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是經原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籌備成立,並於2008年2月24日召開成立大會,4月28日獲得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協會會員是由深圳市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有關的機構和團體自願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 簡寫:SHRA
  • 工作理念:依法、規範、服務、自律
  •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北路
協會簡介,主要職責,業務範圍,

協會簡介

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於2008年經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目前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會會員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人力資源管理從業者自願組成。

主要職責

※代表會員及行業與有關部門聯繫,參加活動,發揮橋樑作用;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抵制不正當競爭;
※協助政府對行業的管理,督促業內機構依法經營;
※建立行規行約,編制與推廣技術標準;
※開展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工作水平;
※開展業內資質信譽等評價,表彰優秀;
※開展業內外及國內外交流活動,為會員發展提供幫助;
※開展行業統計與發展研究,為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專業諮詢服務。
工作理念:
依法規範服務自律
組織架構:
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中文全稱為“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 “Shenzhe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簡寫為“SHRA”。
第二條 性質
協會是由深圳市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有關的機構、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維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深圳人力資源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深圳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及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第四條 管理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北路深圳人才大市場大廈608室。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主要業務範圍: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監督會員經營,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培訓服務。具體為: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協會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參與有關本領域發展、改革以及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二)依據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制定相關質量規範、服務標準,並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服務標準的制定;
(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督業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合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未達到服務標準、致使本領域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進行懲戒或處罰;抵制不正當競爭,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從事違法活動的業內機構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取締的建議;
(四)發布相關信息、開展統計、政策諮詢, 促進信息交流;
(五)代表業內機構進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本領域調查、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資質評定、等級評估等業務,對本領域內資質信譽優良者進行表彰獎勵;
(七)組織會員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根據政府委託,組織有關的培訓工作;
(八)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展示和交流,為會員拓展業務提供平台;
(九)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政府部門或其他組織委託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業務實施
協會的主要業務,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接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單位會員資格及入會程式
(一)凡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1)經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准,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者相關許可證),並在深圳市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或相關業務)的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2)在深圳市從事與人力資源服務直接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和團體;
(二)單位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後,報理事會批准。
(三)單位會員指入會是一個團體,以機構名稱出現的會員,單位會員代表人是指單位會員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代表單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重要會員權利的人員;當選理事以上的單位會員,行使重要權利義務時,應由單位法人代表或原當選的代表人履行,臨時特別委託除外;如單位法人代表或原當選備案的代表人發生變動,需要向協會秘書處提出代表人變更申請,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個人會員資格及入會程式
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熱愛人力資源服務事業,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一)在人力資源管理與服務領域有出色研究的專家和優秀的實際工作者;
(二)熱心支持人力資源服務事業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
個人入會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長會議審核同意後,報理事會審批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予以監督。
(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和申辦協會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五)獲得協會工作信息。
(六)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各類人才服務。
(三)維護行業信譽,遵守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誠信守法、規範經營。
(四)積極宣傳協會宗旨,參加協會要求參加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接受協會的諮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證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由協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籍
(一)會員會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條規定程式獲得,自理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五)單位會員如有機構被撤銷、合併或破產等情形,其會籍自動取消。
(六)個人會員觸犯刑律並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協會章程,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的產生辦法
根據各方面會員的數量、代表性,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自薦申報參選,秘書處對自薦申報參選的候選人作初步篩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列為理事候選人,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理事會成員的名額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會的任期和換屆
理事會每三年改選一次。為保持理事會的權威性、工作上的連續性和協會的活力,每屆應根據實際情況更新部分理事。
(三)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以通訊方式表決協會議案,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理事會職權
(1)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見並報會員大會通過;
(3)制定、審查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4)審查協會財務預、決算;
(5)領導協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決定設立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8)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損害協會利益和協會形象者,做出處理決定;
(9)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
(二)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的(1)、(2)、(3)、(4)、(5)、(6)、(7)、(10)項。
(三)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和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常務理事會成員數額原則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五)常務理事會的任期和換屆與理事會相同。
(六)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八)常務理事會以通訊方式所做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人選須報業務主管單位等相關單位審核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並提交理事會做出聘任決定;
(三)組織執行並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情況特殊時,會長可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三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人選,並提交常務理事會做出聘任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由若干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本會註冊住所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北路人才大市場大廈。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等榮譽職務,且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數量: 原則上不超過常務理事的數量
(二)產生辦法:由全體會員,特別是理事會成員推薦產生;可先向秘書處提名,由秘書處匯總後提交常務理事會作出聘任決定,發給聘書。
(三)任職條件
(1)在社會相關領域擔任過重要職位、職銜,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2)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服務相關工作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
(3)熱愛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曾為本行業做過重要貢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或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七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協會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30日二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業專業組:
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協會
法律顧問組:
法律顧問組列表
編號
姓名
專長
1
劉宗堂
勞動法、民商法
2
袁吉松
勞動人事仲裁、契約糾紛等
3
趙紅博
民商法
4
沈軍
民法、勞動法
5
胡海軍
勞資糾紛、經濟契約糾紛等
6
李繼承
經濟契約、勞動法
7
韋海峰
勞動法、公司法
8
張安民
勞動法
9
龍潔
經濟法、民法
10
王曉明
勞動法
11
劉江天
公司法、契約法
12
蔡建偉
人力資源、企業管理
13
侯玲玲
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
註:1.劉宗堂為法律顧問組組長、袁吉松為副組長。
2.會員單位如遇緊急情況需要律師的幫助,可以通過協會也可以直接聯繫法律顧問。
協會領導:
會長單位:
會員編號 會員名稱 代表人
001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王穎
副會長單位:
會員編號 會員名稱代表人
004
深圳市西部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有限公司
李水銀
008
深圳市南山區人才服務中心
梁雨鈍
140
深圳尚賢達獵頭有限公司
疏新華
009
深圳市工源現代服務外包集團
景艷
015
深圳市泛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高曉勇
018
深圳市勁草人才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趙家文
025
深圳方勝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聶有誠
037
深圳市頂才獵頭有限公司
文生
067
深圳易才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馮淑如
069
深圳中南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楊傑
081
深圳市南深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劉文華
122
深圳市一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張海東
146
深圳市興業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李德新
164
深圳紅海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盛榮
186
深圳市興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汪祖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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