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提高我市勞務組織化程度和就業扶貧服務精細化水平,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30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示範性就業扶貧基地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35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扶貧基地,是指經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評選,主動承擔促進就業社會責任,依法、規範用工,積極開發就業崗位招用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達到一定數量,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包括勞務派遣類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
第三條 凡在我市依法註冊、合法經營,熱心社會公益、履行社會責任,符合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均可申報就業扶貧基地評選:
(一)招用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達到一定數量的;
(二)與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且當前仍在崗,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50%以上的在崗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綜合收入超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
(四)勞動關係總體和諧穩定,近3年來未發生拖欠工資、集體停工等重大事件,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五)近3年內無不良徵信和違法行為記錄。
第四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近1年貧困勞動力在深就業情況,發布當年度就業扶貧基地評選通知,公布基地評選數量、用人單位招用貧困勞動力數量標準、受理截止時間等要素。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向其經營所在地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
(二)用人單位招用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花名冊(詳見附屬檔案2),花名冊電子文檔、勞動契約複印件和最近6個月銀行代發工資明細回單;
(三)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僅收複印件;
(四)用人單位無不良徵信和無違法行為承諾書(詳見附屬檔案3)。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第六條 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受理截止日期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並開展實地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加具退回意見退回申報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加具核對意見,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評選。
第七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各區申報材料後,根據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條件組織完成評審,出具意見。
出具意見為通過的,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定。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依據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意見,綜合考慮區域分布、企業情況等因素,通過集體研究方式進行審定,審定通過後在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授予當年度就業扶貧基地的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就業扶貧基地評選後,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30號)檔案規定,給予每個基地一次性20萬元獎補。
第九條 就業扶貧基地每年評選1次。上年度評選為就業扶貧基地且繼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可在下一年度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時,參照評選程式申請複評,複評通過的,授予當年度就業扶貧基地稱號。複評通過的就業扶貧基地,不受當年度基地評選名額限制,但不再重複給予獎補。
第十條 用人單位以虛報、偽造、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就業扶貧基地榮譽稱號或者發生重大勞資糾紛事件的,應當取消當年度就業扶貧基地榮譽稱號並退回已領取的獎補,不予退回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印發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勞務組織化程度和就業扶貧服務精細化水平,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30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示範性就業扶貧基地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35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

政策解讀

為做好《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政策解讀工作,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深府辦〔2017〕8號),制定本解讀方案。
一、解讀提綱
(一)背景及依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30號)規定:“每年評選一批市級就業扶貧基地,從就業補助資金給予每個基地一次性20萬元獎補。”《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示範性就業扶貧基地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35號)規定:“各地級以上市人社部門會同同級扶貧部門,可參考以上基本條件和程式,制定市(區、縣)示範性就業扶貧基地認定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勞務組織化程度和就業扶貧服務精細化水平,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扶貧協作的積極性,根據上述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就業扶貧工作開展情況,制定了《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
(二)具體內容
《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共分為三章、十條具體內容,主要是第一章評選範圍,第二章評選流程,第三章附則。詳細內容見解讀材料。
 二、解讀形式及途徑
本次政策解讀主要包括政策發布、網站公布等形式。
三、解讀時間
解讀《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的時間,擬與《深圳市就業扶貧基地評選暫行辦法》發布時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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