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提升安全生產監管水平,促進文明施工,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建築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寶安區範圍內(光明、龍華新區除外,下同)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批准、施工備案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施工、招投標等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拆除工程(以下簡稱“拆除工程”),是指對寶安區範圍內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實施整體拆除的工程。包括:
(一)已納入經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備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拆除工程;
(二)已納入經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單元計畫範圍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拆除工程;
(三)符合《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規劃管理規定》的危舊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拆除工程;
(四)除上述三項外,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具有合法產權,因城市建設或經濟發展需要實施的拆除工程;
交通、水利、部隊建設工程的房屋拆除、搶險救災及其它臨時性房屋建築拆除、改(擴)建工程非整體房屋拆除,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拆除工程實行區規劃國土部門批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備案,區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聯合監管。
申請人、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47-2004)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履行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區規劃國土部門負責明確拆除工程申請人是否享有拆除工程合法權益,並對拆除工程出具同意拆除的批准意見;
(二)區土地整備部門負責明確列入征地拆遷及土地整備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建築是否完全落實補償責任,並向區規劃國土部門出具明確具體的書面核查意見;
(三)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明確列入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建築是否完全落實搬遷補償安置責任,並向區規劃國土部門出具明確具體的書面核查意見;
(四)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及安全監督管理和建築廢棄物受納及管理等工作;
(五)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廢棄物處置過程中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拆除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對拆除工程作業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粉塵、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惡臭等環境質量污染進行日常巡查執法、投訴處理和污染物監督、監測管理工作;
(七)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及其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對道路運輸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八)區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在道路上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及相關街道辦落實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進行監督;
(十)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負責對需實施拆遷工程,但在征地拆遷及土地整備、城市更新項目外的房屋建築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情況進行核查,並向區規劃國土部門出具明確具體的書面核查意見;同時,依法查處未經批准擅自拆除房屋建築的違法行為;
(十一)區公安部門負責拆除工程爆破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二)區信訪部門負責協調並督促有關部門妥善處置拆除工程中發生的信訪投訴和矛盾糾紛,及時掌握重大、突發性事件等信息,妥善做好有關工作;
(十三)轄區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範圍內拆除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並配合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進行監管;同時,按照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的工作部署,組織轄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查處未經批准擅自拆除房屋建築的違法行為;
(十四)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拆除工程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除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被申請拆除房屋建築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法定監護人、權利繼承人或繼受人等為申辦拆除工程有關手續的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人向區規劃國土部門申請房屋建築拆除,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以下批准檔案的其中一項:
1. 市政府批准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計畫檔案;
2. 市政府列入土地整備項目計畫檔案;
3. 由市住建局認可的檢測鑑定機構出具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危險房屋檢測鑑定報告(申請拆除房屋建築須鑑定為危險房屋檢測鑑定的D級標準);
4. 市、區政府同意房屋建築拆除的其他有關檔案;
(三)拆除房屋建築的產權證明材料(主要是房地產證、不動產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材料);
(四)區規劃國土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區規劃國土部門在受理申請人房屋建築拆除書面申請後,應根據拆除房屋建築的具體情況(征地拆遷及土地整備、城市更新、違法建築),於2個工作日內連同有關資料致函有關部門(土地整備、城市更新、規劃土地監察)徵求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區規劃國土部門函件及有關資料3個工作日內,如實向區規劃國土部門出具明確具體的書面核查意見。區規劃國土部門應在收到有關部門書面核查意見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是否同意房屋建築拆除檔案;如不同意房屋建築拆除的,應當說明具體理由。
第八條 申請人取得區規劃國土部門同意房屋建築拆除檔案後,在實施拆除工程施工作業15日前,應向區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備案。備案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區規劃國土部門出具同意房屋建築拆除的檔案;
(二)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資質證明檔案(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信用證明);
(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簽字認可的拆除工程實施方案;
(四)對於超過一定規模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的結論性報告;
(五)實施爆破作業的,提交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申請人在申辦施工備案時,應當簽署房屋建築拆除安全施工、環境衛生、控制揚塵污染承諾書;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關規定。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辦施工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後重新提交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拆除工程實施方案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及以下內容:
(一)徵求毗鄰建築、地下管線、捷運等相關單位對拆除工程實施的反饋意見、可能存在影響的應對措施及情況說明;
(二)施工安全與應急救援預案;
(三)施工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及經費預算;
(四)施工現場圍擋及周邊環境安全評估意見;
(五)現場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六)施工契約和監理契約;
(七)堆放、清除建築廢棄物的處置措施及建築廢棄物處理契約。
