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國有水務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寶安區國有水務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寶安區地方性法律法規。

寶安區國有水務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國有水務土地管理,明確管理職責,規範管理行為,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國有水務土地管理長效機制,防止出現非法侵占國有水務土地的各類違法行為,確保我區國有水務土地安全,根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轉為國有土地交接與管理實施方案》(深府〔2006〕43號)、《關於印發深圳市國有未出讓土地日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10〕122號)、《關於印發〈寶安區城市化轉為國有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寶府〔2006〕17號)、《關於印發寶安區城市化轉地補償範圍內未清理土地的清理及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寶府辦〔2009〕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水務土地是指農村城市化轉地過程中轉為國有,由規劃國土部門移交區環保水務部門負責管理的水務用地。
第三條 國有水務土地日常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管理範圍內的水域、青苗林木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巡查管理,及時發現、制止並依法處理非法侵占、違法建設、違法經營、亂砍濫伐、亂倒垃圾、傾倒建築廢棄物或余泥渣土、排放污染物、毀壞水源涵養林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國有水務土地按照“國土統一儲備、部門依法監管、屬地委託管理”的原則,納入轄區格線管理。
區環保水務部門為我區國有水務土地的主管部門;區規劃國土、土地監察、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街道辦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區環保水務部門做好國有水務土地的管理工作;各街道辦為我區國有水務土地受委託管理單位,根據區環保水務部門的委託,負責委託範圍內國有水務土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需要委託屬地街道辦管理的國有水務土地,由區環保水務部門與屬地街道辦簽訂寶安區國有水務土地委託管理契約;屬地街道辦依委託管理契約履行管理責任。
各有關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區環保水務部門負責全面統籌協調全區國有水務土地的管理工作,並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建立全區國有水務土地管理台帳,妥善保管全區國有水務土地的圖紙、契約(協定)、資料等檔案材料;負責查處涉及國有水務土地的水事違法、污染水源等違法行為;負責會同區財政部門編制國有水務土地日常管理經費計畫。
(二)區規劃國土部門負責按照現行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政策的有關規定,對涉及作為建設用地使用的國有水務土地利用進行審批。
(三)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負責組織查處國有水務土地的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
(四)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有水務土地上的非法毀林行為。
(五)區建設部門負責查處在國有水務土地上已取得規劃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水利工程除外)擅自組織施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六)區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安排國有水務土地的日常管理經費和查處涉及國有水務土地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的工作經費,並對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七)區公安部門負責對國有水務土地範圍內的治安防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依法協助區有關職能部門和各街道辦在國有水務土地範圍內開展的各類執法行動,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法打擊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妨礙執法行為,對違法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各街道辦負責對通過巡查、衛片執法、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各種途徑發現涉及國有水務土地的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予以及時制止,並依法組織查處;承辦市、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規劃土地監察事項;對日常巡查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依法移送區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九)區其他有關單位按照自身職責,配合區有關單位落實國有水務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受委託管理單位負責國有水務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納入轄區格線管理,配備足夠的國有水務土地管理人員,建立巡查日誌,建立格線化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受委託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國有水務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發生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將國有水務土地提供給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經營利用的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七條 國有水務土地不得出租,需對國有水務土地進行合理利用時,應嚴格遵守規劃和土地管理政策及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中涉及作為建設用地使用的,按規定報區規劃國土部門審批後,向區環保水務部門報告。
第八條 區環保水務部門、受委託管理單位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在國有水務土地範圍記憶體在以下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區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處理:
(一)發現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行為的,移送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二)發現有規劃許可但無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進行施工建設的(水利工程除外),移送區建設部門依法處理。
(三)發現擅自進行改建工程施工的,移送街道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四)發現水事違法、污染水源等行為的,移送區環保水務部門依法處理。
(五)發現私自接水、接電的,分別移送區供水、供電部門依法處理。
(六)發現對國有水務土地上的違法建築非法租賃的,移送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七)發現利用國有未出讓土地從事無證無照經營,或者提交虛假房地產證明檔案、租賃契約騙取工商登記的,移送區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或者區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八)發現偽造公文、暴力抗法等行為的,移送區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九)發現在國有水務土地上存在非法毀林行為的,移送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在符合規劃和土地管理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確需臨時使用國有水務土地的,應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及建設手續。
第十條 國有水務土地無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經營等行為,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有關許可、登記、供水、供電等手續。
第十一條 因城市規劃或城市建設需要,區規劃國土部門調整國有水務土地日常管理範圍的,應書面告知區環保水務部門並辦理土地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國有水務土地在農村城市化轉地前已租賃且契約期未屆滿、仍未進行清理的花木場,由屬地街道辦按有關規定抓緊進行清理。確實無法清理的,須於本辦法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終止原租賃協定(契約),由委託管理單位、受委託管理單位與原承租方重新共同簽訂租賃協定。新租賃協定的租賃期限為原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按照20年計)減去已使用期限後的剩餘期限,租賃期屆滿後不得續簽協定,且約定不給予補償,限其一個月內無條件自行搬遷完畢,協定中應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無條件收回。
第十三條 國有水務土地上重新簽訂協定的花木場租賃收入,應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納入國土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國有水務土地管理經費由區環保水務部門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納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報安排。
第十五條 國有水務土地管理經費必須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國有水務土地的管理維護,嚴禁截留、擠兌或挪用,並自覺接受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管。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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