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寶規〔2015〕1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深寶規:〔2015〕12號 
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我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成果,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區域內的舊村,以下統稱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過程中依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範圍內的建成區域。
第三條 城中村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後續管理,應遵循“行業指導、街道負責、社區實施、物管協助、居民參與”的原則,以改善城中村市容環境為重點,以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社區為目標,達到乾淨、整潔、有序、宜居、宜業的標準。
第四條 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後續管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相關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各街道辦職責:負責統籌、協調城中村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和協助綜合執法工作;組織、協調、指揮開展城中村市容環境專項整治;研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並檢查及督促社區工作站和相關單位及個人落實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責任;組織社區工作站按照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整治消防安全隱患。
社區工作站作為街道城中村城市管理第一責任人,在轄區街道辦的指導下協助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市容環境管理及消防安全檢查,並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治。
第六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負責全區城中村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愛國衛生等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針對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區公安消防監督管理大隊職責:依法開展城中村消防安全檢查及消防建設指導工作,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督促各社區工作站、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物管公司)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指導社區工作站組織開展城中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有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第八條 區出租屋綜管辦職責:指導、督促基層出租屋綜管部門加強對城中村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及情況通報。
第九條 區住宅局(公共物業管理局)職責: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城中村物管公司的管理和指導,提升物業管理專業化和市場化水平,推動城中村綜合環境建設。
第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職責:依法對城中村集貿市場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並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第十一條 寶安供電局職責:負責對城中村供電線路及設施實施規範化管理;其中,產權屬於社區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由社區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負責整治,供電部門負責提供技術指導;產權屬於供電部門的,由供電部門按相關布線標準進行規範設定。
第十二條 其他管線單位:負責對城中村所屬管線實施規範化管理。
第十三條 物管公司:負責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的約定,落實管理範圍的安全保衛、清掃保潔、綠化管養等服務責任。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各街道市政服務中心、社區工作站要落實轄區環境衛生責任制,督促外包服務企業按照清掃保潔工作標準,持續做好轄區衛生保潔工作,確保轄區內無暴露垃圾,無污水、污跡,無餘泥渣土亂堆放,無蚊蠅孳生地。
第十五條 禁止臨街住戶和商鋪向城中村的道路(含巷道,下同)、人行道、排水溝、綠地等公共場所清掃、拋灑垃圾,傾倒、排放污水和污物;禁止在城中村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 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或桶裝,定點放置並定時收集、運送,做到密閉、不暴露和日產日清。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籮筐、塑膠桶、鐵桶等敞開式容器收集垃圾。垃圾收集容器應按相關標準放置,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同時,做到定期清洗,外表整潔、無破損,周邊無散落垃圾及污水、污跡。
第十八條 垃圾收集站點應定期打掃和噴灑藥物,保持場地內外無散落垃圾和堆積雜物、無積留污水,室內通風良好、無惡臭,牆壁、窗戶無積塵、蛛網,“四害”密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站內垃圾應根據產生數量確定清運次數,確保當日轉運,杜絕站內堆積;運輸車輛應密閉化運輸,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 城中村社會公廁應安排保潔人員每天進行兩次全面清洗,保持廁所內地面光潔、無污水,廁所無明顯臭味。
公廁外應保持環境整潔,無亂堆雜物。廁所四周3-5米範圍內,應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
第二十條 公廁的通風、沖水、洗手、照明、門板、便器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公廁管理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設施損壞的,應及時申報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一條 各街道辦要按照《寶安區集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深寶城管〔2014〕153號)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城中村集貿市場的清掃保潔,並做好市場周邊“六亂”行為的整治,規範車輛停放。
第二十二條 各街道辦要落實“四害”消殺經費和專業消殺隊伍,定期對“四害”防治基礎設施進行清潔和維護,對損壞、老化的防蚊閘、滅鼠屋等設施進行及時修繕或更新;定期對公共場所、公共基礎設施統一開展 “四害”消殺,清理“四害”滋生地,殺滅“四害”成蟲,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以內,嚴防媒介生物傳染病疫情發生。
第四章 市容秩序管理