第十條 區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施工備案材料並辦理施工備案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該拆除工程的相關資料根據其可能涉及部門監管職責的實際情況,分別抄送區信訪、規劃土地監察、環保水務、城管、交通運輸、安監、公安、公安交警以及電信、電力、供水、捷運、燃氣等相關職能部門和拆除工程所在街道辦事處。
收到施工備案材料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應依據本單位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規定對拆除工程進行監管,並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巡查和現場執法。
第十一條 申請人需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公安廳關於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和安全管理的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報經公安部門批准同意,並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爆破作業轄區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章 拆除工程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申請人是拆除工程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房屋建築拆除安全施工、環境衛生、控制揚塵污染承諾書的承諾,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拆除工程申請人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法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拆除(含爆破,下同)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並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除工程施工委託契約及監理委託契約;
按照《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及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利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委託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對產生揚塵污染的防治責任;
(二)應按照《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編制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聘請具備資質的建築廢棄物處理單位按照編制的處理方案處理建築廢棄物;方案應由申請人的拆除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和項目總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足額支付契約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和工程款,不得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確保全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
(四)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輸油等地上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協助施工單位做好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及周邊區域可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各類管線的切斷、遷移或者保護工作。當被拆除建築外側有架空線路或者電纜線路時,應當與管線設施產權部門取得聯繫,採取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
(六)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對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及其車輛的監管,確保將建築廢棄物運至指定地點傾倒,並防止建築廢棄物運輸過程對途經道路及周邊環境的污染;
(七)應當配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做好被拆除建築物工程檔案清退、鑑定或銷毀工作;
(八)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符合有關信用管理規定的要求;且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
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築主體結構拆除工程,不得轉包拆除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範的要求,完成契約委託範圍內所有建(構)築物的拆除工作,確保全全、文明施工,其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一)在規定期限內與拆除工程申請人訂立房屋建築拆除施工作業委託契約;
(二)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在施工前,應依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申請人和監理單位審核確認,並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確需修改調整的,應當在修改調整後重新報申請人和監理單位審核確認;
(四)不能在拆除工程範圍內循環綜合利用及自行銷納建築廢棄物的,應當委託具備運輸資質的道路運輸企業承擔建築廢棄物的清運工作,並委託具備經營資質的建築廢棄物處理單位按照《深圳市建築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建築廢棄物;同時,分別與受委託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建築廢棄物處理單位簽訂委託清運、處理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五)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爆破作業項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審批手續;
(六)嚴格按照《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及《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組織拆除作業,確保拆除作業的施工進度及安全;
(七)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嚴格按照《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拆除作業現場的揚塵防控措施,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應當做好對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的監管,確保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將建築廢棄物運至指定地點傾倒,防止運輸過程建築廢棄物污染途經道路及周邊環境;
(九)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五條 拆除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有關信用管理規定的要求;監理單位有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
監理單位對房屋建築拆除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一)在規定期限內與申請人訂立建(構)築物拆除施工作業監理委託契約;
(二)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施工遮擋、圍護,確保毗鄰建(構)築物及人員的安全;
(四)檢查施工單位投入的設備、人員是否符合項目拆除安全需求;
(五)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申請人;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區建設部門和屬地街道辦報告;
(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拆除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七)對拆除工程進行驗收,將監理工作成果移交申請人;
(八)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應嚴格按照《深圳市建築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建築廢棄物的清理和運輸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對拆除工程場地內產生的渣土、磚瓦、水泥、石灰和拆卸物料等建築廢棄物的清理和運輸工作;
(二)負責將所有需處理的建築廢棄物運輸至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處置,不得在公共場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三)按照申請人或施工單位的要求,及時清理拆除工程現場的建築廢棄物;
(四)運輸建築廢棄物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市容管理等相關規定;
(五)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建築廢棄物處置單位應按照《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和《深圳市建築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建築廢棄物的減排、循環利用及處置工作。
建築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優先按照綜合利用的方式,對建築廢棄物進行分類和綜合利用;確實無法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運送至指定建築廢棄物或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理。
