及服務水平 | |
關鍵軟體套用示範情況 | ||
開源套用 | 基於國內開源項目孵化商業產品的數量 | |
園區內基於開源的商業化企業數量 | ||
園區內基於開源的上市企業數量 | ||
保障能力 (20分) | 政策保障 | 園區落實國家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相關規劃情況 |
支持本園區產業發展的具體舉措 | ||
資源保障 | 產教融合水平 | |
產融合作水平 | ||
服務保障 | 園區內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建設情況 | |
園區內投融資服務中心建設情況 | ||
園區內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情況 | ||
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 ||
園區承辦軟體領域重要活動情況 | ||
城市支持 | 名園工作推進機制建設情況 | |
城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實力 | ||
附加項 | 滿意度調查 | 園區軟體企業及從業人員滿意度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