第一節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持城中村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出現坑窪或損壞的,屬地街道辦應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應定期檢查城中村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蓋、溝蓋,保持其完好、正位。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第二十五條 禁止臨街商鋪、門店超出門、窗外牆(滴水線)擺賣、經營。
第二十六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中村道路及其兩側人行道、綠化帶等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第二十七條 社區工作站應充分利用城中村的有關場地,合理劃設停車位,規範車輛停放秩序,緩解停車難題。
禁止在城中村道路及其兩側等公共場所不按規定停放機動車輛。
第二十八條 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開挖城中村道路。
禁止將開挖道路、維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溝渠所產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道路、人行道、綠化帶等公共場所排放。
第二十九條 社區工作站或物管公司要組織專業人員定期對管轄範圍的排水管道、排水溝渠等排水設施進行清理和疏通,確保管網、渠道保持暢通,杜絕街巷污水橫流和內澇水浸現象。
第三十條 居民在城中村內飼養犬只的,應按照《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申請人可攜帶申請資料到所在社區工作站或受委託的寵物診療機構提出申請,社區工作站或寵物診療機構受理並提出初審意見後,報街道城管部門核准登記。
第三十一條 架設戶外管線應遵循“橫平豎直、入地、綑紮、貼牆、入管”原則,確保城中村戶外管線規範、整齊、有序、安全設定。
第三十二條 各管線產權單位(中國電信寶安分公司、中國移動寶安分公司、中國聯通寶安分公司、寶安供電局、深圳市天寶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等)應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城中村戶外管線的綜合整治和後續管理工作,嚴格規範戶外管線設定標準,在施工建設過程中有義務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深圳有線電視綜合信息網工程施工規範》、《電信工程技術標準》等行業規範進行施工。
第三十三條 物管公司要將轄區管線監管納入常態化工作範圍,加強巡查。巡查發現私拉亂接管線行為的,應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要及時報社區工作站或街道執法隊處理。
第三十四條 社區工作站可結合城中村的地理條件,在合適位置統一設定制式規範的晾衣架(棚),規範居民的晾曬行為。
禁止在城中村道路及其兩側的護欄、電桿、拉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服、物品。
第三十五條 禁止占用城中村道路及其兩側人行道、綠化帶和社區公園、廣場、預留地等公共區域搭建臨時建(構)築物或其它設施(根據規劃設定的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第三十六條 在城中村道路上運載余泥渣土、沙石、水泥等易飛揚物和液體的機動車輛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密封式加蓋裝置,防止沿途灑漏、散落或者飛揚,並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每季度應對環衛工具房、路燈桿、公交候車亭、城市雕塑、公共座椅、交通護欄等街道家具進行一次全面清洗,確保街道家具整潔、完好。
第三十八條 按照《深圳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的要求,各街道辦應定期組織相關責任人對臨街建築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翻新,確保建築物外表整潔、美觀和功能完好。
第二節 戶外廣告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設定門店招牌的,應按規定攜帶有關材料到轄區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社區工作站經審查申報資料和現場核查後提出初審意見,報街道城管部門進行審批備案。
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城中村內設定戶外廣告及招牌。
第四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及招牌,應按照審批的位置、規格和時間設定,不得擅自改變廣告設施的功能。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及招牌應保持完整、美觀、安全,對陳舊、殘缺、脫落、易倒塌的戶外廣告及招牌,設定單位應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社區工作站或物管公司在巡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戶外廣告、招牌,要及時督促設定單位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嚴格規範戶外廣告及招牌的設定標準,禁止在超出樓頂和窗戶、陽台、消防通道以及管線、電力架空線安全保護範圍內等位置設定戶外廣告及招牌。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戶外場所設定各類條幅、標語、彩旗、移動燈箱、高空氣球等廣告設施。
第四十三條 社區工作站應在城中村選取合適位置設定信息統一公開欄,合理疏導亂張貼行為。
禁止在建(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戶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
第四十四條 商業店鋪的廣告招牌設定應規範、整潔、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原則上遵循“一店一牌”,一般應緊貼經營場所門面入口處平行設定,如門楣、騎樓內及女兒牆等位置。禁止在建築物頂部凌空設定招牌。
第四十五條 街道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相關規定及登記審批流程的宣傳工作,引導戶外廣告設定單位主動到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社區工作站或物管公司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存在違規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及時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節 綠化及照明管理
第四十七條 社區工作站應負責保持城中村公共綠地的整潔、美觀,安排專人對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進行及時灌溉、修剪,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第四十八條 禁止違法侵占公共綠化用地、損壞綠化或者擅自改變公共綠化用地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九條 禁止任何車輛在公共綠地上行駛、停放。
禁止在公共綠地上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第五十條 街道城市管理部門應在城中村道路、背街小巷規劃設定照明設施,並確保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出現故障或殘缺時應及時修復。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嚴禁占用居民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禁止在居民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裝柵欄、亂搭建及擺放障礙物,確保居民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暢通。
