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交流會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才交流會管理辦法,由深圳市人事局2002年11月22日印發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才交流會管理辦法
  • 文號:深人發〔2002〕85號
  • 發文時間:2002年
  • 施行時間:2002年12月1日
深圳市人事局關於印發《深圳市人才交流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深人發〔2002〕85號
為加強對人才交流會的監督和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交流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才交流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才交流會的監督和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中介機構在其經營場所以外,舉辦名稱冠以“人才”字樣,或以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為主要招聘對象的人才交流會,應當遵守本辦法。
行業主管部門舉辦人才交流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舉辦全市性的人才交流會,應當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區屬部門或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行人才交流會,應當經區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其名稱必須註明“深圳市××區人才交流會”。
第四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必須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舉辦人才交流會,主辦單位應當向人事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人才交流會申請表》;
(二)主辦單位資質證書;
(三)交流會組織方案、會址及會場平面圖;
(四)擬刊播的啟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辦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舉辦人才交流會獲得批准後,如需變更內容,主辦單位必須向人事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申請中應當寫明變更項目及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變更申請未獲批准的,必須按原方案組織實施。擅自變更交流會項目的,按未經批准舉辦人才交流會處理。
交流會項目變更或因故不能如期舉辦的,主辦單位必須提前刊播啟事聲明,並負責妥善處理有關事項。
第八條 人才交流會的主辦單位應當審查招聘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成立批文、工作人員的身份,無營業執照或成立批文的單位不得參加招聘。
第九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對人才交流會的組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是與舉辦人才交流會書面申請嚴重不符的,或者組織計畫未能落實的,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條 主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按《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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