建築廢棄物處置單位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建築廢棄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也不得在公共場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傾倒、拋灑、堆放或者填埋建築廢棄物。
第十八條 建築廢棄物處置應當符合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和分類管理的原則。產生建築廢棄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依法分類收集排放和處置建築廢棄物、及時消除建築廢棄物污染的義務。
第十九條 建築廢棄物按照《深圳市建築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現聯單管理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向拆除工程申請人等單位發放建築廢棄物管理聯單,對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築廢棄物的填埋、中轉、綜合利用等情況進行監管,依法追究建設、施工等相關單位違法處置建築廢棄物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拆除作業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施工,保證建(構)築物拆除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條 房屋建築拆除作業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施工操作規程,加強對施工作業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施工檢查,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按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明確項目負責人及現場管理人員對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拆除施工作業前,施工項目負責人應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當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從事爆破拆除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爆破作業人員作業證》。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報拆除工程申請人(申請人)、監理單位審核確認。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總體情況;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計畫、施工人員、設備及部署;
(三)施工技術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揚塵污染控制、臨時用電等各項技術措施;
(四)施工實施方案,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圖,按照要求設定圍護和各類標牌、警示,採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按照要求撤離人員、清運建築廢棄物及垃圾、採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確保消防安全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實施建(構)築物拆除作業前,應當做好以下安全告示及防護工作:
(一)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施工單位告示牌、建築物拆除安全生產牌和文明施工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申請人和施工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和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二)在施工現場周圍設定遮擋圍牆或硬質遮擋圍護,在深圳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定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其他區域不得低於1.8米;
(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危險區域,並在危險區域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夜間作業應當設定警示燈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對沿道路兩側或居民住宅區周圍的建(構)築物實施拆除的,應使用腳手架和密目網進行封閉圍護;拆除建(構)築物與居民密集點、交通道路(含人行通道)以及其他毗鄰建(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應制定專項防護方案,完善專項安全防護措施;
(五)檢查被拆除建(構)築物和毗鄰建築物內的地上地下管線情況,經確認管線已經全部切斷或遷移後方可施工。在實施管道和容器拆除前,應當檢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質的種類、化學性質,採取中和、清洗等措施進行清除,防止燃燒、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因拆除作業危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線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暫停施工,在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確認安全後,方可恢復施工。
拆除作業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線造成損害的,由施工單位負責恢復或賠償。
第二十八條 拆除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圍擋,禁止渣土外溢。拆除作業過程中和清運建築廢棄物時,應當進行灑水噴淋壓塵,不得造成揚塵污染。拆除作業施工現場的建築廢棄物及垃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設立存放場地,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遇到5級以上(含5級)大風時,應當停止拆除房屋施工作業。
第二十九條 建築廢棄物及垃圾清運應嚴格按照《深圳市建築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拆除工程現場的車輛出入口應設定車輛沖洗設施、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及視頻監控系統,防止車輛帶泥上路;載物車箱應密閉或覆蓋,出入現場時應有專人指揮,不得在公共場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渣土、拆卸物料等廢棄物及垃圾。
第三十條 拆除工程施工完成,所有建築廢棄物及垃圾清運出場後,申請人應會同監理單位及時組織驗收。驗收時,應認真核查施工單位相關手續和拆除實施情況,對不符合規定的,應不予驗收。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拆除工程施工中,當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排除險情、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施工作業過程中,遇到下列突發事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遇有氣象部門發布相關應當停止施工的預警,或遇其他惡劣氣候影響拆除施工作業安全時,施工單位應當暫停施工,及時對拆除建(構)築物及其圍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進行加固或者拆除,並撤離施工現場人員;
(二)拆除施工作業時發現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暫停施工,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辦報告,經有關部門處置完畢後方可恢復施工;
(三)拆除施工作業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區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區規劃國土、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環境保護、信訪、安監等職能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自身監管職責,構成行政過錯的,由區紀檢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違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經區規劃國土部門批准同意,擅自實施拆除工程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依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產權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拆除工程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停工,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已完成工程造價百分之二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區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運輸等拆除工程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建設、規劃、企業資質、招投標、爆破、環境保護、安全監管、運輸、交通、廢棄物處置等管理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寶安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