商場、店鋪、集貿市場及其他營業場所嚴禁關閉、遮擋或覆蓋安全疏散通道標示、標誌。
第五十二條 每棟居民樓內要至少有一條樓梯直達樓面頂部,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的樓梯或金屬爬梯應及時進行整改,樓梯或金屬爬梯直達樓面頂部的門、洞應保持暢通。
第五十三條 居住建築內設定防盜網的,每套住房應至少按要求開設一處緊急逃生口;不按規定開設或開設不符合規格要求的,應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十四條 街道出租屋綜管部門應加強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和情況通報,在日常檢查、巡查中發現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出租房屋,應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對被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隱患的,應統一登記造冊並依法限制其出租。
第五十五條 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居住區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設定護欄不得阻斷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
第五十六條 條件允許的城中村應設定有人值守的消防服務站或者在居民樓、院內設定公共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內應配備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等消防器材;服務站內除配備消防器材外,還應設定報警電話、應急照明手電筒、防煙面罩等。
第五十七條 各街道辦和社區工作站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按照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要求劃分消防安全格線,明確格線責任人,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採取教育、行政、法律等綜合手段,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落實整改。
第五十八條 各城中村應按照“一棟一檔案、一單位一檔案、一場所一檔案”的標準建立消防工作檔案,包括城中村基本情況、消防工作制度、消防會議和活動記錄、消防宣傳教育情況、防火檢查和巡查記錄、火災隱患督促整改記錄、消防器材登記冊及維護保養記錄、火災事故記錄等,並做到內容詳實、保存完好。
第五十九條 各城中村應成立人數不少於10人的消防志願服務隊伍,在社區工作站或物管公司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條 消防志願服務隊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每月對城中村內防火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填寫防火檢查記錄。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受檢單位或個人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三)接受消防知識培訓,熟練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並定期開展滅火訓練。
(四)及時發現並撲救初起火情。
第六十一條 社區工作站應指定專職人員管理消防設施,建立健全消防設施維護檔案,定期檢查維護消防設施:
(一)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狀況,並進行維修保養和技術檢測。
(二)對消防安全整治新購置的消防三輪車等設備或器材,要指定位置放置,防止風吹、日曬、雨淋,保障正常使用。
(三)根據消防設施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維護保養要求,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清潔保養和更換;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鏽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四)每月應對消火栓進行水壓測試和保養,發現有損失、漏水和影響使用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維修。
第六十二條 區公安消防監督管理大隊應加強對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指導社區工作站對消防志願服務隊伍開展業務培訓,深入社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開展消防演練。
第六十三條 各街道辦和社區工作站要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活動,通過設定消防宣傳欄、安全警示牌,組織滅火與逃生演練等活動,增強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居民的火災自救能力。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條 做好城中村管理經費保障。各街道辦應從制度上、財力上給予統籌,在部門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經費作為城中村市容環境綜合管理整治經費,保障各項管理機制落實。
第六十五條 建立長效考核機制。各街道辦在每年年終應對轄區城中村的市容環境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年度考核達標的城中村,應給予獎勵;對年度考核未達標的城中村,酌情削減該社區“城管進社區”的工作經費,並責令整改。
第六十六條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各街道辦應通過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工作,採取不定期通報城市管理成效、邀請市民體驗城市管理建設成果、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市民心聲,增強居民城市家園意識,引導居民參與社區環境建設,共同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各社區工作站、物管公司應通過公告欄等方式,將城中村管理的重要性向民眾講清、講明、講透,想方設法引導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態自覺遵守市容、管線及消防等各項管理措施,努力形成人人參與、自覺遵守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六十七條 加強檢查督辦力度。為切實做好城中村市容環境整治後續管理工作,促進工作的常態化開展,區城市管理局將結合市市容環境綜合考核與區市容環境管理“寶安杯”開展情況,對扣分嚴重、管理效果不好的城中村進行年終檢查覆核;對回潮嚴重且沒有及時整改的,將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市城中村整治辦掛牌督辦;對管理效果好的,將在“寶安杯”年度考評中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十八條 各責任主體違反本辦法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的,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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